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经常居住地?

——从诉讼管辖的角度

一、法律定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连续性:居住时间需满一年且无中断;  

  稳定性:需有实际居住行为(如购房、租房、就业等);  

  排除情形:住院就医地不视为经常居住地。

二、认定标准与证据

(一)认定规则

1. 时间要求

   居住时间从离开原住所地起算,至起诉时累计满一年。  

   例外:若中途短暂离开(如出差、短期旅行),不影响连续性。  

2. 地域范围  

   需为同一行政区域(如某市某区),跨区居住需重新计算时间。  

   示例:若某人从A市B区迁至A市C区,需在C区居住满一年方可认定为C区为经常居住地。

(二)有效证据  

1. 居住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居住证(暂住证)、居委会/物业开具的居住证明;  

   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水电缴费单据。  

2. 就业证明: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个税缴纳记录、银行工资流水。  

3. 生活痕迹:  

    快递签收记录、通信账单、健康码使用记录(如疫情管控期间);  

   子女入学证明、疫苗接种记录。  

4. 其他辅助证据:  

   证人证言、社交媒体动态(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链条)。

三、应用场景

(一)民事诉讼管辖

1.一般规则: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示例:甲户籍在A市,但近三年在B市工作并租房,B市法院有管辖权。  

 

2.离婚案件特殊规则: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涉外案件管辖  

外国公民的经常居住地认定标准与本国公民一致,需结合居住证明、消费记录等综合判断。

(三)合同履行地确定

若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如债权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视为合同履行地。

(四)法律文书送达

在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于经常居住地。

四、例外情形

(一)户籍迁出未落户:  

   1.若户籍迁出后未落户,但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2.未落户且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地法院管辖(户籍迁出不足一年)或现居住地法院管辖(超过一年)。  

(二)住院就医:

因治疗需要临时异地居住的,该地不视为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