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佛山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佛山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公开征询公众意见,以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2月14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jhgh@fszrzy.foshan.gov.cn;

(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赵小姐,0757-83217787;

(三)信件寄往“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2号,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计划规划科办公室”,邮编:528000。

佛山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使用权人为村集体(含完成“村改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继受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以及地上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征收其他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照《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统筹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中: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市征收土地具体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各区承担征地、集体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部门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具体负责实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广旅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征收与收回程序

第五条【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程序】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相关费用测算和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前期工作后,由各区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各区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落实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第六条【强制执行机制】在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的,由各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第七条【征收补偿构成】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留用地等的补偿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征收补偿归属】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未经确权登记的,如土地权属有争议,征地单位可对补偿款进行提存或预留,待土地权属确定后再给予补偿,其间不影响征地工作的实施。

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或协议约定存在争议的,由所有权纠纷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征地单位可对补偿款进行提存或预留,待所有权人确定后再给予补偿,其间不影响征地工作的实施。

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第十条【青苗补偿费标准】青苗的具体补偿,按照经依法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除房屋外的其余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收土地涉及除房屋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原则上予以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安置(住宅类)】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分为合法权益内补偿、合法权益外补偿、其他补偿三部分:

(一)合法权益内补偿。

根据证载情况,结合现状测绘、历史用地与建设情况及宅基地建房管理规定等,开展农村村民住宅的用地面积认定和建筑面积认定工作,明确合法或视同合法的用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经认定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作为合法权益内补偿的依据。

可根据认定用地面积的一定倍数或认定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合法权益内补偿面积,采用产权置换安置、直接货币补偿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1.产权置换安置方式。

按照合法权益内补偿面积置换等面积的国有划拨性质住房,现状建筑面积不足合法权益内补偿面积的,原则上应补缴差额面积的房屋建设成本,经区人民政府同意予以减、免的除外。

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安置的,原则上应考虑商品住房与国有划拨性质住房的价值差异,以及商品住房与项目现址的区位差异,合理设定换算系数。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结合去库存工作,免于计算商品住房与国有划拨性质住房的价值差异,按照合法权益内补偿面积购买等面积存量商品住房进行安置。

2.直接货币补偿方式。

原则上应根据房屋现状不超合法权益内补偿面积部分的评估价值确定直接货币补偿金额。该部分房屋单方评估价值不得超过国有划拨住宅用地楼面评估价和房屋建设成本价之和。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亦可根据对应合法权益内补偿面积的国有划拨性质住房的评估价值(由国有划拨住宅用地楼面评估价和建设成本价构成)确定直接货币补偿金额。现状建筑面积不足合法权益内补偿面积的,应扣除差额面积的建设成本。

(二)合法权益外补偿。

现状建筑面积超出合法权益内补偿的部分,原则上应按照建筑残值实施补偿。

(三)其他补偿。其他补偿包括:

1.由因征收产生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包括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迁移费等);

2.及按时签约、按时搬迁等奖励费用;3.其他经区人民政府明确的补偿项目。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安置(物业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祠堂、圩集、庙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及其他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在经认定后,可以按照建筑面积“拆一补一”的原则实施产权置换;或以经认定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基础,按照不超认定建设用地面积的0.8倍计算建筑面积,实施产权置换;或实行直接货币补偿。具体分为合法权益内补偿、合法权益外补偿、其他补偿三部分:

(一)合法权益内补偿。

合法权益内补偿面积为建筑面积,可根据不超认定建设用地面积的0.8倍或认定建筑面积1:1确定合法权益内补偿面积。

1.产权置换方式。

选择产权置换安置的,可按照合法权益内补偿面积置换等面积的国有划拨性质物业(或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物业)。置换为国有出让性质物业的,应以等价值置换为原则,根据国有划拨性质物业与国有出让性质物业的价值差异进行换算。置换物业不得为商品住宅。在物业交付后,政府原则上不得对置换物业实施托租。

2.直接货币补偿方式。

选择直接货币补偿的,应根据对应物业补偿面积的国有划拨性质物业的评估价值(由国有划拨物业用地楼面评估价和房屋建设成本价构成)获得现金补偿。

(二)合法权益外补偿。

现状建筑面积超出合法权益内补偿的部分,应按照建筑残值实施补偿。

(三)其他补偿。

其他补偿包括:

1.由因征收产生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包括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迁移费等);

2.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3.及按时签约、按时搬迁等奖励费用;4.其他经区人民政府明确的补偿项目。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中的现状建筑面积,是指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的现状房屋建筑面积。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具有合法用地手续或可依据有关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土地面积。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解释责任】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文件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或补偿方案已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的项目,按照原补偿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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