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

穗府〔1985〕4号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

为进一步搞活我市的建筑业,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开创建设工作新局面,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改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发挥建设银行调剂资金的作用

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国家、省及市财政(含城建专项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都要按照资金有偿使用的原则,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确定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由国家、省及市财政分年度拨给建设银行,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承包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按实际需要向建设银行贷款建设。建设项目由于工程进度加快,在核定的投资总额范围内需要提前用款,建设银行可在同级财政贷款项目年度总额预算范围内调剂使用,不受年度贷款计划限制。贷款利息根据不同行业项目和贷款期限实行差别利率,项目建成投产前的利息,不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不计入投资规模。在计划规定建设期间内的贷款利息,待项目投产后连同本金逐年偿还;超过计划规定建成年限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自留资金支付(如由于承包单位延误工期的,由承包单位自留资金支付),建成投产后的贷款利息,在规定还款期内的,按照规定提留后的税前利润中支付,超过规定还款期限的,由企业、事业单位自留资金支付。贷款和还款的具体办法,按国家的规定和市的补充规定办理。

市财政拨款改贷款的建设项目,每年回收的贷款上交市财政;建设银行办理“拨改贷”的实际利息收入,不上交财政,由建设银行在扣除其业务支出后,转作地方基建基金。

二、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制

从一九八五年起,新建项目按审定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其他包干形式实行包干。现有续建项目,要按原批准(审定)的概算或修正概算包干。接近完工的项目,也要核定未完工程投资,实行收尾包干。

由国家、省、市财政投资或财政投资与自筹投资联合建设的项目,需要改变原批准(审定)的总概算或设计概算,增加包干投资额的,应由建设银行或市审价站审核,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计委审定(国家、省投资的需报国家、省审定)。

各种形式的投资包干,都要按照投资包干的要求确定“包”、“保”的内容。按经审批的计划任务书和扩大初步设计,属由国家、省、市“保”的内容,分别由国家、省、市负责列入计划下达给项目的主管部门,由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一包到底。如由主管部门统一筹建的项目,则由主管部门按下达的计划包干建设。

市建设银行要参与审定包干投资总额和分年用款计划,並监督执行包干合同(协议),保证合同双方的正当权益。积极支持投资包干单位缩短建设工期,提前建成投产,对于正在属加快进度的,在资金上要给予支持,但属随意增加建设内容,超过包干总投资额的,不能给予银行贷款。

三、大力推行招标承包制

今后,建设项目的发包和承包,一般都要实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定工程承包公司、开发公司、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

我市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工程,已经制订並颁发了招标投标具体试行办法,一年多来的实践,初步取得了成绩和经验。在继续坚持贯彻和推行现有试行办法的同时,要进行检查和总结。市建委要结合我市的实践经验,组织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精神,尽快订出更为完善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利于招标投标工作更好地开展。

在全面推行工程招标投标中,市、区、县建委,都要加强管理工作,监督合同的执行,对招标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四、组建各种形式的工程承包公司

组建工程承包公司,对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逐步取代各种临时筹建处和建设指挥部。工程承包公司,要具有经营管理和承包的能力,由懂得基本建设业务、善于经营管理的技术、经济人员组成。工程承包公司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可以以设计、建安、科研单位为依托进行组建。市属各部门和各区、县如具备条件的,可以成立工程承包公司,但要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提出申请,报市建委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承包范围,发给承包证书,並由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过去已经成立的工程承包公司(建设公司),也要重新进行资格审查,並按条件核定承包范围。未经审查的承包公司,不能参加投标和承包工程任务。

工程承包公司通过投标或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对项目的建设全过程实行总承包或部分承包。对通过投标中标而承包的项目,有权自行选择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分包单位,实行自主经营。

工程承包公司既可以参加本部门、本地区的建设项目的投标承包,也可以跨地区、跨部门进行投标承包。外地和县的工程承包公司,经审查符合资格的,也可以参加本市的投标承包。

工程承包公司可按建筑安装企业进行归口管理,企业内部的工资福利制度和税收等,可以参照建安企业办理。经批准新组建的工程承包公司,三年内免缴所得税。

五、统一办理征地

一切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办理。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征用农田的建设用地,统一由市的征地办公室(或通过郊区、黄埔区和各县的征地办公室)进行办理征地,並实行征地费用包干。各用地单位不再向被征地单位(个人)直接商议征地。如确有需要的,应经征地办公室同意,並委托用地单位进行征地。征地的费用应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计算,一次包死。並按“统、包”方式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市和郊区、黄埔区、各县的征地办公室,是代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理征地工作的机构,其经费开支可从收取征地管理费中解决。

在市区内进行拆迁改造的建设用地,也要严格按照小区规划,进行统一改造和开发建设,並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招标,择优选定承包改造和开发的单位。今后,未搞小区规划的地区,不得拨地。

