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工作,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开展竣工规划土地核实,适用本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是指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合并为一个事项,对建筑项目土地利用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
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土地供应文件、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等内容进行核实。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按照“一类事项一个部门统筹、一个阶段同类事项整合”的原则,执行“一次申请、一次告知、一次办理”的要求,整合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的申请材料,明确核实内容,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按照“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并联审批工作模式有序开展。
第五条 核实条件
申请办理竣工规划土地核实的建筑工程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规定建设完成。
(二)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建筑、临时围墙和其他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三)项目已按照我市“多测合一”工作要求取得《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报告书》。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的,
应将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现场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并对公示过程及结论进行公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负责将公示内容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核实内容
第六条 核实内容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应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用地范围及面积类:用地范围、用地面积。
2.用地性质及混合类:权利性质、用地性质、用地年限、用地混合比例。
3.用地规划指标类:计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4.公服及项目配套设施类: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面积和位置、物业管理用房和垃圾用房等项目配套设施面积和位置、全民健身场所面积和位置、停车位配置(地下机动车、非机动车位的数量和总面积,地面机动车位数量和位置、非机动车位面积和位置)。
(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5.总平面布局类: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建筑平面尺寸及外轮廓、竖向设计(场坪标高与道路标高的衔接)、首层架空、出入口(人行出入口、车库出入口)情况、航空限高。
6.地下空间类:地下室(含半地下室)退界、层数、层高、轮廓尺寸。
7.建筑单体类:规划用途、建筑外立面整体效果(建筑整体风格风貌、主要材质类型、主要色彩)、建筑高度、建筑层数、板率、层高。
(三)其他
8.建筑附属工程类:围墙、大门。
9.市政与交通要求类:市政公用设施点位面积和位置。
10.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土地供应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中明确的其他规划土地管理内容,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规划土地核实的要求。
1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提出、谁监管”原则,项目开竣工时间、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移交情况、履约协议中除执行宗地规划条件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情况外的其他相关事项,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管,不纳入规划土地核实。
第三章 核实程序
第七条 核实程序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并联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向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联竣工验收牵头部门推送项目申请信息和资料后,由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项目开展竣工规划土地核实。
经集体决策研究后,符合规划土地核实要求的,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土地核实要求的,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函复意见书》,告知整改内容及要求,具体按照《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工作程序及标准》执行。
第四章 核实标准
第八条 总体标准
办理竣工规划土地核实的总体标准如下。
(一)土地核验应依据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土地供应文件约定,对建筑项目是否按要求利用土地开展建设进行核验。
(二)规划核实应依据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规划许可内容,对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等进行核实。
(三)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原则上应同步建设、同步核实。
第九条误差范围
土地核验以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土地供应文件要求为准。规划核实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允许误差范围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际计容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建筑面积的,应按下表规定的允许误差值进行控制。(地下室不计容建筑面积的允许误差值参照下表执行。
计容建筑面积误差控制表
规划许可计容建筑面积 (㎡) | 误差控制范围 |
2万(含2万)以内 | 误差比例不得大于1%,且面积不得大于100平方米。 |
2万~10万(含10万) | 误差比例不得大于0.5%,且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
10万~20万(含20万) | 误差比例不得大于0.2%,且面积不得大于300平方米。 |
20万以上 | 误差比例不得大于0.15%,且面积不得大于500平方米。 |
注:工业用地等规划许可计容建筑面积包含下限要求的,其计容建筑面积的减少比例按此表计算。
(二)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建筑密度:建筑密度误差值≤1.5%。(商业服务业用地等建筑密度包含上限要求的,其建筑密度的增加值≤1.5%;工业用地等建筑密度包含下限要求的,其建筑密度的减少值≤1.5%。)
(三)建筑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建筑平面尺寸:实测与规划许可误差值≤0.6米;或误差值>0.6米的,轴线误差值≤0.15米。
(四)建筑平面尺寸、层数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建筑高度:误差值≤0.5米,且须满足航空限高;或增加值>0.5米,且满足航空限高和规划限高的。
(五)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建筑间距、退界:实测与规划许可误差值≤0.6米;或误差值>0.6米的,轴线误差值≤0.15米;或误差值>0.6米的,轴线误差值>0.15米的,应符合《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条款最小值。
(六)板率:应符合《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条款要求,增加值≤1.5%。
