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埔建〔2022〕542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不规范问题较突出,涉嫌违反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测机构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按要求开展现场及试验室检测,须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培训考核,加强对检测人员的职业操守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提升检测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理论业务知识及实际操作能力,检测人员在检测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
二、规范检测工作流程,加强检测过程管理
(一)检测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
(二)检测作业前实行提前告知制度。对于涉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实体等现场检测,须先将检测方案告知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称“区质监站”)后方可实施,检测机构须在项目检测实施前将检测合同、检测方案、检测计划告知广州开发区建筑材料和工程技术管理服务中心(下称“区技术中心”)。
(三)检测过程要求。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质量检测过程的见证及检查,督促检测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开展检测;监理单位应履行好取样、送检及检测过程等的旁站见证,做好监理见证记录;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对检测单位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并提供检测必要的作业条件,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送检;检测单位应严格按要求开展现场检测,并接受监督管理。
(四)检测异常或不合格情况反馈。检测机构应将检测结果上传至监管系统,对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结果异常或不合格的,应在作业后24小时内向区质监站报告。
(五)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单位出具检测报告的期限,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单位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有数字水印、二维码等有效监管标识,建设单位应当拒绝接受没有有效监管标识的检测报告。
三、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一)区住建局、区质监站、区技术中心将不定期对我区检测机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检测机构的业务承揽行为、试验室管理情况、环境状况、仪器设备管理、检测过程、检测记录、检测报告等内容。区质监站负责对监管项目的检测报告上传及不合格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技术中心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发现检测行为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区技术中心将相应检测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采取约谈、下发整改通知单等,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我局。
(二)我局将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实体及检测行为的监管,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依法从严查处。
特此通知。
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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