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翁源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暂行)》的通知

翁府办〔2022〕30号

翁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粤台农业合作试验区翁源核心区管委会,青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各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翁源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暂行)》已经县政府十六届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日

翁源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暂行)

为规范、统一翁源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集体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及政府储备用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及补偿归属

本方案适用于翁源县行政区划内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土地补偿费、留用地补偿费归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所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安置、搬迁补偿及签约奖励归权属人所有。

二、集体土地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根据2021年《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规定,按照《集体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附件1)执行。

三、留用地补偿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结合我县实际,留用地统一按实际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0%的比例安排,实行折算货币补偿或留用地安置补偿。

(二)留用地采用折算货币补偿的,适用以下补偿标准:

1.县城规划区内根据发布预公告时我县控制性详细规划情况,按被征收地邻近规划区域内居住用地(以容积率2.5计)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县城规划区外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规定,按发布预公告时留用地取得成本给予补偿,补偿不得低于同期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

(三)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原则上应当用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购置物业。经被征地村集体表决同意的,也可进行货币分红,但货币分红总额原则上不高于留用地补偿总额的20%。

四、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青苗补偿标准》(附件2)、《果树补偿标准》(附件3)、《林木(绿化树木)补偿标准》(附件4)、《塘鱼、苗(花)圃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房屋及构筑物补偿标准》(附件6)、《房屋装修补偿标准》(附件7)执行。

对上述附件中未包含的补偿项目,可参照类似项目或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补偿价格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以亩为单位计算青苗补偿的,对套种(间种)作物只能以面积比例最大的一种作物进行补偿,其他品种作物不作补偿。

苗(花)圃补偿标准已包含起挖苗木、5公里以内的运输、苗木种植和一个月养护期费用。按附件5《塘鱼、苗(花)圃搬迁补偿标准》执行确有困难的,或不足以支付迁移费用的,补偿价格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协商确定。

(三)对被征收的农村村民住宅实行折算货币补偿、宅基地安置补偿或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四)对被征收的农村村民住宅采用折算货币补偿的,适用以下补偿标准:

1.对有合法产权证书的农村村民住宅,按证载面积给予补偿:

(1)被征收住宅位于县城规划区内的,按发布预公告时我县商品房(毛坯房)成交均价补偿。均价数据以翁源县房产交易中心提供为准。

(2)被征收住宅位于县城规划区外的,按附件6《房屋及构筑物补偿标准》补偿。

2.对没有办理产权证书但符合我县房地一体登记“一户一宅”规定的农村村民住宅,根据《翁源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翁府办〔2020〕13号)和《翁源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翁自然资字〔2020〕30号)规定,按房屋合法性认定结果给予补偿。

3.被征收住宅实际面积超出认定面积的,超出部分可参照附件6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偿。

4.选择折算货币补偿的,不再安排宅基地。

(五)征收集体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各种青苗和抢建的各类地上附着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六)已补偿的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在约定期限内由权属人自行清理、拆除或搬离,不得再行索取搬迁、砍伐等其他不当费用;逾期不清理、拆除或搬离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处置,因处置产生的寄托、保管、提存公证等费用或损失均由权属人承担。

五、被征收房屋的安置、搬迁补偿及签约奖励

(一)拆迁安置费计补期间从被征收房屋人员迁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算,每户每月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500元,安置费计补时长不超过六个月。

(二)对被征收房屋的搬迁户,一次性给予每户3000元的拆迁搬运费用,拆迁搬运费在签订征收协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付清。

(三)在征收协议约定时间内提前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如下方式予以奖励:按约定交付的时间提前80%搬迁完毕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予以1.5万元奖励;按约定交付的时间提前50%搬迁完毕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予以1万元奖励;按约定交付的时间提前30%搬迁完毕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予以5000元奖励。

(四)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管道煤气、自来水设施等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迁移手续,迁移产生费用按本县电信、广播电视、供水等部门收费标准补偿。

(五)有合法手续的砂石场、预制场、砖场、养殖场等企业的搬迁补偿补助费用协商不成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县原有集体土地征收标准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二)本方案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公告(含预公告)且已实施补偿具体工作的项目,继续按原征收标准、方案执行;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公告(含预公告)但尚未实施补偿具体工作的项目按本方案执行。

(三)本方案施行期间,韶关市人民政府新公布实施适用于我县的区片综合地价、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的,新标准生效后,尚未实施补偿具体工作的项目一律按新标准相应规定执行,不再适用本方案。

(四)经批准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可以参照本方案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方案所称“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关于规范翁源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翁建联发〔2020〕3号)中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基底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的要求。

(六)本方案由翁源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集体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

2.青苗补偿标准

3.果树补偿标准

4.林木(绿化树木)补偿标准

5.塘鱼、苗(花)圃搬迁补偿标准

6.房屋及构筑物补偿标准

7.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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