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惠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实施办法》的决定

惠城农水字〔2022〕19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局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原《惠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实施办法》(惠城农水字〔2021〕186号),编号为:HCBGS-2021-4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做出修改,主要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财政局的相关职责,对奖补的条件、对象和标准,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批以及拨付流程等做出了相应修改完善。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修订后的《惠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实施办法》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反映。

  附件: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惠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实施办法

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2年11月7日

附件:

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惠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精神,鼓励和推动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引导农村土地向规模经营主体集中,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更加有效推进土地集约规模经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1年第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粤府办〔2019〕16号)和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确认或者盖章确认。

  第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五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格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六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严禁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七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宣传土地流转有关政策,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提供政策咨询,指导交易方通过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进行交易;

  (二)指导、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年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资金申报工作;

  (三)对流转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奖补资金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

  (四)对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进行审核;

  (五)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化建设,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并指导签订。规范辖区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变更、备案,对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以村组集体为单位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六)加强对土地流转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监管和对流转土地用途的跟踪监控;

  (七)受理群众有关投诉举报等。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职责:

  (一)及时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资金的组织申报和审定工作;

  (二)开展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建设,加强土地流转档案管理,提供政策咨询,指导合同签订等;

  (三)受理群众有关投诉举报等。

  第十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按照当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要统筹安排奖补资金;

  (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三章 奖补范围、条件、对象和标准

  第十一条 奖补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由农村集体发包、农户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包含林地、草地)和村集体未承包到户的耕地(不包含林地、草地)。适用于本办法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包括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十二条 奖补的条件、对象和标准: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以流转经营主体(流入方)为单位,耕地相对集中连片流转面积达到100亩(含1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含3年)以上,并通过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财政奖补:流转经营主体(流入方)150元/亩、流转农户(流出方)50元/亩。

  (二)对已成功申报奖补资金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终止、解除合同的,在原流转合同承包期内,同一地块再次进行经营权流转的,流转经营主体不得重新申请财政奖补。

  (三)为了保证鼓励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有效开展,当年对符合奖补基本条件且帮助农户成功流转土地经营权,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经济联合社(村委会)40元/亩、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40元/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0元/亩。财政奖励资金可用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等工作支出。

  第十三条 申报期限:

  土地流转奖补实施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按年度申报,本年度(1-12月)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于次年统一集中申报,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流转经营主体按照申报程序组织实施。

  对符合财政奖补条件的流转方未按有效申报期报送申请材料的,视作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合同期限内不得申请财政奖补。

第四章 奖补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审批流程。

  (一)申报。符合财政奖补条件的流转双方向行政村提出申请。1.流转经营主体(流入方)填写《惠城区 年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申请表(流入方)》,于当年3月20日前将上述申报材料报所在行政村初审。2.流转农户(流出方)凭有效的户口本(或身份证),以经济合作社(村小组)为单位填写《 村 经济合作社 年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申请登记表(流出方)》,于当年3月20日前将上述申报材料报所在行政村初审。

  (二)初审。行政村对流转双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1.对当年符合奖补条件的流转农户(流出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登记、核实、汇总,以村小组为单位填写《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 年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汇总表》,连同《 村 经济合作社 年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申请登记表(流出方)》在村公开栏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后,经村委会主任签名并盖村委会公章确认,于当年4月20日前将上述申报材料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2.对当年符合奖补条件的流转经营主体(流入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包括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用途等相关数据,经村委会主任签名后盖村委会公章确认,于当年4月20日前将上述申报材料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复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行政村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条件和标准,组织人员对奖励申请对象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复核,以行政村为单位汇总填写《惠城区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汇总表》,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于当年5月20日前,行文并将以上附表报送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定。

  (四)审定。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当年6月20日前,将审定结果回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当年发放财政奖补的依据,并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资金安排: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财政奖补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财经制度规定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补助、奖励资金拨付流程: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办提供农户(流出方)个人账户信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财政结算中心)负责拨付流转农户的财政奖补资金,按照核实的流转农户(流出方)数据通过“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发放给农户。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办负责收集并提供土地流转经营主体(流入方)有效证明、收款银行账户等材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财政结算中心)办理拨付奖补资金手续;

  (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依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有关资料,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拨付土地流转的财政奖补资金。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奖补资金。凡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奖励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奖补资金,取消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年应奖励的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负责财政奖补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2021年7月19日发布的《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惠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的实施办法》(惠城农水字〔2021〕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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