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市级土地储备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财综〔2021〕548号

市自然资源整治储备中心,各市级做地主体:

为规范市级土地储备项目成本核算,加强土地储备项目成本 管控,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 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 号)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市 级土地储备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省政策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 年 6 月 2 4 日


市级土地储备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市级土地储备项目成本核算, 加强土地储备项目成本管控,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 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 8 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 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有关

规定,结合市级土地储备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由市自然资源整治 储备中心直接或委托相关市级指挥部、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统称

“市级做地主体”)负责储备做地的项目。

第三条 【成本定义】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项目成本,是指为 依法取得土地,以及通过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整理,使之具备供

应条件而产生的征地拆迁、土地开发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核算要求】市级做地主体应根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 管理办法和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与土地 储备项目管理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体系,按照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管理的原则,开设专门银行账户核算做地资金,分项目(或宗地)独立建账按实核算成本,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储备做地资 金用途,不得与做地以外的资金相互混用。市级做地主体应当按 照市自然资源整治储备中心核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核算信息和相关材料。

第五条 【认定程序】市自然资源整治储备中心为市级土地储 备项目责任主体,按规定委托市级做地主体开展具体做地实施工 作。市自然资源整治储备中心负责对市级做地主体提出的项目成 本进行初审,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准, 特殊情况报市储委会办公室或市政府批准后作为成本的认定依据。

第二章 成本的构成和核算

第六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集体土地征收、补 偿等费用,即土地储备项目在收储过程中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补偿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征地、安置补偿相关费用、委托征收部 门服务费;农转用报批相关税费、农转用所需的相关指标费用以及农转用其他相关费用。

(一)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 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依据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或属地政府出

具缴款联系凭证支付。

(二)农转用报批相关税费,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 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

费用依据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缴款联系凭证支付。

(三)农转用所需的相关指标费用,包括补充耕地指标费、 补建标准农田指标费及水域占用补偿费等。费用依据自然资源规

划部门或属地政府出具缴款联系凭证支付。

(四)农转用其他相关费用,包括表土剥离成本、村发展留 用地及指标变现款等。费用依据属地政府明确的收费标准进行核

算。

(五)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房屋货币补偿费、搬迁费、临 时过渡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房屋装饰补贴费、附属设施补偿费

等。费用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实施方案及协议等进行核算。

(六)委托征收部门征收服务费。费用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的

服务标准进行结算。

第七条 【国有土地征收、收购相关费用】国有土地征收、收 购相关费用,即土地储备项目在收储过程中对国有土地进行征收、 收购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征收、收购补偿安置费;委托征收部门

征收服务费等。

(一)征收、收购补偿安置费,包括房屋土地货币补偿、一 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设施设备补偿和提

前搬迁奖励费等。本费用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实施方案及协议等进行核算。

(二)委托征收部门征收服务费。本费用依据文件规定的服

务费标准进行核算。

第八条 【安置房建设或购买费】安置房建设费以实际工程投 资决算为依据;安置房购买费依据政府确定的回购价或以拟购买的安置房实际建设成本结合财务成本等费用为依据。

第九条 【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仅 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 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支出。本费用以合法采购方式确定的建设合同标的、结算材料、政府性规费等为依据。

第十条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其他前期费用、做地管理

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一)其他前期费用,即为保障土地储备项目在谋划、做地、

入库等环节顺利实施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

1.项目谋划费用,包括开展储备做地范围内土地储备项目排 摸、调查、论证、策划、立项、规划、研究等费用。本费用依据

招投标选定的合同标的,按实进行核算。

2.做地前期费用,包括土地、房屋、设施设备评估费;土地

勘测定界费。本费用依据文件明确的收费标准进行核算。

3.入库前期费用,包括管线迁移费(含公告费);土壤污染场

地调查费;文物调查费;水域占补平衡产生的评估费、设计费及建设费等相关费用;围挡建设费;地块日常维护及巡查管理费;权属变更登记相关税费。管线迁移费(含公告费)、权属变更登记相关税费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缴款联系凭证支付。其他入库前期费用依据招投标选定的委托合同标的,按实进行核算。

(二)做地管理费用,为市自然资源整治储备中心委托市属 国有企业做地所需支付的管理费用。本费用按照委托做地项目成本支出总额(不含偿债付息支出)及做地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结合做地考核结果计算确定。做地管理费按项目实行总额控制,按年度成本支出数统筹安排,适当兼顾激励和奖励。做地管理费 总额控制数费率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 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中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标准执行。

(三)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法律咨询费、项目跟踪审计费、 年度收支决算审计费和决算审计费,以及经核准认定的其他相关 费用。本费用依据招投标选定的合同标的和相关文件明确的收费标准,按实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不纳入项目成本核算内容】储备土地出让前期费 用,包括出让前期研究和规划条件审查费、出让地价评估费等支 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核算。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不纳入成本核算范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成本控制要求】市自然资源整治储备中心应严格 履行业主管理职责,建立市级土地储备项目成本核算内部审核管 理和定期报账机制。市级做地主体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 项目进行核算,严格控制土地储备项目成本支出,不得随意扩大 成本列支范围和标准,严禁虚报项目成本,确保成本可控、核算

规范。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

各自职责,强化对市级做地主体成本核算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第十四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 依申请公开

抄送: 市政府办公厅,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财政局、自然资

源规划分局(局)。

宁波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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