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门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龙府〔2023〕23号
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门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业经十六届37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龙门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5日
龙门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征地工作,各有关单位的征地工作职责如下:
(一)县自然资源局
1.负责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2.负责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制作征地红线图;
3.应用航测、航拍、“国土调查云”等新技术取得拟征收土地的地类、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图像和数据等信息,为征地补偿提供技术支持;
4.会同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以下简称各乡镇)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进行调查和确认;
5.负责审查各乡镇提供的拟征收土地权属调整资料,并按程序予以登记;
6.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费用列入征地成本,并按规定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审定;
7.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8.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并负责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工作;
9.书面通知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10.采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中介超市等合法合规的方式公开选取确定测绘、评估、评审、公证等第三方服务机构;
11.自然资源所参与各乡镇组织的现场清点、丈量、调查、核实、登记等工作;
12.依法配合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
13.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20〕1号)的规定对初步评估结果报告进行审核;
14.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审核征地补偿费用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落实征地补偿所需资金,征地补偿所需资金应当预存到县自然资源局指定的专用账户;
15.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直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16.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土地征收与补偿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县财政局
1.协助县自然资源局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协助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审核由各乡镇测算的项目征地补偿费用;
3.负责县人民政府项目征地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监督。
(三)各乡镇
1.负责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表、听证告知书、现状调查表等有关资料的张贴、公示、送达;
2.负责宣传、动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配合开展征地相关工作;
3.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与相关当事人商定现场工作时间、收集并提交相关资料、协助配合第三方工作等;
4.对拟征收土地上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进行录像及拍照;调查结果登记表应当由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各乡镇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在拟征收土地的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5.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做好意见收集整理和保存,并综合后报县人民政府;
6.各乡镇根据拟征收土地涉及需补偿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情况,向权利人明确需要提供的具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用地许可、建房许可、承包经营合同、租赁合同、资产的购置发票等);资料提供人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各乡镇核对人在资料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由资料提交人和核对人共同签名确认后留存;
7.根据征地面积、已登记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情况,按照有关标准测算项目征地补偿费用,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审核;
8.依法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
9.负责组织辖区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征地协议;
10.与被征收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
11.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补偿、安置等协议的具体情况进行说明,依据补偿登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提出补偿安置的意见,并做好化解风险预案,报县人民政府;
12.办理不动产权证及其他相关产权资料注销登记等手续,建立“一户一宅”宅基地使用权和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补偿档案和台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和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补偿政策;
13.负责预防和打击在拟征收土地上违法抢种、抢建等行为;
14.负责清场、围挡和管理;
15.监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
