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函〔2024〕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审计局、国资委,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26日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借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通过专项借款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建保〔2023〕80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以下简称专项借款)是指按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统借统还责任,确定合格的地方国企为借款主体,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申请的资金。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市域内改造资金安排,用于我市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征收补偿安置、安置住房建设以及安置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二章 资金申请、审核、使用和偿还
第四条 专项借款实行借、用、还一致的原则,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项借款债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筛选符合条件的借款项目,组织制定城中村改造方案或征拆方案、资金平衡方案,明确资金需求、筹措安排、完成时间、偿还借款来源等,审核确认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全面梳理全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情况;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筛选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借款项目进行评估;推荐合格地方国企作为通过评估项目的借款主体;评估结果和借款需求需经借款主体确认,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上报,成熟一批,申报一批。
第七条 贷款银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转发的借款主体、借款需求和借款项目清单,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项目进行评估,与通过评估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发放借款。贷款银行应在合同签订、首笔资金拨付、合同变更、借款结清等关键环节书面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第八条 借款主体应在贷款银行开立专户,用于项目建设,归集专项借款支持项目的各类还款资金,接受贷款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管,账户资金支出与贷款银行协商办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管理牵头部门,具体负责:
(一)梳理全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情况;
(二)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编制项目改造方案或征拆方案、资金平衡方案、资金偿还计划;
(三)组织项目评估;
(四)提出合格地方国企借款主体建议;
(五)负责加强对各区人民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对项目建设和专项借款发放、使用、归还、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落实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要求,确保专项借款按时归还。
第十条 市财政局配合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和借款主体按程序借入、使用、偿还专项借款;并加强对项目建设和专项借款发放、使用、归还、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落实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要求,确保专项借款按时归还。
第十一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详细规划编审、按计划组织开展用地报批及出让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专项借款的各项工作,具体如下:
(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并制定项目城中村改造方案或征拆方案、资金平衡方案;
(二)审核确认专项借款资金拨付;
(三)监督借款主体根据项目城中村改造方案或征拆方案及时将专项借款投入使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四)根据资金平衡方案编报偿还计划,监督借款主体按期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借款主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向贷款银行申请借款,并根据贷款银行要求提供专项借款资金相关材料;
(二)根据审定的项目计划、范围,申请资金拨付,按程序提交审核;
(三)及时使用借款资金,专款专用;
(四)按约定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
(五)定期向市、区有关部门上报专项借款使用和偿还情况;
(六)专项借款实施方案规定的或采用其他方式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借款主体的专项借款债务管理单独考核,不纳入资产负债率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贷款银行、借款主体等共同加强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防违规截留、挤占或挪用、调用风险。
第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按照省、市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按相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征拆安置、净地出让等进展进行督办、考核。
第十七条 借款主体建立借款项目台账,细化村民征收安置补偿情况等信息,确保到户、到人,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使用成本,按相关规定上报项目建设进展和专项借款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委金融办等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强化工作协同,加强对各区人民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在编报项目借款和偿还计划、统筹安排还款资金来源、督促借款主体及时偿还专项借款本息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省对城中村专项借款资金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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