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门县龙平渠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府办〔2023〕13号

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门县龙平渠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业经十六届4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水利局反映。

 

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3年9月22日

  

龙门县龙平渠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龙平渠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障龙平渠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龙平渠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龙平渠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龙平渠水利工程,是指龙城街道黄竹沥村渠首电站至县柑桔场坳头分水闸29.76公里主干渠、坳头分水闸至平陵街道隘子村芒坝下渡槽23.39公里分干渠、坳头分水闸至龙江镇广美村溪背反虹涵33.69公里分干渠和城西反虹涵至龙城第四小学5.77公里分干渠共92.61公里主(分)干渠道以及沿线供水灌溉受益范围内的专用水工建筑物、电站、泵站、机电、通讯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其它配套设施等,担负龙城、龙田、平陵、龙江4个乡镇(街道)6.8万亩农田灌溉任务,属重点中型灌区工程,包括:

  (一)电站、泵站、渠道、渡槽、箱涵、反虹涵、穿河(渠)涵、水闸、跨渠交通桥、取水口、分水口、放水涵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二)主干渠碧道工程26.81公里,沥青道路、路灯、绿化、栏杆、节点景观等相关设施。

  (三)主(分)干渠及其沿线电站、泵站工程的管理土地,工程水域及林木。

  (四)工程专用的电力和通讯等设施、设备。

  (五)工程专用的水文预测设施和水质保护设施。

  (六)工程配套的生产、生活、办公、交通及安全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四条 龙平渠管理处负责龙平渠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龙平渠水利工程管理有关单位职责

  县水利局:负责龙平渠水利工程的水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龙平渠水利工程日常管理、防洪抗旱等工作,提供雨情、水情、工情、旱情预报;指导并监督所辖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提供防洪抢险及水毁工程修复、冬修水利的技术指导和支持;指导农业用水水费征收宣传工作。

  县天堂山水库管理局:负责龙平渠水利工程灌溉用水的水源供给,合理分配水库水资源,科学调度供水。

  龙城街道办、平陵街道办、龙田镇政府、龙江镇政府:协助做好龙平渠水利工程防洪和辖区内的应急抢险、冬修水利工作;负责做好龙平渠水利工程外引水渠道清淤工作;做好排洪渠道清理和维护,确保排洪顺畅;协助做好渠道管理、建设和调度供水、取水等工作;维护龙平渠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用地,禁止出现违法建设、种植和占用等现象;配合龙平渠管理处做好渠道保洁工作;负责统计农业用水的灌溉面积;做好农业用水水费征收宣传工作,负责收取农业用水水费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龙平渠水利工程范围内农作物种类和面积;负责田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应用;负责田间用水计量设施安装,实现计量到位,提升水资源利用率;负责农业用水水费征收宣传工作;协助收取农业用水水费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下拨龙平渠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工程运行、防汛抗旱、冬修水利工程、龙平渠碧道管理养护资金等经费;配合推进建立健全农业用水水费收缴机制,落实奖补资金。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决涉及龙平渠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土地纠纷等问题。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龙平渠碧道路灯用电纳入全县路灯电费;负责龙平渠水利工程沿线城镇污水的监督管理,并将非法向龙平渠水利工程排放城镇生活污水的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县林业局:负责明确龙平渠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山林边界线,禁止在龙平渠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生态林建设。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农业供水价格的制定和指导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务中心:在龙平渠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跨越、穿越龙平渠水利工程的公路、桥梁等道路工程设施,应当征得县水利局同意,不得影响龙平渠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负责做好龙平渠水利工程的灌溉用水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组织监测机构对排水设施中的水质、水量进行检验、监测和检查;保护灌溉用水水质,确保生态供水;禁止农村污水排放入龙平渠水利工程。

  县公安局:负责调查和处理在龙平渠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危害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体的治安、刑事案件等违法犯罪活动。

  县人武部:负责在龙平渠管理处进行巡检、养护、抢修和抢险等作业涉及国防线路时予以支持和配合。

  县供电局:在龙平渠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组织实施电缆线杆作业的,应当征得龙平渠管理处同意,不得影响龙平渠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协调解决龙平渠水利工程防洪用电问题。

  县小水电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结合天堂山水库供水,负责渠首电站发电供水,确保龙平渠水利工程灌溉用水。

  中国电信龙门分公司、中国移动龙门分公司、中国联通龙门分公司:在龙平渠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组织实施电缆线杆作业的,应当征得龙平渠管理处同意,不得影响龙平渠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龙平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一)渠道:龙平渠主(分)干渠渠道挖方段设计边坡,上方开挖线向上斜距7米,下方开挖线向下斜距7米,填方段两边外坡脚向外3米内。