16.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
(四)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林业、审计、市场监管、国资、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由自然资源、综治信访、民政、财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县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及时调处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征地补偿争议调解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由自然资源、民政、财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征地监管机构。负责对征地范围、程序、补偿与安置标准、补偿费用的分配、有关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征地工作中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县征地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
第六条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明确,或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确认等工作的,各乡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各乡镇无法按时拨付补偿款的,各乡镇应当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补偿款的;
(二)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权利人不清、地址不详的;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清的;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三)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与争议双方共同签订征地协议后,依照协议约定办理提存公证;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办理提存公证的情形。
公证事项所涉费用纳入征地成本,按项目与县自然资源局据实结算。
第七条 拟征收土地地类依据国家标准核定,并与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当年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保持一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地类有异议,应当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地类认定申请,各乡镇收到地类认定申请后10日内,对拟认定地类的土地进行现场调查、收集相关地类变更的证明材料、提出地类调查意见,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认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对征地过程中形成的不具备独立种养条件,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边角地、夹心地,由涉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各乡镇提出申请,经各乡镇调查核实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按照《补偿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每块边角地、夹心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5亩。
第九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程序如下:
(一)各乡镇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范围,并上图标注和拍照;
(二)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调查;
(三)审核权利人提交资料,制作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调查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调查表需经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各乡镇、自然资源所确认;
(四)将经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自然资源所审核后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调查表在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五)办理补偿登记,补偿登记表在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六)各乡镇与权利人签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
(七)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各乡镇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履行审核、审批等程序,支付补偿款。
第十条 征收工作经费按照以下比例分配:
县自然资源局20%,各乡镇[含村委会、村民小组]80%。
征收工作经费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征地费用支付进度向使用单位支付,由各有关单位根据规定合理安排使用。
征收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日常办公、差旅费、业务培训、办公设备购置支出;
(二)用于进村入户进行征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等群众工作的费用支出;
(三)按有关规定或标准用于征地工作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加班补贴等费用支出;
(四)其他协调与征地工作有关的业务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村民住宅的认定程序:
(一)由权利人提出申请;
(二)经村委会、村民小组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7日以上;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村委会、村小组报各乡镇组织自然资源所及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房屋是否属于村民住宅以及村民住宅是否属于一户一宅等进行调查、认定;
