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一、《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一)《土地管理法》关于违法用地的规定:无明确定义

 1、(流转后)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为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破坏耕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3、非法占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4、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二)《城乡规划法》关于违法建设的规定:无明确定义

1、城市和镇的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颁发范围:“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乡和村庄的违法建设(乡村违法建设)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颁发范围:“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3、临时建筑的违法建设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属于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三、《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的规定

三都县《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第一条规定: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实施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和翻修的建(构)筑物;非法占用国有和集体土地、耕地或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违法建设;违法占用楼顶、平台、架空层等公共空间修建的建(构)筑物;其他可以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的行为均属于违法建设。

 

以上两个违法建设的定义,范围是显著不同的,《城乡规划法》与广州市的规定只包括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三都县则包括违反规划管理、违反施工管理、违反土地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