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经常居住地?
——从诉讼管辖的角度
一、法律定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连续性:居住时间需满一年且无中断;
● 稳定性:需有实际居住行为(如购房、租房、就业等);
● 排除情形:住院就医地不视为经常居住地。
二、认定标准与证据
(一)认定规则
1. 时间要求
● 居住时间从离开原住所地起算,至起诉时累计满一年。
● 例外:若中途短暂离开(如出差、短期旅行),不影响连续性。
2. 地域范围
● 需为同一行政区域(如某市某区),跨区居住需重新计算时间。
● 示例:若某人从A市B区迁至A市C区,需在C区居住满一年方可认定为C区为经常居住地。
(二)有效证据
1. 居住证明:
● 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居住证(暂住证)、居委会/物业开具的居住证明;
● 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水电缴费单据。
2. 就业证明:
●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 个税缴纳记录、银行工资流水。
3. 生活痕迹:
● 快递签收记录、通信账单、健康码使用记录(如疫情管控期间);
● 子女入学证明、疫苗接种记录。
4. 其他辅助证据:
● 证人证言、社交媒体动态(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链条)。
三、应用场景
(一)民事诉讼管辖
1.一般规则:
●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 示例:甲户籍在A市,但近三年在B市工作并租房,B市法院有管辖权。
2.离婚案件特殊规则:
●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涉外案件管辖
外国公民的经常居住地认定标准与本国公民一致,需结合居住证明、消费记录等综合判断。
(三)合同履行地确定
若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如债权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视为合同履行地。
(四)法律文书送达
在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于经常居住地。
四、例外情形
(一)户籍迁出未落户:
1.若户籍迁出后未落户,但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2.未落户且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地法院管辖(户籍迁出不足一年)或现居住地法院管辖(超过一年)。
(二)住院就医:
因治疗需要临时异地居住的,该地不视为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