(四)认定为村民住宅,按照《补偿办法》村民住宅补偿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等产权证的村民住宅按照《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评估补偿的,首层房屋建筑物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以及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8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照《补偿办法》附件1标准予以补偿,且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第十三条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有产权证或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为本征地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的20%。
本征地项目没有安置房的,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为本征地项目周边普通商品住宅备案均价的10%。
第十四条 安置房应当在规划区内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坚持相对集中、就近安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的原则。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选址。安置房建设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资金纳入建设项目资金预算。
安置房交付时间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约定,由各乡镇与村民住宅权属人办理交付手续。
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确定安置房选址时的有关标准支付,资金支出纳入征地成本。
第十五条 村民住宅安置房置换办法如下:
(一)以村民住宅房屋价值(含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和一次性签约补助之和,与所选择安置房的评估价值等值置换;
(二)村民住宅权属人应当按等值置换计算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选择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并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实际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村民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
2.实际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等值置换计算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
3.每户村民住宅最多可置换建筑面积360平方米的安置房;
4.安置房选择的先后顺序与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顺序挂钩,先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优先选择安置房。
第十六条 各乡镇应当与村民住宅权属人计算、结清村民住宅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差价。以同一评估时点的村民住宅房屋补偿总额与所选择安置房评估价值计算,当村民住宅房屋补偿总额少于安置房的评估价值时,村民住宅权属人应当向征地单位补足差价;当村民住宅房屋补偿总额高于安置房的评估价值时,高出部分由各乡镇以货币方式补偿村民住宅权属人。
第十七条 选择房屋置换的,临时安置补助每6个月支付一次,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时,各乡镇应当根据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与村民住宅权属人据实结算临时安置补助。
第十八条 搬迁补助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平方米,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按相同标准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二次搬迁补助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由征收实施单位向村民住宅权属人支付;选择房屋置换的,按所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计算,二次搬迁补助费在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时由各乡镇向村民住宅权属人支付。
因征收造成村、村小组办公场所变更需要进行临时办公的,参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商铺租金价格计算,一次性给予12个月临时办公补助。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结构的住宅房屋,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的,可以参照村民住宅进行补偿,但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和限时搬迁奖励。
第二十条 未建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应当由权利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村委会、村民小组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村、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7日以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各乡镇。
各乡镇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不属于违法用地等进行调查、认定,经认定可以给予补偿的,按照《补偿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认定程序:
(一)由权利人提出申请,并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县、各乡镇依法核发的批准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合法来源的相关材料、凭证等权属证件;
(二)村委会、村民小组调查核实;
(三)各乡镇组织自然资源所及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对房屋进行调查、认定;
