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
佛政数〔2025〕3号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切实营造我市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编制了《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负面行为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负面行为清单(招标人).xlsx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负面行为清单(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xlsx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负面行为清单(投标人).xlsx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负面行为清单(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成员).xlsx
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水务局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2025年3月18日
附件 | |||
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 | |||
序号 | 负面行为 | 具体内容 | 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
1 | 不按规定 | 1.1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未履行审批手续,未取得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一款 |
1.2 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 | ||
1.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
1.4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 ||
1.5 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 ||
1.6 应公开招标的项目而采取邀请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
1.7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 ||
1.8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 ||
1.9 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后,招标人要求或允许投标人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二十九条 | ||
2 | 规避招标 | 2.1 将项目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以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方式虚假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四十九条 |
2.2 为适用“可以不招标”法定条款的规定而弄虚作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 ||
2.3 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 ||
2.4 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规避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
3 | 招标人以 | 3.1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
3.2 招标文件中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 ||
3.3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 ||
3.4 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 ||
3.5 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
3.6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
3.7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
3.8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
3.9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
3.10 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
3.11 不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
3.12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 ||
3.13 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
3.14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
4 | 弄虚作假 | 4.1 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
4.2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
4.3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
4 | 弄虚作假 | 4.4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4.5 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
4.6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
4.7 协助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
4.8 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七条 | ||
4.9 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人放弃中标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七条 | ||
4.10 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 ||
4.11 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
5 | 不按规定 | 5.1 采取资格后审的,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十八条 |
5.2 未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对技术、标准、质量等提出相应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 ||
5.3 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等事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 ||
5.4 未使用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
5.5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 ||
5.6 未载明投标有效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 ||
5.7 未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
5.8 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
5.9 未明确定标方法、定标规则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 | ||
5.10 招标文件与发布的范本不一致且未作出标示和说明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 | ||
5.11 未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或者使用未经载明的否决条款评标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三条 | ||
5 | 不按规定 | 5.12 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5.13 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二十三条 | ||
5.14 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 | ||
5.15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不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二十五条 | ||
5.16 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二十八条 | ||
5.17未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或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十六条 | ||
5.18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二十六条 | ||
5.19招标文件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二十七条 | ||
6 | 投标、 | 6.1 澄清(答疑)、修改、补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未在投标截止十五日前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
6.2 投标截止期少于二十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 ||
6.3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少于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
6.4 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期少于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
6.5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未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 ||
6.6 未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
7 | 开标程序 | 7.1 未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
7.2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 ||
7.3 开标时未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所有投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 | ||
7.4 未记录开标过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 | ||
7.5 未在开标时公布标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 ||
7.6 招标设有标底的,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或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 ||
8 | 评标(定标) | 8.1 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
8.2 不按规定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
8.3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不回避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 | ||
8.4 使用特殊资金的项目,未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九条 | ||
9 | 干预或者 | 9.1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
9.2 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 ||
9.3 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 ||
9.4 向评标委员会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授意区别对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 ||
9.5 评标时间不合理,未适当延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 ||
9.6 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四十一条 | ||
10 | 不按照 | 10.1 未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内确定中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10.2 招标人在所有投标被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
10.3 将投标人是否参加开标作为否决投标或中标的条件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条 | ||
10.4 不发出或不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告知其他投标人中标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 ||
10.5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
10.6 未在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或者公示期少于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
10.7 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定标,且不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四十条 | ||
11 | 不按规定 | 11.1 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招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11.2 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 ||
11.3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
11.4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
11.5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
11.6 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
11.7 未公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信息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 | ||
11.8 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五十八条 | ||
12 | 不按规定 | 12.1 不按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招投标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
12.2 处理异议未经调查或者复核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 | ||
13 | 终止程序 | 13.1 未及时通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终止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13.2 违规实施重新评审、终止招标等相关程序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 | ||
