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一户一宅?
一、“一户”的认定
内容 | 一户一宅的“户” | 户籍户口的“户” |
依据 | 《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第二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
区别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 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一户一宅”的“户”是人口组合的一种方式;“户籍户口”的“户”是政府组织社会管理的一种方式。
穗府办规[2020]18号第二条第(四)项进一步明确了两个“户”之间的关系是没啥关系: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不以户籍分户登记作为宅基地分配的前置条件。
实际上,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中的作用越来越不重要。
“一户一宅”的明确规定最早见于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一宅”成为农村宅基地管理一项基本原则。
二、“一宅”的认定
实际工作中,“一宅”不一定是“一处”宅基地,实践中,一户名下几处宅基地合起来建筑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都可以认定为一宅。
三、一户一宅的核定流程:
(一)村民申报:村民按照要求和所需资料清单进行申报。
(二)村社初审、公示:所属经济社、经济联合社对申请人的村民身份和“一户一宅”情况进行核查,并组织在村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三)村社向镇街报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属经济社、经济联合社出具意见并盖章,交镇街。
(四)镇街专班核查:专班成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核查被征收人房屋的“一户一宅”情况,并进行签章确认。
(五)异议处理:对“一户一宅”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由所属经济联合社、经济社进行复核,并报专班进行联合复审,专班将复审意见报指挥部审议,审议结果将作为最终认定结果。
(六)备案:“一户一宅”认定结果和资料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三、案例分析
(一)分户:
1、案情:父母有两个孩子,子女均已达婚龄,共3栋房屋,且子女户口本均与父母分开,能否认定为三户?
2、解析: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第二条规定“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上述案例中仅能认定为2户。
(二)分户后的安置对象确定
1、案情:村民持有房屋面积超280㎡,一户一宅可认定多户的,安置对象应如何认定?
2、解析:《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穗府规[2023]3号)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住宅合法产权建筑面积超过标准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故每户安置不应超过280平方米,建议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按每份合同最多补偿不超过280㎡,分开多个户主签订协议。认定两户的情况下,可以按两户支付搬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