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新建商品房带押网签工作的通知
穗建房产〔2023〕232号
各区住建部门,广州地区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统筹协调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商品房交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民法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就我市开展新建商品房带押网签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并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售商品房项目,符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办理预售商品房带押网签手续。
全市范围内已办理首次登记和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商品房项目,符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办理持证商品房带押网签手续。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
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管理,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收存预售房款。预售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在超出监管额度资金中留存已销售抵押房屋对应的涂销金额,保证用于偿还已销售抵押房屋对应的房地产开发贷款。
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存、使用预售资金行为。
三、商业银行加强协同,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
商业银行要支持配合带押网签工作,建立健全对应的服务制度,制定操作规程或业务指南,完善风险管控机制。
商业银行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地产开发贷款合同后,建立抵押房屋明细表,将开发贷款分解到户,并将抵押房屋明细表书面告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
按揭贷款银行应将个人按揭贷款直接发放至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预售商品房时,应书面告知购房人全部购房款须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带押网签完成后应及时向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申请使用额度外资金偿还已销售的抵押房屋对应的房地产开发贷款。
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人的申请将对应房屋的相关款项直接划入在建工程抵押银行偿还房地产开发贷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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