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9〕1243号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发改价格〔2009〕53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按照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从实施情况看,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也是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因此,要严格按照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从严核定收费标准,全面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减轻建设单位不合理负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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