  (二)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边:50米内。

  第七条 龙平渠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一)渠道管理范围边界外延15米。

  (二)城西反虹涵在河道管线上下游200米内的区域。

  (三)排洪闸出口下游50米内的区域。

  第八条 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工程安全巡检、隐患排查和登记建档制度。建立事故报告和应急响应机制,在工程安全隐患消除前,应落实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二)制定防汛抗旱、重要险工险段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储备和人员配备满足应急抢险等需求,按要求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培训和演练。

  (三)应定期对工程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修和校验或率定,确保工程安全设施和装置齐备、完好。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特种设备、计量装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检定。

  (四)对重要工程设施、重要保护地段,应设置禁止事项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等,依法依规对工程进行管理和巡查。

  第九条 工程管理

  (一)建立健全工程日常管理、工程巡查及维修养护制度,落实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责任主体,专人管护,渠内供水顺畅,无垃圾杂物,确保工程设施与设备状态完好,渠堤定期除草,使工程效益持续发挥。

  (二)水利骨干工程应明确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置界碑、界桩、保护标志。运行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完善,各类工程管理标志、标牌齐全,并竖立在明显的位置。

  (三)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技术管理档案,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数字化。

  (四)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依据水利工程管理需求,开展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和信息化保障环境建设,不断提升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条供用水管理

  (一)管理单位应统筹兼顾工程范围内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科学合理调配供水。

  (二)强化水利工程取水许可管理,推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取)供水计划,报县水利局审批。用水量调配涉及防汛、抗旱等内容应按规定报备或报批。

  (三)根据需要设置用水计量设施与设备,制定用水计量系统管护制度,积极推进在线监测。为水利工程配水计划实施、用水统计以及灌溉用水效率测算分析等提供基础支撑。

  (四)结合水利工程供水实际,积极开展灌溉试验和相关科学研究,推进科学供水工作。

  (五)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工艺,建立健全节水激励机制,提高水利工程供水效率和效益。

  第十一条龙平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渠道上临搭、兴建建筑物。

  (二)向渠道倾倒淤泥、砂石、矿渣、垃圾和排放工业污(废)水、生活污水。

  (三)破堤引水。

  (四)拦渠截水、抽水。

  (五)私开(关)水闸。

  (六)私装(封)放水涵。

  (七)在排洪闸出口下游增改建任何阻水建筑物。

  (八)在渠堤上进行垦种、挖砂、取水、埋坟和驾驶机动车辆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渠道安全的作业和活动。

  (九)在渠内游泳、玩耍、毒鱼、电鱼、炸鱼、钓鱼和网鱼。

  在龙平渠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二条 在龙平渠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改变地形地貌、爆破、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不得污染水质。

  第十三条 在龙平渠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增设抽水设施),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县水利局审查同意。县水利局在审查决定前,应当征求龙平渠管理处意见。

  建设单位申请审查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建设方案报批申请书。

  (二)工程建设涉及龙平渠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总体方案图。

  (三)工程建设对龙平渠水利工程的安全影响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在龙平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征得龙平渠管理处同意。

  在龙平渠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在项目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龙平渠管理处;进行工程抢修的,应当及时通知龙平渠管理处。

  施工单位应当接受龙平渠管理处保障供水安全的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修建跨越、穿越龙平渠水利工程的公路、铁路等道路工程设施,应当设置保障龙平渠水利工程安全的防护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维护车辆限高、限宽和限载等标志。

  机动车辆应当遵守限高、限宽、限载等规定,不得冲击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 龙平渠管理处对龙平渠水利工程进行维修或者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干扰维修或者抢修工作。

  龙平渠管理处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就近原则,可以先行使用就近的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因龙平渠管理处进行工程巡检、养护、抢修、抢险等作业,对管理范围外的土地、地上附着物或者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依法对土地、地上附着物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以及龙平渠水利工程沿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依法建立龙平渠水利工程安全事故、水质污染应急机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龙平渠管理处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抢险救援与水质污染应急的人员、设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发生龙平渠水利工程安全事故,龙平渠管理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按规定向县水利局和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县水利局和龙平渠水利工程沿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龙平渠管理处应当按照经县水利局许可的取水量及下达的取水计划取水,服从水量调度计划和应急调度预案。

  龙平渠沿线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用水计划,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并服从龙平渠管理处的供水调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和抢占水源,不得擅自取水,不得扰乱供水秩序。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由县水利局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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