全国各地禁止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建设商品住宅的规定一览表 | |||
序号 | 省市 | 法规名称 | 具体规定 |
1 | 北京市 | 《北京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办法》(京国土房管集〔2003〕645号) | 第五条 严禁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为建设用地,为实施规划确需将上述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申请和批准手续;严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按规划可以开发的,必须征为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必须按批准流转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 |
2 | 广东省 |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 第五条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
3 |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穗府办〔2015〕39号) |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4 |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市白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府办规〔2018〕6号) | 第三条第二款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但经批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除外。 |
5 | 广东省东莞市 |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 第八条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
6 | 广东省韶关市 | 《韶关市辖三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 第十四条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应当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
7 | 广东省佛山市 | 《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佛府〔2004〕103号) | 第七条 农村集体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
8 | 广东省佛山市 | 《佛山市南海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南府〔2014〕72号) | 第五条 通过流转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设住宅或类似住宅的居住用房,也不得将地上已有的其他用途用房改为居住用房;但经批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及村居社区公寓除外。 |
9 | 广东省佛山市 | 《顺德市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顺府发〔2002〕59号) | 第五条 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 |
10 | 广东省肇庆市 | 《肇庆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肇府〔2007〕61号) | 第七条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
11 | 广东省珠海市 | 《珠海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试行)》(珠府〔2014〕94号) |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酒店、娱乐、办公等类用途。 |
12 | 广东省中山市 | 《中山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3〕153号) |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下列用途: |
13 | 广东省珠海市 | 第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酒店、娱乐、办公等用途。 | |
14 | 广东省茂名市 | 《茂名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茂府〔2011〕68号) | 第四条第二款 通过出让、转让和转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
15 | 湖南省长沙市 | 《长沙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长国土资政发〔2013〕50号) | 第九条 通过出让、转让和租赁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开发商品房地产项目和城镇居民的住宅建设。除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外,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可以开发商品房地产项目建设用于销售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
16 | 湖南省株洲市 | 《株洲市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株政发〔2009〕27号) |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一)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二)农村村民住宅;(三)各类工商企业建设项目。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 |
17 | 湖北省 |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其具体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
18 | 四川省成都市 |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成国土资发〔2008〕335号) |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农民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
19 | 四川省巴中市 | 《巴中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巴府办发〔2014〕51号) | 第七条 流转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并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和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的原则。 |
20 | 河南省 | 《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豫政办〔2003〕77号) |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等原则。 |
21 | 河南省惠济区 | | 四、土地收益的使用及其他规定 |
22 | 河南省鹤壁市 |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 | |
23 | 浙江省温州市 | 《温州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温委〔2011〕1号) |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可以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供地手续。 |
24 | 江苏省无锡市 | 《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锡政发〔2007〕7号) | 第八条 通过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建设开发。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必须先征为国有土地。 |
25 | 江苏省南京市 | 《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宁政发〔2004〕213号) |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用于商业、娱乐、旅游开发的要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由市、区、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
26 | 江苏省苏州市 | 《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苏府〔1996〕87号) | 第八条 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举办大型娱乐和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 |
27 | 江苏省盐城市 | 《盐城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盐政发〔2010〕168号) |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不得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 |
28 | 江苏省宜兴市 | 《宜兴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方案》(宜政办发〔2015〕28号) | 二、基本原则 |
29 | 江苏省常州市 | 第四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 |
30 | 江苏省宿迁市 | 《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宿政发〔2006〕91号) | 第七条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等流转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合法的经济活动,但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
31 | 浙江省湖州市 | 《湖州市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湖政办发〔2001〕104号) |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
32 | 山东省威海市 | 《威海市中心镇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 第四条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限定在中心镇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仓储用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除农村宅基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外,可按原用途对外流转。 |
33 | 贵州省毕节市 | 《毕节地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暂行)》(毕署办通〔2009〕215号) |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农民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但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 |
34 | 贵州省铜仁市 | 《思南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思府发〔2013〕20号) | (二)流转对象和用途。 |
35 | 辽宁省海城市 | 《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海政发〔2016〕9号) | 第十条 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服务等生产性、经营性项目,但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和其他住宅开发建设。 |
36 | 安徽省 | 《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皖政〔2002〕60号) |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集镇规划; |
37 | 安徽省池州市 | 《池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池政〔2001〕81号) | 第二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流转: |
38 | 安徽省铜陵市 | 《铜陵市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铜政办〔2012〕104号)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