认定为不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可以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按照《补偿办法》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补偿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等产权证的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参照《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评估补偿的,首层房屋建筑物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以及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8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照《补偿办法》附件1标准予以补偿,且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第二十三条未建房屋的个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应当由权利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乡镇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对个人住宅建设用地是否属于违法用地进行调查、认定,经认定不属于违法用地的按照《补偿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权利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以下资料中的至少一项资料: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县、各乡镇依法核发的批准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合法来源的相关材料、凭证等。
第二十四条 采用《补偿办法》附件1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补偿办法》附件1所列明的调整项目进行调整,除《补偿办法》附件2第56项列明的砖砌灶外,不得另行增加其他调整项目。
第二十五条 《补偿办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档案和台账,应该有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各乡镇需定期向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确保不发生土地使用权(含宅基地)重复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交付土地后,各乡镇应当根据用地时间要求完成清场,没有明确用地时间要求的,应当在付清补偿款后30日内完成清场。
土地清场费(不含房屋的清拆费)、管理费用(保证在已征地范围内没有抢种、抢建及挖土、倒放垃圾等行为发生)为每亩3650元,列入征地成本,不计提工作经费。
土地清场后需要围挡管理的,由各乡镇实施,围挡费用由各乡镇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资金预算方案征求县自然资源局和县财政局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围挡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纳入供地成本。单独选址项目或非政府公建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围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伯公庙、土地公补偿标准
2.龙门县房屋市场租金标准
3.办理补偿登记资料清单
4.清点工作收费标准
附件1
伯公庙、土地公补偿标准
序号 | 类型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 | 无围蔽、无上盖 | 1000元/个 | 无调整 |
2 | 有围蔽,有上盖 | 1500元/个 (1立方及以下) | 每增加1立方增加600元。 |
附件2
龙门县房屋市场租金标准
一、商业类房屋租金
(一)临街一层商铺租金
表一:龙门县商铺租金路线价表
(元/平方米•月)
序号 | 所属乡镇(街道、区) | 路段名称 | 租金 |
1 | 龙城街道 | 青龙路1(迎宾大道-云鹏路) | 50 |
2 | 龙城街道 | 青龙路2(云鹏路-站前路) | 20 |
3 | 龙城街道 | 环城北路(东至迎宾大道,西至龙蓝路) | 45 |
4 | 龙城街道 | 环城北路2(东至龙蓝路,西至西门桥) | 35 |
5 | 龙城街道 | 环城南路 | 30 |
6 | 龙城街道 | 环城东路 | 30 |
7 | 龙城街道 | 环城西路 | 20 |
8 | 龙城街道 | 迎宾大道(南至塘下桥,北至龙新公路) | 35 |
9 | 龙城街道 | 塔新北路 | 60 |
10 | 龙城街道 | 龙蓝路1(北至迎宾大道,南至蓝天路) | 30 |
11 | 龙城街道 | 龙蓝路2(北至蓝天路,南至环城北路) | 40 |
12 | 龙城街道 | 甘南路(北至甘香桥头,南至龙门县中医医院) | 40 |
13 | 龙城街道 | 太平新路(迎宾大道-城东路) | 60 |
14 | 龙城街道 | 谷行街1(城东路-新兴路) | 60 |
15 | 龙城街道 | 谷行街2(新兴路-环城北路) | 40 |
16 | 龙城街道 | 新兴路1(谷行街-文化路) | 60 |
17 | 龙城街道 | 新兴路2(文化路-环城东路) | 35 |
18 | 龙城街道 | 城东路 | 50 |
19 | 龙城街道 | 东新路(迎宾大道-城东路) | 20 |
20 | 龙城街道 | 太平路(迎宾大道-城东路) | 30 |
21 | 龙城街道 | 文化路(东门路-西林路) | 50 |
22 | 龙城街道 | 梨新路 | 30 |
23 | 龙城街道 | 梨园路(太平新路-迎宾大道) | 40 |
24 | 龙城街道 | 西林路1(迎宾大道-塔新路) | 40 |
25 | 龙城街道 | 西林路2(塔新路-新兴路) | 50 |
26 | 龙城街道 | 塔新路(迎宾大道-西林路) | 60 |
27 | 龙城街道 | 百合路(迎宾大道-西林路) | 40 |
28 | 龙城街道 | 百乐路(迎宾大道-西林路) | 30 |
29 | 龙城街道 | 百担路(迎宾大道-西林路) | 30 |
30 | 龙城街道 | 东门路1(新兴路-东门口) | 30 |
31 | 龙城街道 | 东门路2(东门口-西门路) | 20 |
32 | 永汉镇 | 增龙公路1(大观园路段,东至权记山庄,西至大自然山庄) | 40 |
33 | 永汉镇 | 增龙公路2(富力路段,东至中心坑桥,西至云顶) | 50 |
34 | 永汉镇 | 新增龙公路1(东至永麻路,西至永合兴钢材) | 40 |
35 | 永汉镇 | 新增龙公路2(东至永汉派出所,西至永麻路) | 50 |
36 | 永汉镇 | 新增龙公路3(东至保利锦里,西至温德姆酒店) | 40 |
37 | 永汉镇 | 增龙路1(东至商贸城路,西至石化加油站) | 30 |
38 | 永汉镇 | 增龙路2(东至文明一巷,西至商贸城路) | 40 |
39 | 永汉镇 | 增龙路3(东至永汉桥,西至文明一巷) | 70 |
40 | 永汉镇 | 增龙路4(东至新增龙公路,西至永汉桥) | 40 |
41 | 永汉镇 | 新市路1(南至增龙路,北至永丰路) | 70 |
42 | 永汉镇 | 新市路2(南至人民路,北至增龙路) | 50 |
43 | 永汉镇 | 永丰路(东至永南路,西至永汉中心幼儿园) | 40 |
44 | 永汉镇 | 永新路(北至龙丰路,南至增龙路) | 60 |
45 | 永汉镇 | 永南路(北至显龙湾餐厅,南至增龙路) | 40 |
46 | 永汉镇 | 人民路(东至增龙路,西至校前路) | 80 |
47 | 永汉镇 | 校前路 | 40 |
48 | 永汉镇 | 文明一路 | 40 |
49 | 永汉镇 | 商业路 | 30 |
50 | 永汉镇 | 碧桂园大道(东至大安加油站,西至新增龙公路) | 40 |
51 | 龙华镇沙迳片区 | 355国道1(西至庄上庄温泉度假村,东至中国石化) | 20 |
52 | 龙华镇沙迳片区 | 219县道1(355国道与X219交界路口-沙迳社区) | 30 |
53 | 龙华镇沙迳片区 | 219县道2(沙迳社区-马嘶村服务站) | 20 |
54 | 龙华镇龙华片区 | 355国道2(西至龙华学校,东至南方电网) | 20 |
55 | 龙华镇龙华片区 | X224(西至龙华大桥与S119交汇点,东至永利汽车维修) | 30 |
56 | 龙华镇龙华片区 | 教师村住宅区侧街(南至惠州市兴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至道路尽头) | 15 |
