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
(深宝府办函〔2024〕1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宝安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监管工作规范》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区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2日
宝安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监管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宝安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监管,坚决遏制违法用地行为,防止非法种养、乱搭乱建、乱倒淤泥渣土及垃圾等违法侵占土地行为,严守国有土地红线,依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深府函〔2016〕25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宝安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是指位于我区的国有未出让用地中除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储备土地,不含已划定管理线的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等土地。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包括:
(一)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等且未划定管理线的储备土地;
(二)已明确由区负责建设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储备土地;
(三)其他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宝安区范围内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监管活动。
第四条 宝安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监管,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监管的统筹及组织实施。
辖区街道办履行“属地管辖”责任,负责宝安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管工作。
第六条 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宝安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监管工作的统筹部门,按照“规划主导、结合现状、方便管理”的原则,负责以下工作:
配合入库申请部门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要求,办理非经营性储备土地现状验收、移交和土地入、出库等手续;接受市土地储备机构的指导、检查;对符合入库条件的地块做好统筹实施和组织辖区街道进行监管;在完成移交手续后三十日内与辖区街道办签订《宝安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委托管理责任书》。
各街道办按要求进行属地监管,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移交过渡期间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已委托的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进行日常管理;
(三)按职责开展辖区内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涉及的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查处工作。
各相关部门依职责配合非经营性储备土地管理并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条 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日常管理包括:
(一)对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地上建构筑物情况等进行调查,做好记录;
(二)按实际管理需要,对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采取放置国有土地标识牌、界桩,对部分有条件的国有土地进行围合式管理,不能围网的地块,在路口放置石墩阻止乱倒渣土、垃圾等;
(三)落实现场管理人员队伍、进行现场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快速反应,落实日常巡查设备,鼓励采用无人机等新技术辅助现场管理,开展日常巡查,保证合理的巡查频次,做好巡查记录;
(四)对通过巡查、卫片执法、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各种途径,及时发现涉及储备土地的非法侵占、违法建设、违法经营、乱砍滥伐、乱倒垃圾、倾倒建筑废弃物或淤泥渣土等各种违法用地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或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五)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已补偿的经济作物、建(构)筑物等;
(六)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块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警示牌,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对已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地块,积极配合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整治;
(七)制止向储备土地排放污染物,防止土壤污染;
(八)其他与储备土地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要切实加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严禁出现任何非法侵占以及营利性租借行为。
第八条 辖区街道办应建立日常巡查机制,按照《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巡查工作:
(一)对区政府已委托辖区街道办日常管理的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需保持巡查力度,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并落实执法监管;
(二)对现状为空地、山林地等容易产生违法行为的地块,需加强日常监控,提前发现并制止违法图斑产生,防止违法侵占土地行为,每两周至少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并落实执法监管。
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侵占行为,需第一时间组织进一步调查,查明违法情况属实的应立即通知查违办人员组织开展执法工作,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三)巡查记录应附录在向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送的月报、半年报及年度总结中。
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统筹各辖区街道办强化对辖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日常巡查,对各辖区街道办的巡查及执法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统筹各街道办掌握每宗地块实际现状,做到有的放矢,精准管理,建立台账,对市土地储备中心发来的出库数据及时更新,并转发辖区街道办掌握最新动态情况;各街道办应建立辖区非经营性储备土地台账。
第十条 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统筹宝安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执法监管工作,强化对各辖区街道办的业务指导,各街道办开展日常执法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情况报告与督查
(一)各辖区街道办应定期向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交月报、半年报及年度总结。每月第一周前完成上个月情况报送;每年七月第一周前完成上半年情况报送;每年一月第一周前完成上年度情况报送,紧急情况随时报送。报送内容包括当期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台账、涉嫌违法侵占行为处理情况以及日常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等。
(二)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每半年对各辖区街道办的非经营性储备土地管理工作开展检查,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工作不定期抽查及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反馈辖区街道办进行整改,辖区街道办在收到整改通知后一个月内,按照整改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加快对涉及的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至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收到辖区街道办的整改报告后,相关责任科室于三个工作日内前往现场核查反馈,对不符合整改要求的按照查违领域督办管理制度及时督办。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切实履行对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管理、监督职能,因管理、监管不力,造成违法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辖区街道办发现违法侵占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拒不改正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监管工作纳入宝安区“城市发展空间保障(查违共同责任)”考核中,按年度为评估周期对属地日常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巡查防控力量、台账信息报送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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