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动中国(中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高质量发展, 进一步提升跨境电商产业集聚水平,积极引导和规范我市跨境电商 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以及管理,经市商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 将《中山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中山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中山市商务局

2023年2月23日

中山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中国(中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 验区建设,引导和规范我市跨境电商园区的规划、建设及管 理,促进我市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发展, 打造良好的行业生态 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是指在中山市内集 聚一定数量的跨境电商企业和相关运营服务组织,跨境电 子商务业务发展特色明显、以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为主导, 设有独立运营管理机构, 能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 务, 形成一定产业聚集效应和生态体系效应的区域。其表 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专业集聚区等产业载体,根 据园区发展情况, 认定类型分为引领型园区和成长型园区。

第三条 中山市商务局负责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 认定工作。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跨 境电商产业园区的申报预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中山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园区经营管理主体是在中山市内工商注册, 有税 务登记的独立法人。

(二) 园区规划科学合理,功能定位准确, 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特色明显, 符合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与配套服务要 求,得到所在镇街的商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支持。

(三) 园区基础设施健全, 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构 和运营机制。园区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 能为 入驻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等 公共配套服务。

(四) 园区配备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 或委托成熟专 业的运营服务团队负责跨境电商园区运营建设等工作, 能定 期向政府部门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五) 园区及入驻企业诚信合规经营, 自申请市级认定 起的前 2 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国家、省、市相关 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引领型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在 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 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园区运营时间达到 2 年以上,建筑面积不低于 2 万平方米。

(二) 园区入驻企业总数达到 50 家以上, 其中入驻园 区的跨境电商企业(包括平台型企业、交易型企业及服务型 企业等) 不少于 20 家(入驻以企业工商注册地址为准) 。

(三)园区跨境电商企业完成中山市跨境电商企业备案 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

(四) 园区近两年年均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以中山市 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统计监测的为准) 不低于 5 亿元(人 民币) ,近两年年均跨境电商交易总额达到 20 亿元(人民

币)以上。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成长型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在 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园区运营时间达到 1 年以上, 建筑面积不低于 8 千平方米。

(二) 园区入驻企业总数达到 30 家以上,其中入驻园 区的跨境电商企业(包括平台型企业、交易型企业及服务型 企业等) 不少于 10 家(入驻以企业工商注册地址为准) 。

(三)园区跨境电商企业完成中山市跨境电商企业备案 的数量不少于 5 家。

(四) 园区年度跨境电商交易总额达到 10 亿元以上。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中山市跨境电商务产业园区的申报主体为园 区的经营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山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采取园区经营管理 主体申报、所属镇街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市商务局组织审核 认定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 申报。由中山市商务局发布认定申报通知, 组织 开展申报。各申报主体按照通知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上 报所属镇街商务主管部门。

(二) 推荐。有关镇街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认 真查验相关材料, 加具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市商务局。

(三) 评审。市商务局根据申报情况, 组织专家或委托

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

(四) 公示。由市商务局在局官方网站上对拟认定的市 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对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必要时由市商务局组织进行调查 复审。如调查复审后确认异议成立的,取消认定资格。

(五) 认定。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产业园区,正式认定为中山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 由市商务 局出具认定文件并对外公布。

第九条 如经广东省商务厅认定为广东省跨境电商产 业园区的(以广东省商务厅公布的名单为准),园区自动纳入 认定为市级引领型跨境电商产业园区, 无须再履行申报、推 荐、评审、公示的程序。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园区工作给予指导 和监督。 经认定的中山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 符合国家、省、 市相关资金扶持条件的, 可予以相应支持。

第十一条 中山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 理,市商务局会适时组织复评工作,对未达到要求的限期整 改或取消资格。

第十二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山市跨境电子商 务园区认定称号的,或 已获认定的中山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 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处罚的,撤销其称号且三年内不 得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中 山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 市商务局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 收 回相关财政资金, 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中山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应建立 业务统计监测体系,定期按照市商务局要求报送园区的相关 数据和发展情况。

第十五条 对已经认定的中山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 如发生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严重违法违规或政府部门要 求的有关数据情况逾期不报且经督促整改后仍不上报的,撤 销其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认定办法实施期间, 如国家、省、市相关 政策发生调整的, 则遵从国家、省、市最新政策。

第十七条 本认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 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经营环境变化或有效期届满, 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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