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集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怀集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资源局反映。

  怀集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

怀集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怀集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造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商业服务、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怀集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按本规定建设和移交所开发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中心城区范围(见附件1)以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教育设施,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在满足本乡镇中小学学位需求的情况下可只配套建设幼儿园。

  第四条 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健局、县城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监督管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第五条 县资源局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文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规模和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规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规模以及位置等设置要求,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县资源局核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规定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以及位置等设置要求,同时在审查总平面方案时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规定的种类、规模等设置标准和核定位置进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未经县资源局批准,不得修改配套设施项目、规模或改变配套设施的位置。

  第七条 凡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包括改变用途为房地产开发土地和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回作储备土地重新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以及企业转制或资产拍卖等方式转让和农民集体自用地转作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县资源局(或处置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宗地规划条件,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权竞得者应承担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义务。

  前款房地产开发用地是指以商业出售为目的的用作住宅建筑的建设用地。

  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在土地成交后,由公共服务设施归口管理部门和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共同依照供地方案确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同》,合同文本由公共服务设施归口管理部门和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共同起草拟定,合同内容包括: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开(竣)工期限、产权归属、产权移交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并在后期建设中严格监督落实。

  已出让土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改变用途(改为住宅)等改变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宗地规划条件的,根据变更后的要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本规定承担相应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义务。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配建合同应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与开发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配套设施开发时序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移交方式等内容。

  县资源局审批房地产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开发时序,独立用地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首期开发项目同步建设,同时竣工验收。

  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商业服务、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条 县资源局在拟定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计划》时,应会同县教育局等单位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结合怀集县的实际需要和当年土地出让规模,提出当年单独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具体计划安排,作为土地供应计划内容之一,报县人民政府审定。非营利性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由政府依法划拨。

  第十一条 县资源局在拟定宗地出让方案时,综合考虑宗地评估价及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对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商县教育局拟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具体要求;对不具备配建条件而承担配建义务的,应当提出土地出让起拍价建议及需承担配建义务费用总额,县土地审批领导小组在审批土地出让方案时对上述事项一并研究决定。

  前款的相关内容应列入土地出让招拍挂公告、方案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特别)条款等文件中。

  第十二条 拟出让宗地具备单独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由土地使用权竞得者在项目开发时按规划条件同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及时将产权移交给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土地使用权竞得者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同时与县教育局签订《怀集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合同》,明确约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内容、质量标准、装修标准、开工竣工期限、移交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建设标准和办学(办园)规模配套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属国有资产,开发企业保证权属无瑕疵,不得设置抵押、担保或第三方权利。

  第十三条 拟出让宗地不具备单独配建条件,但所在区域需要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竞得者承担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义务,并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约定土地使用权竞得者承担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义务的方式、费用、时间等内容。

  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义务量化计算方法: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成本×标准学位数(见附件2、3),其结果为土地使用权竞得者承担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义务所承担的费用。

  土地使用权竞得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承担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义务所需要的费用缴入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专户。

  相关职能部门会同项目辖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和实际需要以及配建合同的约定,统一组织实施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五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监督管理工作,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由设施归口管理部门出具初步验收意见作为给县资源局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配建设施的性质、用途,分别按以下方式移交给使用(管理)、经营单位或自行组织经营: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产权无偿移交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二)社区公共用房[包括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派出所或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产权无偿移交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三)市政公用设施,产权无偿移交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四)属于专营行业运行的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核定的成本价(由土建成本、土地价格和相关税费等组成)移交给归口专营部门;

  (五)养老服务设施,产权无偿移交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六)属市场经营的配套设施,由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

  县资源局根据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公共服务设施产权无偿移交、成本造价移交、按规划确定用途自行组织经营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范围、种类和方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配建合同应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移交方式。

  第十七条 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为配套设施的产权接收单位,开发企业建设的配套设施经竣工验收及规划验收合格后,应当会同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企业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有关要求配合接收单位办理产权登记的,产权接收单位可持有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配套设施的产权登记。

  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我县国有资产归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资产(配套设施)用途以有偿或无偿(公益性)方式归口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划功能使用和组织管理,经营性资产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国企运营。

  各使用单位根据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功能,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使用设施申请,经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职能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产权无偿移交的,产权移交涉及的税费依相关税法规定由相应的缴税主体承担,并依法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有偿移交的依相关税法规定执行。缴税具体操作规程由县税务局确定。

  开发企业建设的配套设施在办理移交手续前,由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养护、管理,并自觉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建设的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标准和移交方式等涉及移交职能的,按照怀集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移交时移交双方签订移交协议,同时将配套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有关资料及申报、报建、验收等有关文件作为移交协议附件一并交接收单位,移交资料清单应当作为移交协议附件。

  第十九条 配套建设但没有约定移交的其他配套设施,或接收单位放弃以成本价方式接收的配套设施,由开发企业按规划条件规定的使用用途管理、使用,未经县资源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使用用途。

  第二十条 县资源局对土地使用权竞得者(开发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行为进行监管;县住建局对开发企业配套设施建设和移交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监管。

  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配套建设合同的约定,对承担配套建设义务的土地使用权竞得者(开发企业)履行合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追究违约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县人民政府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怀集县中心城区范围

  2、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成本核算

  3、标准学位数测算标准

  附件1:怀集县中心城区范围

  县中心城区范围包括怀城街道、幸福街道的部分区域,总面积98.10平方公里。具体包括:

  (1)怀城街道的怀城社区、育秀社区、兴贤社区、龙西村、石龙村的全部,眉田村、黄岗村、车头村、谭舍村、谭云村、龙湾村的局部用地。

  (2)幸福街道的幸福社区、高第社区、郊际村、怀高村、盘寨村、盘凤村、木兰村、前途村、大梨村的全部,苍龙村、高凤村、善福村的局部用地。

  具体可参考《怀集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中心城区范围示意图。

  附件2: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成本核算标准

  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2〕33号)《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住宅项目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设施建设成本,按以下标准核算:

  一、幼儿园

  每生园舍成本=标准生均园舍建筑面积不低于11.5平方米×建设成本测算

  二、小学

  每生校舍成本=标准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不低于7平方米×建设成本测算

  三、中学

  每生校舍成本=标准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不低于9 平方米×建设成本测算。

  四、九年一贯制学校

  标准同“小学”“中学”,分段计算。

  注: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成本测算按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当年公布的建筑工程参考造价。

  附件3:学位数测算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和广东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8号)》《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2〕33号)提出的“城镇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千人学位数分别不低于40座、 80座、40座为标准”的要求,按照以下标准测算住宅项目内适龄就学人口所需学位数:

  一、幼儿园

  学位数=住宅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10*3.2/1000*40

  二、小学

  学位数=住宅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10*3.2/1000*80

  三、初中

  学位数=住宅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10*3.2/1000*40

  注:住宅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一个标准户建筑面积按110平方米计,每户按3.2人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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