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珠府函〔2015〕10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2〕258号)及国家、省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本通知发布实施后新出让用地的新建(含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除外,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时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建设项目工程基建投资额的4%。2015年单位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为非工业类100元/平方米、工业类50元/平方米、临时建筑1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16年起,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珠海市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基建投资额”,经市政府同意并公布后实施。“珠海市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基建投资额”每两年核定一次。

  三、征收办法

  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开具缴费通知单,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足额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特殊情形的项目,按以下情形和办法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办理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分期足额征收。

  (二)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批准性质用途的,应依照本通知要求重新核定并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应依照本通知的要求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增加面积的项目,应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新增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减免事项

  属于国家、广东省政策明确规定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持相关政策文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五、征收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过非税收入电子征缴系统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大力度,收足、管好、用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足额征收和正确使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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