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府办发〔202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反映(联系电话:22836636)。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7日
佛山市顺德区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限额以下自建房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限额以下自建房质量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佛山市关于加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自建房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的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自建房,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等的房屋,且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
第三条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以上的自建房工程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以上的自建房拆除施工活动应按照《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拆除备案手续。
第二章 部门监管职责
第五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管理,指导镇(街道)加强对限额以下自建房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指导镇(街道)依法对规避施工许可等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镇(街道)依法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镇(街道)依法对限额以下自建房违反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对限额以下自建房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开展事故调查。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负责指导镇(街道)依法对限额以下自建房(非宅基地)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 区供电部门配合政府部门对限额以下自建房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拒不停工整顿项目的处理给予技术协助。
第十一条 区供水部门配合政府部门对限额以下自建房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拒不停工整顿项目的处理给予技术协助。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全面加强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的日常监管,明确辖区限额以下自建房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指导管理机构充分利用行政服务站等网格化力量,强化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全面掌握辖区内限额以下自建房基本情况,落实辖区内限额以下自建房的信息登记,对限额以下自建房实施过程管理。
第三章 限额以下自建房的建设审批
第十三条 限额以下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方可动工建设,申请程序按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方(权属人)应当在限额以下自建房施工前,到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开工信息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顺德区限额以下自建房开工信息登记表;
(二)设计、施工单位合同;
(三)建设方(权属人)、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以下简称施工方)签署的安全生产承诺书;
(四)开工前四邻房屋检查资料;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应对提交登记信息的项目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建设方(权属人)发放信息登记回执,督促其张贴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建设方(权属人)按照要求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批准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质量验收,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应指导和监督建设方(权属人)组织开展质量验收。建设方通过验收后向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报送《佛山市顺德区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表》。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在《佛山市顺德区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表》加具监管意见。
第四章 限额以下自建房参建各方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方(权属人)对限额以下自建房质量、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负首要责任,按要求履行如下管理责任:
(一)委托设计施工。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方(权属人)应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直接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发布的通用设计图集、标准设计图纸)。建设方应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
(二)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建设方(权属人)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自觉接受周边群众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自觉执行人居环境整治有关要求,建材、工具等物资于村居指定临时堆放点规范堆放,不占用公共空间、不扬尘;认真落实质量和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责任,及时消除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工程竣工后组织工程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通知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派人指导验收过程。
第十七条 限额以下自建房施工方负质量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一)强化限额以下自建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施工方应委派一名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相关管理经验的人员作为施工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消防器材;依法为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提倡为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现场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混凝土、钢筋、水泥、砌体)。
(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施工现场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前须对相关建筑工人进行技术及安全生产要求交底。
(三)隐患排查整改。施工负责人应做好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消除隐患。项目现场作业人员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施工负责人应及时闭合处理。
第十八条 限额以下自建房设计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开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严格设计变更管理,参加工程验收,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对工程是否需要进行勘察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鼓励建设方(权属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二)委派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对工程实施监理,监督施工方严格按设计文件施工;严格按有关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施工方落实。
(三)检查施工方现场安全措施及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方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方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应及时向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已办理开工信息登记的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各镇(街道)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应建立限额以下自建房统计表,并督促建设方和施工方落实安全施工生产责任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要建立日常质量和安全巡查制度,配备2名以上具有工程相关专业知识的专职管理员,全面掌握辖区限额以下自建房质量和安全动态,定期向镇(街道)综合执法等部门报送管理台账,做到信息互通共享。指导建设方(权属人)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对日常巡查发现未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未按批准内容建设的,应督促当事人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自行整改,不听劝阻的将有关违法线索移交属地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道)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要对照检查清单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落实整改,形成闭环管理。检查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建设方(权属人)自行保管,一份由施工方存档,一份由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留存备查。对检查发现工程参建方对质量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将情况报送属地住建部门。
第二十三条 镇(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对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过程和建设后的巡查工作,一旦发现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等行为,应马上采取措施:
(一)责令制止。依法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二)立案查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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