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清理租户?

一、承租人依法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二、依法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十三个方法

(一)合同标的物不合法

如,出租的房屋系违法建设等。法释〔2009〕11号文第二条,就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来建设的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就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法院主动审查。

租赁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合同是否有效?

(二)合同主体不适格

如,合同主体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某种特殊房屋的租赁,法律要求承租人必须具有某种资质,而承租人不具有此种资质;公司承租人非法成立等;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签署的保障房承租协议;不符合人才资格条件的人士签订的承租人才公寓的租赁合同(深圳市);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签署的承租创新性产业用房的租赁合同(深圳市);等等。

(三)合同生效要件不齐备

如,合同约定签字并盖章才生效,只有签字或盖章;或者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的租赁合同,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或者所附期限尚未届至。等等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及面非常广泛,我们国家是“部门立法”,每个部门起草的法律或行政法规都有许多强制性规定,与房地产租赁有关的有房地产管理、国资管理、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合同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无效;违反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未必无效。何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如违反则无效”的明确表述,则此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无疑。如《合同法》214条规定,租期超过二十年,超过的部分无效等。

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结合管理性规定的立法目的来考虑,如果不确认合同无效,将无法实现管理的目的,则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或者如果让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继续有效,将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事实上,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实务中意义不大。仲裁或审判的逻辑过程是这样的:

第一步:查明某合同条款是否违反了某强制性规范;

第二步:查明法律或行政法规是否有“如违反则无效”的明确规定,如有,则合同无效;如无,则进入第三步;

第三步:判断有无其他的管理手段可以实现该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如有,则该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如无,则应当依据该强制性规定判定合同无效。

违反了以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

1、《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2、《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

  5、《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7、《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如承租人与公司的某决策领导串通订立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等;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仲裁案。

(六)以胁迫、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如,伪造某种资格或资质取得创新性产业用房或人才公寓等对承租人有特定要求的房屋的承租权等。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如,当前常见的集体建设用地的长期使用权租赁合同,事实上就是以租赁的形式达到非法转让之目的;

(八)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民法总则》第143条第3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是不违背公序良俗。如违背,则无效。此处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相当于《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如,双方约定租赁一处场地开办卖淫嫖娼研究院等。

(九)可撤销的合同

《民法总则》147条至151条,规定了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撤销权有一个除斥期间的限制。欺诈与利用信息不对称的区别,抓住对方负责人或有决策权的人士的“小辫子”进行胁迫等。

(十)承租人根本违约

如长期不交租金,不按房屋本来的用途和性质使用房屋,有加建、扩建等违法建设行为,有其他破坏房屋结构和安全的行为,等等;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违反合同必须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构成根本违约,也就是使合同目的落空。

(十一)公司设立无效

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的设立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设立公司的强制性条件与程序。在房地产领域,一方以房地产出资,另一方以货币出资,共同成立一项目公司,来经营该房地产,是极为常见的合作开发或合作经营的模式。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项目公司设立无效,股东作为出资投入公司的房地产自然可以取回,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目前,我国公司法尚没有关于公司设立无效的明确规定。

(十二)利用破产程序解除合同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十三)征收行为

根据《物权法》第28条规定,征收决定作出,物权变动发生效力,原来的租赁合同自然不能继续履行,解除便有了合法理由。

二、通过贿赂获取的合同是否无效?

(一)四个案例:

1.(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书》

香港鸿道集团控制人陈鸿道通过贿赂手段广药集团前总经理李益民,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以较低的价格获取“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15年。后李益民因受贿被刑事处罚。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1项,宣告合同无效。

2.(2005)粤高法民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2003年前后,朱午英以通过贿赂手段与四会市民政局签署承包经营合同,以较低价格承包经营四会市殡仪馆的部分业务。后贿赂事东窗事发,民政局领导被刑事处罚。法院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2项判定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3.北京某公司诉重庆市某局下水道工程纠纷案

2007年10月,北京某公司(原告)与重庆某局(被告)签订《合同书》,北京公司承揽重庆市主城区某下水道工程,合同总额为人民币752046.4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后双方就合同金额发生争议。在庭审时,法院查明,重庆某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2007年9月27日下午,该局局长唐某某收受北京该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以“感谢费”名义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该局副局长胡某某收受北京某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法院认为,原告通过向被告原领导(局长唐某某、副局长胡某某)行贿的方式促使双方签订涉案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之规定,因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认定合同无效。

4.(2011)汕中法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上个世纪90年以来,汕头市茂发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贿赂手段与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龙眼经济联合社陆续签订多个协议,龙眼经联社提供土地给茂发公司开发“江山花园”小区,茂发公司支付价款给龙眼经联社。后来,村委换届选举,前任社长李文德下台,后被举报收受茂发公司的贿赂款,被检察机关起诉。龙眼经联社起诉要求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获得法院支持。法院宣告合同无效的理由有三:一是协议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二是转让价格低于国土部门的评估价格及周边土地的成交价格,显失公平;三是李文德被检察院起诉涉嫌受贿。按法律规定,在办理合同的过程中有贪污受贿行为且集体财产受到损失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二)经验总结:

1.通过商业贿赂手段获取的合同均会法院认定为无效;

2.商业贿赂与签订合同之间必须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由法院判决认定的贿赂行为(案例1)、检察机关起诉书认定的贿赂行为(案例4)、中共纪委出具的证明(案例3)均可以作为商业贿赂的证据;

4.受贿的对象可以是国企的法人代表,也可以是其他领导,也可以是具有一定决策影响力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