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反映(联系电话:8228534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9日
佛山市禅城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和工程廉政建设,更加专业、规范、高效、廉洁推进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非经营性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2〕12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3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房屋建筑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及程序作为项目实施管理主体,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职责,以招标人身份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组织管理,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程,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使用单位,是指本项目用地使用权人及不动产权利人、项目报批报建主体、预算资金申报主体,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对项目提出建设和使用功能需求,配合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区政府设立专门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即禅城区代建项目中心,以项目建设单位身份具体负责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非经营性项目,包括以下项目: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房屋建筑项目;
(三)区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房屋建筑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以下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不实行代建,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区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总投资不足3000万元的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类项目;
(三)项目使用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施工招标工作的项目;
(四)根据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规定不适用代建的项目。
第四条 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非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于应当实行代建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在项目启动批复中明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批复未注明的,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
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第五条 项目使用单位和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就代建项目签订代建项目协议,明确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目标、委托事项、双方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建立区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成立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非经营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及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项目建设效率。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代建项目立项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组织项目建设后评价。
区财政局按照区现行文件规定负责根据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申请,做好资金保障工作,按项目款项申请审核拨付建设资金,对项目建设的概算、结(决)算进行评审,并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对项目预算编制结果进行抽查。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权责分工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八条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依据区政府项目批复及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具体落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二)根据项目建设和使用功能需求,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概预算编制、招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和结算等全过程建设管理工作,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上述报批报建手续。
(三)按本办法职责分工负责组织项目的招标和委托工作,以及合同签订工作,对项目建设期间各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管理。
(四)制订项目工作计划;协助项目使用单位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编制竣工工程结算;协助项目使用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五)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六)负责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对项目规范运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经常性的内部审计。
(七)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管理,组织代建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档案备案及项目使用移交等。
(八)负责督促参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落实保修期内因建设原因造成的项目质量问题的保修管理工作。
(九)向区相关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将代建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十)按建设行业管理要求,对技术咨询、施工、监理、造价等项目各参建单位的参建过程进行综合评价。对于综合评价为优秀或不合格的单位,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审核,并建议纳入建设行业诚信体系管理。
(十一)做好廉洁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工程建设规定及建筑业有关法律法规,预防建筑市场腐败。
第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报区政府审批取得政府项目批复;负责立项前落实项目资金来源,牵头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办理环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调整、用地等前期工作报批手续。
(二)负责涉及项目用地划拨、不动产权登记、变更等与用地确权、固定资产确权相关的工作。
(三)根据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书面提出相应深度的建设和使用功能需求,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四)负责办理报批报建等有关手续。
(五)会同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经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及项目使用单位双方确认后向区财政局办理资金申请;负责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及报批。
(六)对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提出的资金拨付审核申请予以确认,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七)参与工程中间验收、竣工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后接受项目使用移交,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及资产入账登记工作,负责项目保修期维护管理。
(八)指派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代表项目使用单位作为项目负责人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九)按代建项目协议约定,需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采购的事项,作为采购人负责货物或设备的采购、管理、验收等全过程工作。
(十)对涉及项目资金、永久产权办理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申请及拨付材料、立项申请资料、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文书、规划、设计及施工报建资料等及时盖章确认。
(十一)按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使用单位职责,做好廉洁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与投资管理
第十条 项目使用单位在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应当主动与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衔接,及时商请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项目技术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项目涉及的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完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实施代建后,移交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实行代建。项目使用单位为区直部门下属机构的,应当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牵头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具体编写工作由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承担。若项目存在超建设规模、超建设标准、超投资规模或改变功能等问题,由项目使用单位会同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调整或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十四条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牵头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并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以经批准的项目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项目使用单位书面提出建设和使用功能需求后,严禁擅自变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和总投资额的,应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政府建设工程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因国家建设标准、建设规范等政策调整;
(二)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
(三)因项目建设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五条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做好投资规模和进度控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如因工程变更等导致投资额超出已批准概算金额,应严格按照《佛山市禅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及《佛山市禅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区有关规定文件,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工作和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七条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协助项目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含项目建设管理费),经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及项目使用单位双方确认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报区财政局审定纳入年度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 项目年度预算资金由区财政局按预算计划下达到项目使用单位,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牵头,与项目使用单位按计划中确定的预算额度联合向区财政局申请,将项目建设管理费指标调整至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建设管理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核参建单位请款申请后送项目使用单位审批,由项目使用单位向区财政局申请付款,按月将支付情况抄送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做好竣工备案、档案备案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项目使用单位使用,并按规定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和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等工作。
如因项目质量问题无法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按合同约定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达到标准后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建立有关档案。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三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和入账登记以及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因建设原因造成的项目质量问题的,由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按合同约定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负责保修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落实工程进度报告制度,按要求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报告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建设过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公职人员在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中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代建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区有关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使用单位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投资、内容和标准的,对负直接责任的单位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对于综合评价为优秀或不合格的单位,将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审核,建议纳入建设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并抄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9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明确实行代建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项目代建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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