(七)层高:应符合《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条款要求,误差值≤0.15米。
第五章 核实处置
第十条 处置原则
建筑工程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土地供应文件约定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应整改或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通过规划土地核实。涉嫌违法建设情形的,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涉嫌违法建设线索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后,方可通过规划土地核实。
第十一条 土地处置
土地处置应按以下要求分类进行处置。
(一)建筑工程涉及容积率变化、用途变更、年限调整、土地整合、土地置换、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划拨土地转让补办出让、合宗或分割转让等情形,未完善土地手续的,需按现有政策和程序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涉及土地价款的,需按相关规定计收相应土地价款。
(二)原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按原有规定办理土地核验手续。
第十二条 规划处置
涉及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应按以下要求分类进行处置。
(一)与施工图一致的情形。属于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因技术需要,在不影响建筑主要风貌、主要色彩、主要材质等整体立面效果、不改变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建筑门窗移位、增减等情形,与住建部门备案通过的施工图一致的,直接通过规划核实。
(二)须公示公证且无异议的情形。物管用房、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等配套建筑规模符合规划条件要求,但位置发生变化的;全民健身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点位、地面机动车停车位等配套设施位置和布局发生变化的;不涉及市政道路开口的小区出入口、地下机动车、非机动车出入口发生变化等情形,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变化的依据或情况说明,经公示公证且无异议后可通过规划核实。
(三)须按规划许可整改的情形。侵占公共绿地、市政道路、高压线通道等超出用地范围进行建设的;擅自改变建筑平面尺寸、高度,且在允许误差范围外的;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整体效果影响建筑主要风貌、主要色彩、主要材质的;未按规定配建项目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筑物(含地下室)后退道路红线、用地红线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绿地率指标不符合规划许可等情形,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按规划许可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
可通过规划核实。
(四)须依法移交查处的情形。建筑工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涉嫌违法建设情形的,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后,可通过规划核实。
第十三条 分期核实
建筑工程需分期开展规划土地核实的,申请条件按照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牵头部门要求办理。分期核实的项目,应将分期范围内建筑工程实体的建筑高度、平面尺寸、层数、退界等内容与对应的规划许可内容进行一一对照核实。计容建筑面积等内容,规划核实应依据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土地核验应依据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土地供应文件约定进行核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取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合格证》的,规划
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工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部门联动
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协同联动。建筑工程未通过规划土地核实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项目涉嫌规划违法建设的,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将涉嫌违法线索抄送属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一)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须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完善手续。
(二)纳入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按照不动产遗留问题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办理。
(三)国家、省相关文件对规划土地核实有其他明确要求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后按要求取得《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报告书》的建筑项目,按本办法要求开展规划土地核实工作。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土地函复意见书》,按原有规定核发《建筑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书》。
成都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工作程序及标准
一、申请材料(2—4项系统共享获取,未共享的上传原件扫描件PDF)
(一)《成都市建设工程并联并行竣工验收及备案申请表》(需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或签字);
(二)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四)《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成果报告书》;
(五)《建设档案资料审核意见书》;
(六)公证处出具的公示实施情况《公证书》;
(七)项目范围矢量数据(格式为Shapefile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3度分带的zip压缩包)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流程
竣工核实对外服务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整改时间、现场勘查时间不计入规定的竣工核实时间。
(一)业务受理(0.5个工作日)
建筑工程规划土地核实纳入全市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环节管理,按照“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全程网办、限时办结”工作原则,统一由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受理(保密项目除外)。
建设单位或个人通过“一网通办”进行网上申报的,电子报件材料应加盖电子签章。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具备网络电子报件条件的,可通过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报件。
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过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受理后,将规划土地核实信息推送至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子系统办理。
(二)业务审核(2.5个工作日)
经办人员按《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管理办法》相关标准进行业务审查后,形成初审意见,经办科室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复审后,进行集体决策审查研究。现场勘查工作按照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牵头部门要求办理。
(三)业务审签(1.5个工作日)
