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东莞市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范市属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人民政府授权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称“子企业”,与市属企业统称“企业”)的资产租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市属企业及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依法拥有、受托管理或其他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可用于出租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备及广告位等),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或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机制,依法依规操作,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引导市属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发挥协同效应,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二)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监督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 市属企业是本企业资产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产业引领、统筹规划,协调利用本企业及子企业的租赁资产资源,创造市场需求,提高租赁效益;
(二)负责制订本企业及子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承担并落实好资产租赁各项安全责任工作;
(四)加强本企业及子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建立台账,全面准确掌握租赁资产情况;
(五)指导及监督子企业资产租赁工作。
第三章 招租方式
第七条 资产租赁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在广泛征集意向承租方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承租方,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租,是指市属企业及子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的委托产权交易机构、租赁中介机构或自行通过网络竞价、现场报价、拍卖、招投标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招租。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且招租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一)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或土地面积在1500平方米(含)以上的;
(二)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公开招租结果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租资产名称、租赁期限及租金等信息。企业不得通过拆分招租面积、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进场公开招租。
第九条 不属于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公开招租。招租信息须在企业官网和市级及以上信息平台或公众媒体同步发布。鼓励扩大信息发布范围,多渠道发布招租信息。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开竞价、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承租方,严防走过场、弄虚作假、内外串通等行为。
第十条 经公开招租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企业可与该意向承租方按照招租底价与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期满未征集到承租方的,可以延长征集期或降低租金底价、变更承租条件后重新公开招租;新的招租底价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当经出租行为原决策机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招租:
(一)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要求,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资产租赁;
(二)市属企业之间及其子企业之间的资产租赁;
(三)租赁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资产租赁;
(四)经市政府同意或符合市政府相关规定可不采取公开招租的情形。
企业不得以拆分租赁期限、连续短租,以及借企业内部协议出租名义等方式规避公开招租。
第四章 决策审批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及子企业应严格规范资产租赁行为,企业决策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科学、充分地开展资产租赁的可行性研究;
(二)听取法务部门、法律顾问或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三)严格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形成决策文件,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十三条 企业应严格履行集体决策审批程序,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由市属企业相关决策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一)本办法第八条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的;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招租的;
(三)单次资产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资产租赁事项应当由资产出租企业相关决策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市属企业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招租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如现状、地址、面积、规划用途等)、出租用途及期限、承租条件、租金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递增幅度、招租方式、租金收付方式。原则上不得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第十五条 资产出租底价可在市场估价或询价、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供需及资产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必须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相关资产租金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并经市属企业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与承租方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应由法务部门(专职法务人员)或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对年租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须由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条 租赁合同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由出租行为原决策机构审议。涉及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核心条款变更,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按本办法重新招租。
第十八条 资产出租后,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因特殊情况确需转租的,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决策机构审议后方可转租。转租合同的内容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企业的同意,否则不得转租。以非公开协议方式承租的资产,一律不允许转租。
第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发展规划合理确定资产租赁期限。单次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存在承租方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等特殊情况的租赁项目可适当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租赁期满后,应当及时收回资产,按照本办法重新招租。
第二十条 企业应加强对在租资产的动态跟踪管理,承租方出现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租赁合同情形时,企业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租金收入管理,资产出租后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加强对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是资产租赁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租赁行为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资产管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按职能做好对本企业资产租赁工作的管理,加强全流程监督,可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资产租赁情况应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充分听取企业职工的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资产租赁过程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属于企业投资经营的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流仓库、酒店、停车场、公寓楼等资产租赁事项,按照有关政策、市场规律、行业发展特点及企业投资管理规定执行,由市属企业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境外资产租赁由企业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企业存量住宅用于分配给本企业职工租住的,以及政策性租赁住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莞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清单管理制度(试行)》《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事项清单》中关于资产租赁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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