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补办用地手续问题的函

粤国土资(利用)函〔2000〕571号

徐闻县国土局:

你局《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应如何补办用地手续的请示》(徐地政字〔2000〕153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已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有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我厅去年发出的关于对清理土地转让、炒卖土地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规定(粤国土(地产)〔1999〕179号)也规定了“城镇居民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擅自购买、合作(集资)开发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或者购买农民住宅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处理难度较大的,可先登记存档,暂不给予办理土地确权和发证”。因此,你县城镇居民或经城经商农民私自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在国家和省未出台新的政策前,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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