六、组建多种形式的建设开发公司

为了搞好国家土地的综合开发和城镇的规划建设,要组建多种形式的建设开发公司,分别对土地和房产进行综合开发。可以按需要和条件,组建土地开发公司,通过投标或接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承包对建设土地进行开发,搞好五通一平(水、电、道路、排水、电讯、场地平整),然后向用地和房产经营单位实行有偿转让和出租,但未经开发的土地,不得收取开发费用。组建房产经营建设公司,通过投标承包,负责组织房屋建设,並对建设好的房屋实行出售、出租或经营管理。也可以组建综合开发公司,同时经营土地和房产的综合开发。

各种建设开发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其中凡属承担土地开发经营的,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开发公司可以按地区、部门或联合进行组建,要由有经验的经济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並具有相应开发条件(包括资金)。新组建的建设开发公司,要由各主管部门(区、县、局)申请,经市建委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建委发给开发证书,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过去已经组建的各种开发公司,要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和核发证照,对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参加土地开发和房产经营。

各种建设开发公司,可以跨地区、行业进行投标和承包开发项目。主管部门和地方,对于外部门、外地区的中标承包单位,要提供方便,不得制造困难。各种开发公司,内部的工资薄利制度和税收等,可按建筑安装企业办理。新组建的建设开发公司,三年内免交所得税。

七、勘察设计全面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向企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任务,一律要签订承包合同,並承担技术经济责任。设计优秀並提前完成的给奖,拖延时间或发生事故的受罚。

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收取设计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单位内部,可按项目或专业实行承包,並明确规定奖罚条款,设计人员的收入要与贡献大小挂勾,上不封顶,下不保底。要鼓励积极采用和开发先进技术,对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的优秀设计和贡献大的人员予以特殊奖励。

勘察设计实行以国营设计单位为主,允许社会上有设计能力的人员集体搞设计,少数有条件的施工企业,也可以组建设计机构。但对各个设计单位(包括外来设计单位),都要经过资格审查,确定其设计范围,发给证书,纳入设计管理。

勘察设计也要鼓励竞争,防止垄断。要开展以设计方案竞赛为主要形式的设计招标投标,择优选定设计单位。凡经过资格审查並持有勘察设计合格证书的国营、集体设计单位,不分地区、部门界限,均可参加投标或接受委托承担设计任务,但都必须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

凡实行企业化的勘察设计单位,其财务制度、劳动工资、职工待遇和税收等,可参照建安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八、改革建筑材料供应方式,推行按项目承包供应

今后,基本建设的材料,都要贯彻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包括国家、省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基建材料要优先安排,並由物资部门按计划落实供应工程承包单位。工程承包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委托基建材料供应公司或物资承包公司进行配套承包供应。

有材料配套供应基础的施工部门,可以扩大经营范围,逐步发展对社会化的基建材料承包供应公司。物资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有条件的也可以组织基建物资(设备)承包供应公司。各材料(物资、设备)承包供应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基础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承包条件(包括资金、仓库等),並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部门发给经营执照。

各基建材料承包供应公司,要与委托单位(工程承包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供应合同,明确经济责任。计划内分配的材料(设备)实行计划价格,计划分配不足的部分,允许按市场价格议定。为了减少中间环节,有条件的承包供应公司,可以参加订货,参加市场调节,组织进口,并提倡配套直接供应工地现场。

要加强对农村建房材料供应工作,建材、建筑部门可以组织农村建材供应公司,经销村镇建筑材料和制品。同时继续发挥各级物资部门现有农房材料供应网点的作用。

九、积极发展新型建筑材料,努力增加材料来源

要搞好建筑材料的生产和发展规划,大力开发我市的新型建筑材料,特别是当前较为紧缺的高级装饰材料、卫生洁具等。各单位可以自办,可以联营,也可以对外联营。可用银行贷款,自筹资金、合股集资、引进外资、补偿贸易等多种办法筹集资金。有关部门在税收、贷款、进口等方面要给予优惠。

十、积极支持施工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国营施工企业要整顿提高,逐步精干化、专业化。今后,不再增加新的国营施工企业。现有的企业,除必需的技术骨干外,不再招收固定工,改用劳动合同制用工或临时合同工(民工),逐步减少固定工的比例。各施工企业,要普遍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制,经审定的含量比率可以进成本。包干节余的工资基金,可以跨年调剂使用。企业内部要建立以最终产品为对象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层层落实包干责任,职工的分配要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现有的固定职工,不能顶岗工作的,要采取多种生产和服务门路妥善安排。少数有条件并经市审查批准的施工企业,可以试行包揽设计、施工和商品房经营等综合多种经营。还可以与城乡集体施工企业组织联营,合作承包建设任务,互相取长补短。

为了减轻国营(和老集体)施工企业退休工人的负担,劳动部门要研究组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先对建筑业试行社会劳动保险。

要扶持、发展、提高集体建筑企业,对市属各区、县基础较好的集体建筑企业,可参照国营施工企业的办法,积极从政策上、制度上、资金上、物资上和技术装备上等各方面给予照顾和支持,要帮助减轻他们的负担。对农村建筑队要加强引导和管理,并给予积极扶持,不得乱加各种费用负担。