按照附件3《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审批表》要求进行
业务审签,经办人及科室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复审、主要领导审定后,核发《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合格证》或《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函复意见书》。
(四)核发证书(0.5个工作日)
对符合规划土地核实要求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土地核实要求的,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函复意见书》。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函复意见书中明确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重新申请竣工规划土地核实。
未整改或者以书面形式明确无法完成整改的,应按《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及时将涉嫌违法建设线索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置,移交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单位或个人信息、审批及竣工测绘(含附图)、违反规划许可的具体情形说明等。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向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重新申请竣工规划土地核实。
涉及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土地供应文件约定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完善土地手续、补缴
土地出让收入等相关事宜后,重新向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申请竣工规划土地核实。
核实结果电子文件上传反馈至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由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核发竣工验收结果。
(五)资料归档
规划土地核实业务办理完毕后,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办工作人员应按要求整理、归档办件资料,并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三、工作标准
(一)受理工作标准
窗口业务受理的工作标准和要求,以属地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牵头部门相关要求为准。
(二)审核工作标准
规划土地核实业务审核,按《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要件审核工作标准如下。
1.核查电子信息系统中录入的信息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一致,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地址等是否规范。
2.核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是否加盖公章。
3.对于联建项目,核查是否所有联建单位均加盖公章。
4.对于要件不齐备的,出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函复意见书》,并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证书核发标准
1.应按附件4的格式准确填写并核发《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合格证》,并加盖公章。
2.规划土地核实应与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交互数据,取得电子监管号后方可核发《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合格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由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交互规划土地核实数据,按照要求做好图形数据上传和关键字段信息录入工作,确保数据及时交互。
3.不符合规划土地核实要求的,按附件5的格式准确填写并核发《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函复意见书》,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函复意见书》予以整改后,重新申请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合格证》。
四、管理职责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政策、工作机制、标准规范制定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的监督检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处负责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工作流程制定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全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审批流程和业务质效专项检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测绘管理处负责“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的抽查和测绘行业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保障,提高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效率。
市城市建设和自然资源档案馆负责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工作。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其他
国家、省相关文件对规划土地核实工作程序及标准有其他明确要求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牵头部门要求办理。
附件:1.成都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办理流程
2.公示内容模板
3.成都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审批表
4.成都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合格证
5.成都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函复意见书
附件1
成都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办理流程
公示内容模板
各位业主(工业项目写“各位相关利益人”):
我公司在XXX用地红线范围内修建的“XXXX”项目,XX年XX月XX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XXX号),本次项目全部(部分)竣工“XXXX”,现将竣工范围的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情况公示如下:
一、规划实施情况:
1.本项目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XX㎡,实际竣工总建筑面积为XX㎡;其中规划许可住宅建筑面积XX㎡,实际住宅竣工建筑面积XX㎡;规划许可地上物管建筑面积XX㎡,实际地上物管竣工建筑面积XX㎡;规划许可公厕建筑面积XX㎡,实际公厕竣工建筑面积XX㎡;规划许可消防控制室建筑面积XX㎡,实际消防控制室竣工建筑面积XX㎡;规划许可垃圾房建筑面积XX㎡,实际垃圾房竣工建筑面积XX㎡;规划许可门卫建筑面积XX㎡,实际门卫竣工建筑面积XX㎡;规划许可地下室出地面的疏散楼梯建筑面积XX㎡,实际地下室出地面的疏散楼梯竣工建筑面积XX㎡;规划许可住宅首层风井、烟道建筑面积XX
㎡,实际住宅首层风井、烟道竣工建筑面积XX㎡;规划许可首层架空(活动空间)建筑面积XX㎡,实际首层架空(活动空间)竣工建筑面积XX㎡;规划许可架空(非机动车库)建筑面积XX㎡,实际架空(非机动车库)竣工建筑面积XX㎡;规划许可外墙保温建筑面积XX㎡,实际外墙保温竣工建筑面积XX㎡;规划许可地下机动车库建筑面积XX㎡,实际地下机动车库竣工建筑面积XX㎡;规划许可地下设备用房建筑面积XX㎡,实际地下设备用房竣工建筑面积XX㎡;规划许可市政设施用房建筑面积XX㎡,实际市政设施用房竣工建筑面积XX㎡。(本段罗列了可能出现的各类规划许可内容,根据总平图批准的指标增减)
2.建筑层数:负XF、XF、XF。
3.绿地率:
二、土地利用情况
1.本宗地项下全部(或部分)竣工,竣工容积率XX,建筑密度XX,宗地面积XXX,土地用途XXX......