57 | 平陵街道 | 杨平路1(西至平山路,东至易发大道) | 40 |
58 | 平陵街道 | 杨平路2(西至易发大道,东至百货商场) | 60 |
59 | 平陵街道 | 杨平路3(西至百货商场,东至平南路) | 20 |
60 | 平陵街道 | 易发大道 | 40 |
61 | 平陵街道 | 平陵大道 | 30 |
62 | 平陵街道 | 兴平大道 | 30 |
63 | 平陵街道 | 金龙大道(西至平陵国土资源所,东至平陵交警中队) | 30 |
64 | 平陵街道 | 平江路(北至建设路,南至平南路) | 15 |
65 | 平陵街道 | 平山路(北至平陵中学后门,南至杨平路) | 15 |
66 | 平陵街道 | 建设路(西至汽运平陵加油站,东至平江路) | 15 |
67 | 龙田镇 | 龙新路(西埔村段) | 25 |
68 | 南昆山生态旅游区 | 主街道(北至龙门南昆山昆竹大酒店,南至大新酒店) | 40 |
69 | 南昆山生态旅游区 | 市场门前路(西至特产街,东至主街道) | 40 |
70 | 南昆山生态旅游区 | G355(北至南昆山生态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南至市场门前路) | 25 |
71 | 南昆山生态旅游区 | 幸福商场所在侧街(北至G355交汇处,南至大新酒店) | 20 |
72 | 地派镇 | S353(北至Y286与S353交汇处,南至地派大桥) | 30 |
73 | 地派镇 | X220(地派大桥与高明路交界处往东500米范围内) | 25 |
74 | 地派镇 | 大桥连接路(北至X220,南至S353) | 30 |
75 | 地派镇 | 高明路(西至地派中心幼儿园,东至地派大桥与高明路交界处) | 25 |
76 | 麻榨镇 | 龙凤路(礼信花园—镇政府) | 50 |
77 | 麻榨镇 | 龙凤路(幸福花园—天然居) | 20 |
78 | 麻榨镇 | 立新路 | 35 |
79 | 麻榨镇 | 桥中路(昌豪大酒店—湖心酒店) | 30 |
80 | 麻榨镇 | 桥中路(湖心酒店以南) | 25 |
81 | 麻榨镇 | 卫西路 | 20 |
82 | 龙潭镇铁岗片区 | 永丰新街全段(七一桥西—新屋村公共服务站) | 40 |
83 | 龙潭镇铁岗片区 | 永丰街(侧街)全段 | 30 |
84 | 龙潭镇左潭片区 | 省道353全段 | 20 |
85 | 龙潭镇左潭片区 | 县道222全段 | 15 |
86 | 蓝田瑶族乡 | S244(蓝田瑶族乡政府—龙门农商行) | 40 |
87 | 蓝田瑶族乡 | 新街 | 35 |
88 | 蓝田瑶族乡 | 侧街 | 20 |
89 | 龙江镇 | 增龙路(增龙路与公庄和交汇处-增龙路与龙江路路口) | 20 |
90 | 龙江镇 | X224(增龙路与龙江路交叉路口-国土资源所) | 20 |
91 | 龙江镇 | 龙江路(南至龙江路与西门街路口,北至增龙路与龙江路路口) | 30 |
92 | 龙江镇 | 龙江市场内 | 20 |
93 | 龙江镇路溪片区 | 商业街1(北至X218县道与商业街交界路口,南至Y156与商业街交界路口) | 30 |
94 | 龙江镇路溪片区 | 商业街2(北至Y156与商业街交界路口,南至广东交通集团冠粤养护站) | 15 |
未在上述路段范围内的其余路段临街一层商铺租金水平如下:
表二:龙门县商铺租金价格表
(元/平方米•月)
序号 | 所属乡镇(街道、区) | 租金 |
1 | 龙城街道、永汉镇、龙华镇沙迳片区、龙田镇 | 15 |
2 | 平陵街道、麻榨镇、龙华镇龙华片区、龙江镇、蓝田瑶族乡、地派镇、龙潭镇、南昆山生态旅游区 | 12 |
(二)临街二层商铺租金
二层商铺租金统一以临街一层商铺租金的50%确定。
二、住宅类房屋租金
表三:龙门县住宅分区片租金表
(元/平方米•月)
序号 | 所属乡镇(街道、区) | 租金 | |
电梯商品房 | 楼梯商品房 | ||
1 | 龙城街道 | 18 | 10 |
2 | 永汉镇 | 18 | 10 |
3 | 南昆山生态旅游区 | 15 | 10 |
4 | 地派镇 | 15 | 8 |
5 | 龙华镇 | 12 | 6 |
6 | 龙江镇 | 12 | 6 |
7 | 龙潭镇 | 12 | 6 |
8 | 平陵街道 | 12 | 6 |
9 | 龙田镇 | 12 | 6 |
10 | 蓝田瑶族乡 | 12 | 6 |
11 | 麻榨镇 | 12 | 6 |
三、工业类房屋租金
表四:龙门县工业仓储(厂房、仓库等)租金表
(元/平方米•月)
序号 | 所属乡镇(街道、区) | 范围 | 租金 |
1 | 龙城街道、永汉镇、龙华镇沙迳片区、龙田镇、南昆山生态旅游区 | 临迎宾大道、太平新路、谷行街、西林路、增龙路、S355、S119、X219等主干道 | 12 |
临近次干道 | 10 | ||
临支路或者不临路 | 8 | ||
2 | 平陵街道、麻榨镇、龙华镇龙华片区、龙江镇、蓝田瑶族乡、地派镇、龙潭镇 | 临易发大道、S119、X224、X261、S353、X222、S244等主干道 | 10 |
临近次干道 | 8 | ||
临支路或者不临路 | 6 |
说明:
主干道:是指联系城镇主要工矿企业、交通枢纽和全市性公共活动场所的道路,是城镇主要客货运输线,道路红线宽度≥40米,车道宽度14米以上,车道数大于等于4个。
次干道:是指联系城镇主干道之间的道路,道路红线宽度15-40米,车道宽度11-14米,车道数大于等于2个。
附件3
办理补偿登记资料清单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材料;
二、户口簿;
三、结婚证;
四、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建(构)筑物用地资料、建设报建资料、批准文件、凭证等;
五、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
六、土地租赁合同;
七、房屋租赁合同;
八、营业执照及其他经营证照;
九、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海域使用证;
十、工程预结算资料、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资料、资产购买合同和发票等;
十一、土地、房屋、建(构)筑物、设备、存货、青苗等补偿申报清单;
十二、与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有关的其他资料。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交上述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各乡镇有关工作人员核对一致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由资料提交人和核对人共同签名确认后留存,原件退还资料提交人。
附件4
清点工作收费标准
一、苗木清点收费标准
档次 | 种植面积 | 计费标准 | 备注 |
1 | 5亩(含)以下 | 800元/亩 | |
2 | 5亩以上 | 600元/亩 |
二、存货、设备清点收费标准
档次 | 存放面积 | 计费标准 | 备注 |
1 | 1000平方米以下 | 5元/平方米 | |
2 | 1000(含)平方米以上 | 4元/平方米 |
说明:
1.各乡镇委托清点的,清点费用在各乡镇征地工作经费中列支;
2.按差额定标准累进计算收费,每户收费额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收费。(例如:某青苗清点项目,种植面积0.5亩,清点费用为800×0.5=400元,低于800元,按800元收费;某设备清点项目,厂房面积2300平方米,按照本收费标准,其中1000平方米,按5元/平方米计费,共5000元;剩余1300平方米按4元/平方米计费,共5200元,本项目设备清点费用合计为10200元);
3.苗木清点工作包括:鉴定苗木品种、清点苗木数量和测量苗木规格等;
4.存放面积是指正常存放货物和安装设备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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