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廉洁风险防范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讲话时指出,要加强对权利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他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利,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愿接受人民监督。

一、政策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关于在“三旧”改造工作中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腐败行为的通知

海珠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海珠区“城中村”改造集体经济组织党员干部廉政守则

二、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廉洁要求

明确廉洁要求,是防范廉洁风险的第一步。目前,广东省专门针对三旧改造出台了关于在“三旧”改造工作中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腐败行为的通知,海珠区出台了海珠区“城中村”改造集体经济组织党员干部廉政守则,对于参与城市更新的各級领导和工作人员,作出了明确的廉洁要求。村集体城市更新改造的关键参与者,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党员干部以及工作人员则是城市更新改造的关键践行者。所以,在座的党员干部以及工作人员面临的廉洁风险之大,责任之重可见一斑。

那么,我们来看一下,广东省、海珠区政策中对,关于城市更新工作中廉洁风险、廉政要求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在“三旧”改造工作中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腐败行为的通知

1.拆迁、补偿工作

要依法规范征地程序,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防止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征地;依法规范补偿行为,防止损害被征地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在石溪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村集体组织两委班子成员、社委要保障信息公开,拆迁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内容要予以公示,听取村集体成员的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石溪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程序予以表决,保障拆补方案的合法性。

2.资金使用

“三旧”改造过程中涉及大量的资金使用,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使用,征地补偿资金的发放,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收取和转移支付等。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纪律和资金使用的各项规定,防止贪污和挪用公款等现象的发生。

在石溪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村集体组织严格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以及相关财务规定,合法使用、分配涉及的资金,严防贪污、腐败行为。

(二)海珠区“城中村”改造集体经济组织党员干部廉政守则

1.适用人员

(1)经联社两委班子成员

(2)各经济合作社全体社委

(二)“八不准”

1.不准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索取、接受相关房地产开发商、设计、施工单位、评估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接受相关房地产开发商、设计、施工单位,评估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可能影响“城中村”改造工作公正进行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2.不准向相关房地产开发商、设计、施工单位、评估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索取、借用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等。

3.不准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利用自控或者掌握的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4.不准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带头闹事、上访,或纵容亲属闹事影响“城中村”改造推进。

5.不准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6.不准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借机制造矛盾,影响班子团结,趁机赚取个人利益。

7.不准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故意散布谣言,制造不稳定因素,影响改造工作正常推进。

8.不准阻挠或拒绝执行已经合法程序通过并生效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和方案。

三、违反廉洁规定的后果

在开展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党员干部、工作人员,除需明了存在哪些廉洁风险、廉洁要求之外,更要知道违反廉洁规定产生的后果以及承担的责任。

(一)面临党纪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于违反党纪的党员,可处于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以及开出党籍等5类处分。除此之外,存在不收敛、不收手,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还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同时具备党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干部、工作人员双重身份的,应务必重视可能面临的党纪处分。

(二)面临刑事处罚

在实践中,部分村干部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受他人误导、引诱,作出了一些违反刑法的规定的行为,却不自知。如采取收入不上帐、重复支出、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直接侵吞公款公物等。

1.易犯罪名

(1)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受贿罪——刑法第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辨别触犯刑法的行为

在前面,我们列举了三个最容易触犯的三个罪名。接下来,我们结合实践数据统计,以农村土地补偿款领域的犯罪为例,梳理了几种易被认定为触犯刑法的行为。尽管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较少涉及征地补偿款,但涉及大额拆迁补偿款、集体分红、物业分配等利益。同理,在征地补偿款领域的犯罪行为,在更新改造中也可能被认定为触犯刑法。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采取重复报销、虚列支出、伪造手续、开假发票、打白条、涂改数字等手段套取征地款资金。

如某村委会主任李某贪污案,李某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土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支出凭证套取107辅道土地补偿款40万元,后又采取伪造会计资料的方式将账目走平,将40万元占为己有。某村党支部书记陈某、副书记陈某及村委会委员赵某三人共同贪污案,三人预谋后,通过伪造五张虚假的“河南省财政厅罚没票据”、伪造违法用地罚款手续进行附属物拆迁补偿结算的方式,骗取国家补偿款73.6364万元。

(2)虚报冒领,即通过虚报假名或冒名领取补偿款及下拨费用或虚报土地面积、虚报土地补偿等级、虚列征地农户、虚构土地附属物等手段向政府多报征地补偿款,然后冒名或编造假名领取补偿款据为己有。

如某村党支部书记周某受贿案,周某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发放过程中,非法收受本村村民现金5万元,致使该村民在土地附属物清点时虚报附属物数量,顺利套取国家100万元土地附属物补偿款。某村村民组长王某、陈某、刘某共同贪污案,三名村民组长利用协助政府土地部门清点附属物及管理附属物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伙同该村村民,虚构伪造土地附属物,骗取国家土地附属物补偿款2万余元。

(3)利用手中掌握分发优抚、奖励、土地征用补偿等款物的权力,将上级下拨的款物私自截留,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村务工资或挪作他用

某村“两委”成员兼村会计武某挪用公款案,武某利用其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发放的职务便利,将该村土地补偿款395360.5元借给同村村民用于筹建公司注册验资使用。

(4)是利用征地、审批村民建房土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土地、山林、水库租赁进行权力寻租,索要、收受贿赂。

如某村村长、支部书记、会计、出纳受贿案,该村村民为牟取不当利益,在该村土地已被开发区征收的情况下,仍与村民组签订租用土地协议,并在其上虚造附属物,为使自己虚造附属物顺利得到赔偿,分别给该村村长、支部书记、会计、出纳四人行贿1万至3万元不等的钱款。如办理的某村民组长王某和出纳王某两人,在该村150亩土地被征用建市场与时征地方谈判期间,索要好处费10万元,后两人将赃款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