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府办发〔202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
《顺德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联系电话:22831866)。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顺德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相互衔接。符合我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实际,并与我区原有政策规定相衔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区级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含监管企业和持股企业)以及其他区属国家出资企业。上述企业统称区属企业。
其他区属国家出资企业中的未脱钩企业、脱钩未移交企业,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
第四条 区财政设立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反映国有资本收益的收支情况。
第二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五条 区级国有资本收益是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他区属国家出资企业(即区属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收取范围和比例为:
(一)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按30%的比例上交。
(二)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区属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上交。股息、股利收入原则上用于支持该企业的改革发展。
(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按100%上交。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100%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六条 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需要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发展要求,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应为30%)和补充社会保障基金外,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包括向新设区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区属企业增加资本金,引导区属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将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主要支持区属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和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支出。
(四)其他支出。区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要时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七条 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区财政局组织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编制。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区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等,按照当年度区级财政预算编制工作计划及要求,向区财政局提出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八条 按当年度财政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布置下达。区财政局向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发出编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向区属企业下发编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
(二)申报计划。区属企业向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
(三)审核上报。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所监管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根据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汇总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区人大批准。
第九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人大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批复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在区财政局预算批复之日起十五日内,下达给所监管的企业。
第十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 区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一)利润收入: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申报。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1个月内申报。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
(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两个月内并于清算企业注销登记前,由清算组或管理人负责申报。
(五)区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区政府决定执行。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区属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在收到区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区属企业根据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并报告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按照《顺德区区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制度实施办法》(顺财﹝2022﹞118号)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编制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期间,区属企业应每年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报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预算执行结果。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区属企业按照区财政局下发的编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通知,向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编报本企业决算草案;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汇总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区人大批准。
第五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按规定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区属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并依法接受区财政局、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区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开展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支出项目预算申报时,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我区财政支出绩效预算申报的有关规定,汇总向区财政局报送绩效预算申报材料,明确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年度终结,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区财政局对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绩效自评实施再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方案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区属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由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监督催交;因特殊情况延迟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需提前向区财政局申请延期,按区财政局的批复执行。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和《广东省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可参照执行或制定本辖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顺德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2﹞162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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