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珠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海纪〔2010〕165号 

区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监督,规范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加强相关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确保“城中村”改造等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海珠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问责暂行办法》《海珠区“城中村”改造集体经济组织党员于部廉政守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海珠区纪委

广市海珠区更新改造办

2010年12月8日

海珠区“城中村”改造集体经济组织党员干部廉政守则

 “城中村”改造是我区贯倒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现代化中心城区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中村”改造中的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廉洁、有序、高效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纪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规范我区“城中村”各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联社及经济合作社)党员、干部的廉政行为守则。

一、不准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索取、接受相关房地产开发商、设计、施工单位、评估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二、不准接受相关房地产开发商、设计、施工单位,评估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可能影响“城中村”改造工作公正进行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不准向相关房地产开发商、设计、施工单位、评估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索取、借用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等。

四、不准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利用知恐或者掌握的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五、不准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带头闹事、上访,或纵容亲属闹事影响“城中村”改造推进。

六、不准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七、不准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借机制造矛盾,影响班子团结,趁机攒取个人利益。

八、不准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故意散布谣言,制造不稳定因素,影响改造工作正常推进。

九、不准阻挠或拒绝执行已经合法程序通过并生效的折迁补偿安置办法和方案。

本守则适用于海珠区辖内“城中村”各经济联社两委班子成员及各经济合作社全体社委。以上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守则,并共同监督实施。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定連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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