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全流程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宝住建〔2024〕317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全流程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12月26日

深圳市宝安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全流程工作指引

(试行)

为了加快推进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工作,构建便捷申报体系,优化审批、验收、补贴发放程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和专项联合验收工作指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条件

(一)宝安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宝安辖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非单一产权,已建成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含架空层)的单元式住宅;

2.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建设方案,须经符合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

3.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需获得被占用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二、职责分工

(一)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方案》,成立深圳市宝安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全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共性问题。

(二)专项工作小组下设深圳市宝安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加梯办”),设在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专项工作小组日常运作;针对加装电梯方案设计的可行性和合规性牵头组织区住房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加装电梯联合审查,在加装电梯完成后组织区住房建设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联合验收;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受理、核实加装电梯工程申报、验收及补贴申领、发放工作,反馈联合审查、专项验收结果及申请拨付补贴经费;协调专营单位做好管线迁移实施工作;可委托专业技术顾问机构协助开展全区技术统筹、方案审查、施工安全抽查等工作。

(三)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依职责开展下列加装电梯联合审查、专项联合验收和补贴申请发放工作:

1.区住房和建设局牵头组织加装电梯审查、验收工作,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审查和消防安全审查,开展消防验收备案;

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负责开展加装电梯规划审查,出具规划意见;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开展联合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出具已办理使用登记的核实意见;

4.区财政局负责强化经费保障,区牵头部门统筹各成员单位经费需求按程序报请审议后,由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有关经费保障工作。

(四)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一站式”服务点,可聘请专业技术服务团队,为业主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协助业主开展方案设计、组织讲解设计文件、加强加装电梯全过程安全监管;公告设计文件及验收情况;调解纠纷;指导居民开展竣工验收、落实后续运维管理。指导监督社区工作站开展居民意愿征集、协商沟通等工作;复核、审议居民补贴申领资料,发放补贴。

(五)社区工作站负责设置加装电梯咨询点,为业主提供申报、验收、补贴申领流程等咨询服务;会同街道专业技术服务团队开展居民意愿征集、政策宣传引导等工作;建立协商沟通平台,属地化解矛盾纠纷;配合街道办开展加梯方案公示;核实、初审居民补贴申领资料。

(六)电力、供水、排水、燃气、通信、广电等专营单位对涉及的管线迁移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开展管线迁移实施和验收工作。

三、加装电梯前期筹备

(一)意愿征集

街道办事处统筹社区工作站引导鼓励支持具备加装电梯条件的小区(单元)加装电梯,在收集加装电梯意愿前,应在单元楼道口等明显位置公告30日(附件1)。业主推选出热心业主代表签署《授权委托书》(附件2),并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征求本单元业主意见,组织业主签署《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意愿征集表》(附件3)。

(二)协商沟通

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搭建协商平台,组织拟加装电梯小区(单元)业主就加装电梯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并出具见证文件,推动同意加装电梯意愿达到法定同意比例。

四、方案设计和公示

(一)方案设计

达到法定同意比例的单元,由街道办事处会同专业技术服务团队,组织开展建筑设计方案编制工作,建筑设计方案应达到接近施工图深度,满足工程规划、质量、消防、特种设备等审查要求。建筑设计方案成果应包括:现状照片、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结构方案图、结构和消防设计符合规范承诺等。加装电梯的设计风格原则上与本小区原建筑风格保持统一。可由区加梯办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设计方案进行专业指导。

涉及电力、通讯、水务、燃气、数字电视等管线迁移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应结合场地实际情况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管线迁改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二)方案讲解与公示

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组织编制单位向单元业主讲解设计文件内容,征求单元业主意见并完善后,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等明显位置将《授权委托书》《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意愿征集表》、加梯方案设计文件进行公示(附件4),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三)异议处理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业主合理诉求,组织方案编制机构对方案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可采取上门沟通、召开协调会等多种形式组织调解,并出具协商结果证明文件。

五、联合审查

(一)组织联合审查

公示期满,业主代表(或由其委托的总承包商、代理机构等,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街道办递交申报材料,街道办事处在核实申请材料后(附件5),向区加梯办提交联合审查申请表(附件6)和方案设计送审文件。

区加梯办(可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收到方案设计送审文件后,组织开展联合审查。

区住房和建设局对方案设计送审文件中的房屋安全专业排查结论、结构和消防设计符合规范承诺、房屋安全评估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评估应由专业机构开展)等进行审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开展规划审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可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种设备技术审查;

