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解决征地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顺建函〔2016〕16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建设加强农村管理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征地留用地实际情况,现就加快解决我区征地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工作目标任务

(一)任务目标。2020年12月底前基本解决我区约4745亩征地留用地历史欠账。

(二)解决留用地的标准。采用实地落实留用地的,需办理留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或征收手续,并完善供地及土地登记手续;采用货币收购实地留用地或留用地指标折算货币补偿的,以签订实地留用地收购协议或指标折算货币补偿协议并支付有关费用为准;采用置换物业方式补偿的,以签订置换物业补偿协议为准。

二、切实做好兑现征地留用地的各项工作

(三)制定计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征地留用地台账,进一步摸清每一宗留用地欠账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解决方式,并细化每一年度的工作任务,制定《解决征地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具体目标分解表》,明确选址、规划协调、用地报批等关键环节的责任单位、完成目标及时限。

(四)尽快落实留用地选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积极开展征地留用地选址工作,尽快落实留用地选址意向。

对选址意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但尚未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覆盖的留用地,规划主管部门加快编制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确需近期解决的,属经区发改部门认定的区重点项目产生的留用地并经区维稳办认定属重点维稳项目的,视同地级以上市重点建设项目,可参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程序执行。

对选址意向符合城乡规划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留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中优先解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对选址意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城乡规划的留用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依据相关城乡规划,统筹各方面影响因素,重新拟定选址方案;特殊项目可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规划修改。

(五)加快用地报批工作。对选址意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留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尽快组织村民表决,组织材料上报办理留用地的建设用地手续,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区统筹安排解决、应保尽保。

(六)推行留用地指标折算货币补偿。对被征地村(社区)范围内已无地可留作征地留用地,或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土地可供留用地选址,或历史留用地累计面积小于3亩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的,不再采取实地留用地安置,通过留用地指标折算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兑现。折算货币补偿的标准要符合省、市、区有关文件的规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全额支付补偿款。

(七)推行实地留用地货币收购。在双方协商同意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的前提下,对已选址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征地留用地,可按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实地收购,收购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留用地同步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依法收回。

(八)推行实地留用地置换物业。在双方协商同意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的前提下,可以实行留用地指标或实地留用地置换物业,具体由征地单位或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并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约定置换物业的位置、用途、面积、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等内容。

(九)严格留用地安置用途。征收土地用作工业用地的,征地留用地原则上按照工业用途进行安置。如确实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用地,可按城乡规划确定留用地用途。

(十)鼓励设立留用地集中安置区。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集中连片土地作为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地留用地的集中安置区,按照等价值或等面积的原则落实征地留用地。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的选址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国土、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十一)做好留用地台账的更新工作。区已建立了征地留用地台账信息系统,留用地任务的年度考核以系统数据为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已解决的历史遗留征地留用地情况在台账中及时更新并录入证明材料,切实做到解决一宗、核销一宗。

(十二)本通知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会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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