13.3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擅自中止、终止招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十五条 | ||
14 | 限定方式 | 14.1 未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限定保证金提交方式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
14.2 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
14.3 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或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二十四条 | ||
14.4 挪用投标保证金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二十四条 | ||
15 | 其他违法 | 15.1 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15.2 招标人对发布、下载的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信息收取费用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 ||
15.3 招标方案应纳入而未纳入“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进行讨论,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分包事项进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 | ||
15.4 应当实行平行承发包而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工程总承包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 | ||
15.5 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未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未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五十三条 | ||
15.6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未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未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六十四条 | ||
15.7 招标人直接指定分包人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六十六条 | ||
15.8 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未在规定期限内一并给付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第四十四条 | ||
15.9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未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未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 | ||
15.10 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4号)第三十二条 | ||
注:本负面清单所列禁止内容未涵盖全部禁止性情形,对清单以外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或有新的调整规定,各招标人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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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负面行为清单 | |||
序号 | 负面行为 | 具体内容 | 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
1 | 招标代理 | 1.1 不具备相应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或相应专业力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
2 | 违反回避 | 2.1 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与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招标投标事项的岗位人员有配偶、直系血亲关系、与拟代理项目的投标人存在人员互相任职或者工作、控股、管理等利害关系、与招标人签订委托合同时未提供与本单位有控股、管理等利害关系的企业名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
3 | 不按规定 | 3.1 超越委托的范围办理招标事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 |
3.2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
3.3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投标咨询;与投标人存在人员互相任职或者工作;与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等利害关系;与投标人同一个办公地址(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
3.4 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
3.5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或编制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 ||
3.6 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收费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 ||
3.7 编制招标文件时未将否决投标条款集中编写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 | ||
3.8 未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 | ||
3.9 干扰开标、评标、定标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 | ||
3.10 不配合招标人及时处理异议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 | ||
3.11 不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以及投诉处理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 | ||
3.12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同一时间未只受聘于一家招标代理机构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 ||
3.13 项目负责人不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具备5年以上招标代理或者工程管理工作经验,并不具有招标代理业绩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 ||
3 | 不按规定 | 3.14 涉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协助处理异议和投诉等环节时,项目负责人未到达现场,不能到达现场的未征得招标人同意。项目负责人未严格按照招标人制定的招标方案落实招标文件编制工作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
3.15 合同履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因离职、重大疾病等客观条件之外的其他原因不能履职而进行更换。确需更换的,未向招标人书面申请,未经招标人集体研究后书面同意便予以更换。招标人同意更换的,未在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项目负责人更换信息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 ||
3.16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其代理项目的评审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 ||
3.17 涉及合同主要条款、招标流程等需要招标代理机构协助编制的,未在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其参与范围,但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参与了招标方案编制和讨论工作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 ||
3.18 未通过代理管理系统登记代理机构信息,未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或未统一通过“粤公平”向社会公开保密信息以外的登记信息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 ||
3.19 未按时更新代理管理系统中的人员社保缴纳信息或变更人员信息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 ||
3.20 未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 ||
3.21 履约评价不满85分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佛山市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扣分标准 | ||
3.22 进场交易评价不满85分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佛山市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扣分标准 | ||
3.23 存在严重不良行为评价的情形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佛山市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扣分标准--佛山市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履约评价表 | ||
3.24 合同执行不符合规定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佛山市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履约评价表 | ||
3.25 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佛山市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扣分标准--佛山市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履约评价表 | ||
3.26 开标、评标、定标不符合规定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佛山市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进场交易行为评价表 | ||
3.27 未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中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 | ||
注:本负面清单所列禁止内容未涵盖全部禁止性情形,对清单以外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或有新的调整规定,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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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负面行为清单 | |||
序号 | 负面行为 | 具体内容 | 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
1 | 参与投标 | 1.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1.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
1.3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三十二条 | ||
1.4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三十八条 | ||
1.5 以他人名义投标(如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 ||
1.6 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 | ||
1.7 澄清、说明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以书面形式但是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 ||
1.8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
1.9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二十九条 | ||
1.10 未按照招标文件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不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 | ||
1 | 参与投标 | 1.11 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第二十三条 |
1.12 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未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 | ||
1.13 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未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 | ||
1.14 未在投标截止时间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文件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佛政数〔2024〕19号)第三十条 | ||
1.15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 | ||
1.16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 ||
2 | 以弄虚 | 2.1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2.2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 ||
2.3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 ||
2.4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 ||
2.5 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利用、冒用领导干部名义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 ||
3 | 以串通 | 3.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3.2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
3.3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
3.4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
3.5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
3.6.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
3.7 投标人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
3.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
3.9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