要加强施工企业的统一管理,所有施工企业(包括外来施工企业),都要由市建委和区、县建委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其施工范围,颁发施工证书,经审查符合承包资格并持有施工证书的施工企业,不论是国营或集体单位,不论来自那个地区、那个部门,都可以参加工程施工投标和承包。对经批准由外地来市的施工企业,要一视同仁,要提供方便,不得制造困难。但是,外地来市的施工企业,只是对所中标项目进行承包,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能在本市建立永久性基地。

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微利企业,生产条件也较艰苦,财政、银行、税收等部门应给予照顾和支持。

十一、改革工程款结算制度

由财政投资拨款改贷款的建设项目,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年度或竣工后一次结算,一次付款。承包施工单位所需的备料款,进度款,由承包单位向建设银行贷款,在合同工期内的贷款利息,计入工程成本,工期提前而节约的利息,归承包单位所有,由于延误工期而多付的利息,由承包单位负担。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拖欠承包单位的工程款,由建设单位付息。财政预算外的自筹建设项目,其工程款的结算和付款办法,可由承发包双方自行商定。但双方互垫付或拖欠的资金,都要有利息概念,都要计息。

十二、加快小城镇建设

要搞好城镇总体规划。要贯彻“以市带县”、“城市指导农村”的原则,进行整体布局,统筹安排各项建设,合理使用土地。城镇的规划和建设,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充分考虑到农村专业户、重点户、联合体到小城镇做工、经商、从事服务行业的需要,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没有规划的一律不准搞建设。城镇规划部门要对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城镇各项公用设施,要合理收费,逐步做到自养,实行企业化管理。小城镇的建设资金,可以多渠道筹集。可以民办公助,发动企业联办、组织义务劳动,发行建设股票等。小城镇的建设,也可以组织建设开发公司,进行统一开发。

十三、积极推行城镇住宅商品化

要大力发展城镇的商品住宅建设,加快解决城镇居民住宅困难问题。建设商品住宅的资金,可以由建设银行贷款和企、事业单位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

商品住宅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全价出售、补贴出售或议价出售的办法。商品住宅的出售,要优先照顾困难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具体条件实行不同办法:一是实行按优惠出售,即按实际成本,免收建筑税及其他附加费用;二是对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结合住房分配,实行补贴出售,但补贴费用不应超过三分之二,个人付款不少于三分之一,还可对经济确有困难者,实行分期付款;三是对单位或个人,实行优质优价,全价出售;四是各单位和房管部门现有的新旧住宅,如有条件的,也可以按现价或补贴出售。凡属出售的住宅,都要给予办理产权。但是补贴出售的住宅,不得倒卖和出租。如因故需要转让(含继承和赠送),要经原补贴单位同意并收回补贴金额。各部门、单位出售住宅收回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继续用于建设住宅。

为了鼓励私人买房,要逐步改革现行房租和补贴制度。

十四、重视智力开发,推行技术进步

要实行多层次,多渠道加紧培训人才。要积极办好各种专业和业余的大中专学校,专业班,技工学校等,各单位和企业,都要建立和健全职工培训机构,组织干部和职工,参加各种专业的或业余的学习,全面提高干部和职工的现代化科学技术和业务管理水平。

要搞好技术发展规划,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技术进步。要加强建筑基地、科学研究、勘察设计、质量检验、环境监测和测绘的技术装备。要积极筹备建立工程科技发展中心,各企业要建立新技术发展基金。

十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工作

市和各区、县建委,要加强工程质量和定额工作,以适应开展投资包干,招标投标和开放建筑市场的需要。

市和各区、县要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各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加强社会监督,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材料进行检验,并实行监督收费和奖罚制度。

要尽快组织修订工程建设的各种标准,概预算和费用定额,为投资包干和招标投标提供依据。可以以市基建定额站为依托,组织基建工程的审价机构,对工程估价进行咨询和仲裁。

十六、进一步开放搞活建筑业,支持施工企业广开承包任务的门路

要发挥我市建筑业具有高层建筑、高级装修、和园林建筑的优势,走向全省全国,积极参加重点建设,特别是参加开放城市的建设。

要发挥我市华侨多,靠近港澳的优势,大力联络承包海外工程和劳务出口,各局(总公司)、区、县均可通过关系直接同国外联系承包工程。中国建筑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园建分公司要迅速开展业务活动,组织施工力量承包国外工程。

我市的建设施工企业,到市外、省外和国外承包工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要给予优惠照顾和方便,不得制造困难或借故阻拦。

我市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之一。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克服那些安于现状,思想懒惰、惧怕变革,墨守陈规的习惯势力,以充分的信心和勇气,切实有效地进行工作,努力争取改革的胜利。

以上规定要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改革规定(决定)一并贯彻执行。过去市政府及各部门有关规定同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的有关内容,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按分工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联合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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