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进一步强化房屋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宝住建通〔2024〕56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进一步强化房屋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12月24日

深圳市宝安区进一步强化房屋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落实《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补充完善如下措施:

一、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一)严格落实房屋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

1.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确定。房屋权属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且房屋暂无实际使用人的,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房屋纳入安全监管。

2.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承担管理责任,做好房屋隐患消除和风险防范的各项工作。发生房屋险情时,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共同维护房屋安全,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二)严格落实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1.区住房和建设局是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监督工作。

2.区教育局、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行业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排查,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做好暴雨、台风等恶劣气候期间本行业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警戒和应急排险工作。

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应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责任人登记工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指导街道做好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应协助做好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工作;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对危旧房屋分布集中的区域优先开展城市更新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应依法对在未治理、解危的危险房屋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严格落实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责任

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职人员对属地房屋安全实行网格化、常态化管理,履行《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的职责。

二、强化加改扩建工程源头监管,加强房屋用途管理

(一)严格规范加改扩建工程建设管理。既有房屋加建、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进行检测鉴定、设计和施工,严禁违规加层加建等行为,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强化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查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街道办事处应将规划、土地、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贯穿于土地、房屋使用全过程,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手续,擅自改建加建、非法开挖地下空间,封堵占用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并重点加强对违法建设和违规经营自建房的执法力度。

(三)强化改变经营用途安全监管。转为经营用途的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三、加强装修改造及加固工程管理,规范建设行为

(一)装饰装修工程全面纳管。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加强装饰装修质量管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以及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屋需进行装饰装修的应按照小散工程纳管相关规定,使用宝安区小散工程智慧监管系统进行备案。

(二)规范装饰装修行为。既有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擅自拆改、损坏、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符合法定情形的须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管理单位要强化现场巡查检查管理,对私自拆改、损坏、变动房屋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部门依法认定处理。

(三)加强自建房装修改造管理工作。自建房需进行改造装修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严格落实检测鉴定、设计、施工、审批、备案等相关工作。

(四)规范房屋加固工程管理。房屋安全责任人在组织实施加固工程时,应落实《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有关规定,遵循先检测、鉴定,后加固设计、施工与验收的原则。

四、加强排查巡查,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一)加强重要节点、重点时段、重点地段隐患排查。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各属地街道办事处按照《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等规定开展房屋安全隐患首次、定期以及专项排查工作。

排查机构应规范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于24小时内书面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排查报告出具后排查机构应及时将房屋建筑信息、排查信息及排查报告录入至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二)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开展房屋安全巡查工作,加大重点巡查对象巡查力度和频率。属地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属地范围内房屋安全巡查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巡查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将《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房屋列为重点巡查对象,加大巡查频次,并纳入街道安全监管范围。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且暂时难以解危的,属地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委托专业机构针对房屋现实风险进行评估,并做好房屋变形监测。

五、落实行业监督,强化鉴定工作管理

(一)规范鉴定机构执业行为。鉴定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收取合理的鉴定费用,不得有恶意低价竞争、哄抬价格及其他扰乱行业秩序等行为。在鉴定过程中,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鉴定活动,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落实鉴定报告备案要求。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将电子版鉴定报告,打印、签字、盖章、扫描后上传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依法提交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委托人送达。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于出具鉴定报告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委托人和属地街道办事处送达,并向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三)完善鉴定结论争议调处机制。鉴定委托人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复核。复核维持报告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技术复核费用;复核改变报告结论的,且鉴定机构在检测鉴定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的,由鉴定机构承担技术复核费用。

(四)加强危险房屋信息报送机制。鉴定机构在查勘、鉴定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出现房屋倒塌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委托人,并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紧急疏散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示区域,并报区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五)加强对鉴定机构行业监管。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行业监管职责,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监管。如鉴定机构存在违规承揽业务、检测鉴定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整改、规范,并应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保障治理资金,落实资金补助与筹措

(一)做好安全隐患治理资金保障。区教育局、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及属地街道办应将公共物业安全隐患治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公司应设立房屋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保障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二)构建特殊困难群体补助机制。房屋安全责任人按规定需承担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的相关费用。房屋安全责任人属于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者市职工服务中心核定的予以建档帮扶的困难职工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且无力承担危险房屋的治理、解危安置等费用的,政府可提供适当补助。

前述房屋安全责任人也可以向属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代为治理、解危,属地街道办事处可以提供临时安置补助措施。

(三)鼓励、引导房屋安全责任人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主体结构、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隐患治理。经隐患排查或安全鉴定发现房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属地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危险房屋业主共同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筹措、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因不当行为导致房屋安全隐患的,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检测鉴定、修缮加固、治理等费用。

七、完善预案体系,规范应急抢险工作

(一)健全房屋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街道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成立应急抢险队伍,储备应急抢险物资,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二)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发生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时,按照《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属地街道办事处应立即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房屋发生倒塌、坍塌及人员伤亡等重大险情的,属地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及区相关部门。

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作好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总结。属地街道办事处部署后期处置相关工作,负责现场收集、整理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记录、方案等资料,及时对突发事件基本情况、突发事件信息接收与报送、应急处置执行、应急救援队伍工作等事宜进行评估总结,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并于应急处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

八、其他

本措施由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未作规定的,按《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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