加装电梯项目处于轨道交通控制和保护区域、涉及占用绿地、树木迁移等情形的,应征求相关单位审查意见;涉及电力、通讯、水务、燃气、数字电视等管线迁移的,应征求相关管线专营单位意见。方案设计涉及的其他相关单位依职责开展审查,相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区加梯办可视情况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召开联合审查会议,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

审查过程涉及位置特殊、管线改造复杂等原因需要现场勘察的,区加梯办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现场勘察。

(二)反馈审查意见

各审查部门在收到方案设计送审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向区加梯办反馈审查结果和修改意见。

区加梯办在收齐审查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出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书》(附件7)。

联合审查通过的,由街道办事处就设计文件进行公告(附件8),并向业主提供审查通过的方案设计文件,主动指导业主开展后续施工图编制、小散工程备案等工作。联合审查通过但尚未开工的项目,若需要变更方案设计文件,应按要求重新开展联合审查。

联合审查不通过的,应在联合审查意见书中载明不予通过的原因和修改意见。街道办事处联合专业技术机构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修改方案设计文件,重新组织讲解、公示后申请联合审查。

六、工程报批和施工安装

(一)施工图设计

申请人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联合审查意见深化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及编制施工图。施工图应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构造详图、结构施工图、建筑装修施工图、设备施工图、设备材料表等。

(二)加梯工程报批

申请人持街道办设计文件公告(附件8)等材料,按有关规定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小散工程备案;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申请办理电梯安装施工告知后方可施工安装。相关办事指南参考附件9,以有关部门最新要求为准。

需要进行管线迁移、树木迁移等的加梯小区(单元),申请人需向相关专营单位申办迁移、改造。

(三)施工安装过程监管

施工单位和安装单位应根据相应设计方案进行放线、编制开工验线测量报告、建设和安装,确保施工及安装过程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技术标准》《深圳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技术导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接受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会同专业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或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申请人在办理小散工程备案后,应组织专业技术机构依据开工验线测量报告对施工单位的放线进行验线。专业技术机构形成验线记录后反馈给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施工过程监管,严格按图施工、防止违建。

施工场地内如遇有测量标志或电缆、燃气管道等管线或配套设施,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专营单位要求执行;如前期报批方案未获得相关专营单位审查通过的,必须报告主管部门或专营单位处理。

对已经通过联合审查,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如有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竣工验收、电梯检验和使用登记

街道办事处协助申请人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指导申请人参考办事指南进行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消防验收备案,并受理申请人的专项联合验收申请。

七、专项联合验收

(一)组织专项联合验收

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后,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递交申报材料,街道办事处核实申报材料(附件10)后向区加梯办提交专项联合验收申请表(附件11)等相关材料。

区加梯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联合验收。区住房和建设局对照市联审联验工作指引负面清单出具已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核实意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对照市联审联验工作指引负面清单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出具电梯已办理使用登记的核实意见。

上款中的验收部门在收到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向区加梯办反馈意见。

(二)反馈验收意见

区加梯办在收齐验收、核实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出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专项联合验收意见书》(附件12)。

项目被确定为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对象的,在完成消防检查后出具专项联合验收意见书。

专项联合验收通过的,由街道办事处就验收、核实情况进行公告(附件13)。专项联合验收不通过的,街道办事处在根据专项联合验收意见书中载明不予通过的原因和整改意见指导相关业主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专项联合验收。

(三)相关验收情况处理

已建成的项目,若基本属于按图施工且不违反规划核实负面清单的,无需变更设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可直接出具规划核实通过意见。

若经现场核实,与申请工程规划许可或联合审查方案设计文件差异较大(如加梯位置、方向改变),但不违反规划核实负面清单的,需按照现状变更设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可同步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和规划核实通过意见。

若经现场核实违反规划核实负面清单的,需变更设计并对违反规划核实负面清单的情形进行整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对变更后的方案设计文件出具审查意见后,重新组织专项联合验收。

八、补贴申领

专项联合审查通过并满足条件的加梯单元,可按《深圳市宝安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贴发放细则》(附件14)申领加梯补贴,补贴标准及时限如有变化,以市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九、附则

(一)本指引施行之日起,已申请工程规划许可、未获批的项目,按照本指引开展联合审查和专项联合验收。

(二)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未验收的项目,按照本指引开展专项联合验收。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可免于办理以下程序:

1.免于办理规划选址;

2.免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3.免于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4.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5.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四)本指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深圳市宝安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工作指引》(深宝加梯办〔2021〕2号)《深圳市宝安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贴发放操作细则》《深圳市宝安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流程》(深宝住建通〔202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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