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苏州市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地下车位销售及不动产登记试行工作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苏州市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地下车位销售、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登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相关试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本通知适用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为市区地下车位均未处置的商品住宅项目。本通知所称地下车位,是指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达到规划、设计、使用要求的,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的地下车位,不包括机械式停车位、人防车位。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整体不可分割销售且不可分割转让的项目,地下车位不可分割销售,地下空间整体登记。
二、关于地下车位销售
3.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地下车位通过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的,可申请地下车位现售备案。
新建商品住宅项目车位规划配置比例大于 1、地下车库整体封顶的,可申请地下车位预售许可。
4.地下车位预售许可及现售备案流程及材料按照商品房执行,销售合同通过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备案。
5.地下车位预售的,预售款项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额度不低于已网签备案车位总价的 30%,地下车位不动产首次登记一个月后方可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6.商品住宅项目车位首次销售时,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地下车位。商品住宅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进行剩余地下车位销售。商品住宅项目拟出售车位数量小于拟购买车位的业主户数的,应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
7.开发企业应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商品房车位销售方案,并报各区住建部门备案,销售方案应包含车位配比情况、车位位置说明、拟销售车位情况等内容。
8.开发企业销售地下车位时应设置车位实景展示区或样板车位,并在销售现场公示产权证明文件、车位平面位置图、车位预留比例、车位交付标准、车位价格及投诉方式等。
三、关于地下车位不动产登记
9.地下车位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每个定着物单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并根据《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规则》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10.地下车位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建筑物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可以一并申请地下车位首次登记。
11. 地下车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途、期限等,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批准材料为准。
12. 申请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已经办理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因买卖、交换、赠与、受遗赠、生效法律文书等原因导致地下车位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下车位转移登记,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四、其他事项
13.各区住建、资规部门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地下车位销售、登记工作。对于申请销售的项目,各区住建部门应进行风险研判,及时加强监管。
14.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现行新建商品住宅车位销售管理和不动产登记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15.服务型公寓、办公楼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销售、登记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16.各县级市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地下车位销售及不动产登记工作可参照执行。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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