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1〕1144号

 

梅州市物价局: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的请示》(梅市价〔2011〕113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1243号,我局以粤价函〔2009〕568号文转发)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你局应严格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管理。

  二、各地应坚决执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我局、省财政厅《关于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免缴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09〕151号)的规定,在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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