3 | 以串通 | 3.1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3.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
3.1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
3.1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
3.14 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十六条 | ||
3.1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十六条 | ||
3.1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十六条 | ||
3.17 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十六条 | ||
3.1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十六条 | ||
3.19 投标文件加盖的是其他投标人的公章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佛政数〔2024〕19号)第三十二条 | ||
3.20 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或者项目管理人员由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佛政数〔2024〕19号)第三十二条 | ||
3.21 两家以上的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人递交、领取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佛政数〔2024〕19号)第三十二条 | ||
3.22 与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人员互相任职或者工作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佛政数〔2024〕19号)第三十二条 | ||
3.23 与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管理等利害关系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佛政数〔2024〕19号)第三十二条 | ||
3.24 与招标代理机构同一个办公地址(场所)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佛政数〔2024〕19号)第三十二条 | ||
3.25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确认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佛政数〔2024〕19号)第三十二条 | ||
3.2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佛政数〔2024〕19号)第三十二条 | ||
4 | 不按规定 | 4.1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4.2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
4.3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
5 | 不履行 | 5.1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 |
5.2 中标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 ||
5.3 中标人未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 ||
5.4 施工类和工程承包类项目中标人未开设项目工程款专用账户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佛政数〔2024〕19号)第五十条 | ||
5.5 中标人未按照投标承诺履行项目管理团队配备义务、未按时进场或未按规定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更换列入评审因素的项目管理人员或更换情况未按照规定依法进行备案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佛政数〔2024〕19号)第五十一条 | ||
6 | 违法转包 | 6.1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他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6.2 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
6.3 分包人再次分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
6.4 未将拟分包的专业工程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或未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的专业工程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分包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佛政数〔2024〕19号)第二十九条 | ||
7 | 异议投诉 | 7.1 未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提出异议,评标(评审)结果出来后又对资格预审文件内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
7.2 未提出异议或异议答复日期未满、超出投诉有效期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
7.3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 ||
7.4 已查明的事实不接受,反复投诉、多处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第八条 | ||
7.5 不按规定的格式、程序和要求进行异议、投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
8 | 不配合 | 8.1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不予以配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8.2 不配合投诉调查处理或者案件查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
8.3 在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第二十六条 | ||
注:本负面清单所列禁止内容未涵盖全部禁止性情形,对清单以外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或有新的调整规定,各投标人从其规定。 |
附件 | |||
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成员负面行为清单 | |||
序号 | 负面行为 | 具体内容 | 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
1 | 应当回避 | 1.1 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
1.2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七部委令第12号)第十二条 | ||
1.3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管部门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七部委令第12号)第十二条 | ||
1.4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七部委令第12号)第十二条 | ||
1.5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七部委令第12号)第十二条 | ||
2 | 不按规定 | 2.1 不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预审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 |
2.2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
2.3 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资格预审申请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
2.4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资格审查)不提出否决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
2 | 不按规定 | 2.5 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
2.6 在评标过程中,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二十八条 | ||
2.7 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
2.8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未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 ||
2.9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未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直接否决投标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 | ||
2.10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可能存在低于其成本竞标的情况,未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或未对其进行充分研判或接受该投标,或在投标人未能证明其不存在低价竞标的情况下未否决其投标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 | ||
2.11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者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 | ||
2.12 评标委员会未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四条 | ||
2.13 对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未否决其投标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 | ||
2.14 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未要求投标人予以补正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六条 | ||
2 | 不按规定 | 2.15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四十一条 |
2.16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未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第十二条 | ||
2.17 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第十二条 | ||
2.18 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第五条 | ||
2.19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未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或者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的情形下对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或在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未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且未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第三十八条 | ||
2.20 将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考虑进评标价中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五十四条 | ||
2.21 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如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程序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拒绝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归还招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
2.22 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未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第十三条 | ||
2.23 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 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第十二条 | ||
2.24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未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 ||
2.25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未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 ||
2 | 不按规定 | 2.26 干预影响其他成员评标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2.27 不对评分汇总表、评标报告进行复核、签名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 | ||
2.28 不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导致影响评标结果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 | ||
2.29 无合理理由对已完成评审的投标人进行否决投标或者加减分,且影响评标结果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 | ||
2.30 评标结果汇总后除计算错误外无合理理由修改投标人分数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 | ||
2.31 未依据招标文件认真评标,经调查发现存在明显疏漏,影响评标结果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 | ||
2.32 在评标或者定标结束之前发表对投标文件的倾向性评价意见 |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 ||
3 | 收受财物 | 3.1 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
4 | 透露有关 | 4.1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
4.2 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第十二条 | ||
5 | 不配合 | 5.1 拒不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5.2 不配合招标人及时处理异议,或者不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以及投诉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
5.3 在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
6 | 其他 | 6.1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注:本负面清单所列禁止内容未涵盖全部禁止性情形,对清单以外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或有新的调整规定,各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成员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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