三、特别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无特别说明需要征求相关权利人意见的情况,可将此点删除)
1.XXXXXXX。
2.XXXXXXX。
(详见规划竣工测绘图)
各位业主如对项目实施有异议,请在本公示期内(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以书面形式向XXXX公证处(地址:XXXXX,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反映,我公司/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公示期间,指定部门如未收到有异议的书面反映,我公司/单位将向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合格证》,由此引起的纠纷和赔偿责任,请权利人与本公司/单位联系,本公司/单位负责解决和承担责任。
附件:1.规划竣工测绘图
2.总平图
公示人:XXXXXX
XX年XX月XX日
附件3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审批表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合格证编号 /函复编号 | (根据审批结果自动生成) | |||
综合编号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 |||
项目编号 | 不动产单元号 | |||
建设单位 (个人) | ||||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址 | ||||
土地座落 | 项目所在区(市)县 | |||
规划用途 | 建筑总面积(㎡) | |||
批准用地性质 | 实际用地性质 | |||
批准用地面积 | 实际用地面积 | |||
批准计容面积 | 实际计容面积 | |||
权利性质 | ||||
是否移交 执法部门 | 补缴土地出让收入(元) | |||
现场核检人员 | 建筑工程竣工 规划土地核实 函复意见书 | 编号 | ||
日期 | ||||
合同号或划拨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
测绘单位 | “多测合一”成果报告测绘编号 | |||
补(退)款情况 | ||||
信息公开属性 | []主动公开 | |||
[]不予公开 | 说明:是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及直属单位或者省级机关及直属单位办公用途 | |||
初审意见 | 初审人:日期: 复核人:日期: | |||
复审意见 | 复审人:日期: | |||
审定意见 | ||||
审定人:日期: | ||||
审批结果 | □通过□不通过 |
成都市建筑工程
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合格证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监制
成都市建筑工程 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合格证 编号:2025xxxxxx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经审核,下列建筑工程项目通过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建设单位(个人) | |||
建设项目名称 | |||
建设位置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 |||
用地性质 | 规划用途 | (按不同规划用途分别填写) | |
不动产单元号 | (如无则填写土地证 书号) | 电子监管号 | |
合同号或划拨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
“多测合一”成果报告测绘编号 | 用地面积(m2) | ||
建设项目 核实规模 | 总建筑面积(m2) | ||
各用途建筑面积(m2) | |||
附件及附图名称: | |||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合格的法律凭证。 二、凡未取得本证的建筑项目,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
附件5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函复意见书
编号:规划土地核实函〔〕××号
不动产单元号:XXX
×××:
你单位在×××修建的×××项目的竣工规划土地核实申请已受理,经核实,意见如下:
1....
2.…
备注:1.按此函复意见书内容完成后,到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再次申请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合格证》。
2.如对此函复意见存在异议,可在收到本意见书后与我局沟通,申请复核;如对此函复意见不服,可在收到本意见书后60日内依法向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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