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粤价〔2013〕30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目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现行有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14个部门37项,现编印成目录并印发给你们。请依据国家目录及本目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进行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广东省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广东省物价局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

广东省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截至2013年12月30日)

收费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文件

公安部门

1

犬类禁养区管理费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2

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41号、粤价函〔2001〕42号

3

居住证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475号、粤价函〔2010〕6号

4

非机动车牌证费

省物价局粤价〔1998〕330号、粤价函〔2009〕1057号、粤价〔2013〕223号

5

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入出境办证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1〕947号

物价部门

6

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

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2〕274号、粤办函〔1992〕569号

文化部门

7

文物鉴定费

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98号

安监部门

8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

交通部门

9

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9〕840号

10

船舶过闸费

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77号

11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506号

12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545号

人社部门

13

劳动合同文本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79号

14

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96号、粤价〔2002〕39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

15

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167号

16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

人社部门

17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6〕629号

18

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3〕298号、粤价〔2013〕223号、粤价函〔2013〕1483号

19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

20

劳动能力鉴定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0〕999号

质监部门

2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39号

铁路部门

22

铁路护路联防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39号

住建部门

2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

24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

25

绿化补偿费

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

26

恢复绿化补偿费

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

27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工本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8〕248号

农业部门

28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220号

卫生部门

29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6号

30

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67号

知识产权部门

31

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4号

水利部门

32

船舶、排筏过闸费

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6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5〕526号、粤价函〔2008〕378号、粤价函〔2012〕623号

水利部门

33

堤围防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农民耕种的农田暂缓征收)

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3〕65号,省物价局粤价〔1995〕3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粤价〔2002〕99号

34

水土保持补偿费

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粤水农字〔1996〕1号

35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160号

教育部门

36

招生录取费

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省高教厅、物价局粤高教招〔1996〕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319号

37

考试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327号、粤价〔1996〕62号、粤价函〔2000〕277号、粤价函〔2001〕213号、粤价函〔2000〕122号、粤价〔2001〕249号、粤价函〔2003〕1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63号、粤价函〔2004〕402号、粤价函〔2004〕460号、粤价函〔2005〕451号、粤价函〔2007〕470号、粤价函〔2009〕279号、粤价函〔2013〕13号

注:

1.打“▲”的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

2.2013年5月1日起取消门(楼)牌费、海安码头交通管理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联防费;2013年10月1日起取消户口准迁证费、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和船舶户牌费、农村承包合同鉴证费、行政执法证费、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费、病残儿医学鉴定费、自学考试审定费、自学考试准考证费、毕业生报到证费、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员工通行证工本费;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治安联防费、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停征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

3.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向小微型企业免收。

4.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减免以下收费:劳动合同文本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至2014年6月1日免收;2013年1月1日起,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船舶、排筏过闸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仅对在公路开设或改造路口的)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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