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在建工程项目根治欠薪制度和加强工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增人社函〔2022〕636号
增城区各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我区在建工程项目根治欠薪系列制度,规范在建工程项目管理,防止工程和劳资纠纷发生,保障农民工和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现就落实根治欠薪制度和加强工地管理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用工(农民工)前,要配合派出专员与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网格管理员组成本项目“三方管理小组”(附件1)。
二、在建工程项目自用工(施工人员)之日起,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立和收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建设单位、分包单位负责配合,各责任单位按照《建筑法》《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落实劳动用工、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工资支付等监督管理工作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管理,制定落实“两制”管理工作方案;按月向“三方管理小组”申报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及工人工资支付等情况(详见附件2、3)。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派员参加“三方管理小组”组织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碰头会,并由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组织班组代表参加,通报当月发现问题情况、上月问题整改情况,研究解决涉工程结算、工人工资支付等问题。
三、在建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要根据《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规定,对施工企业落实建筑施工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对未落实行为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向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建设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报告。
四、各在建工程项目责任单位按职责加强自查(附件4),对自查以及政府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日常工作中发现工程纠纷和劳资纠纷的,及时组织责任单位介入化解;发生欠薪纠纷突发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员及时前往现场处置。对拒不配合整改和处理的,将由区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并作为诚信记录依据,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特此通知。
附件1:在建工程项目“三方管理小组”名单
附件2:在建工程项目“三方管理小组”工作规则
附件3:在建工程项目款项支付情况登记表
附件4:在建工程项目实地核查表
附件5:承诺书
附件6:保障农民工资支付工作法律责任
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增城区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
2022年9月7日
附件1 | ||||
在建工程项目“三方管理小组”名单 | ||||
项目名称: | ||||
项目简称: | ||||
工程编码: | ||||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1 | (镇、街) | |||
2 | (建设单位) | |||
3 | (总承包单位) | |||
注:1.本项目质量监督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
附件2
在建工程项目“三方管理小组”工作规则
一、指导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分别制定“两制”管理方案(附件1)。
二、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立和收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附件4-3),建设单位、分包单位负责配合。
(一)台账资料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保管,责任单位自台账资料自产生之日起3日内交总承包单位管理;建设单位、分包单位产生的台账资料,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人核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台账资料同时复印报街道网格管理员,按项目建档存储。
(二)总承包单位在建立台账后,需按月收集动态更新的台账资料;重点收集工程项目款项支付凭证、工人考勤表、工资签收表等台账资料(附件2),做好记录。
三、按月组织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班组代表召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碰头会,通报当月发现问题情况、上月问题整改情况,研究解决涉工程结算、工人工资支付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要求,做好会议记录(附件3)。
四、加强工地管理,落实巡查监管制度,发现相关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街道巡查网格管理员责令改正,并跟进改正情况。拒不整改的,报区相关单位依法查处。
五、发现存在劳资纠纷隐患或已发生劳资纠纷的,及时组织责任单位介入化解;发生欠薪纠纷突发事件的,及时组织相关责任人员前往现场处置。
附件:
1.在建工程项目“两制”管理方案
2.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清单
3.在建工程项目“两制”工作会议记录
附件2-1-1
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两制”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XX项目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规范工程款、工资款支付发放,源头上杜绝工程款纠纷和劳资纠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9〕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工程项目各方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下称“两制”),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信息管理、考勤管理、工程结算、工程款和工资款支付、工人工资发放工作,完善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确保不发生工程纠纷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二、工作机制
(一)成立管理小组:
由项目经理XXX任组长,劳务管理员XXX、财务员XXX为成员。
组长负责统筹落实和监督总包、分包单位落实工程结算和“两制”落实工作。
劳务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审核总包、分包单位关于实名制管理和工资发放的情况。
财务人员负责落实工程款、工资款支付工作,监督总包单位工人工资专户资金使用情况。
管理小组定期召集成员及总包、分包单位责任人召开会议,掌握工程进度、工程结算、工程款和工资款支付、工人招用退场以及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并做好“两制”工作会议记录(附件3)并妥善保存。
(二)工作措施。
1.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实名管理措施,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要求实施实名管理。
2.及时办理施工许可,在申请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备案手续时,提供工资专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3.与总包单位签订《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配合总包单位开通工人工资专户。开通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账户。
4.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按时足额支付约定人工费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参照施工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参照比例为15%-20%。
5.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定期检查工人工资专户资金使用情况、工人工资发放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6.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清单(附件2)准备和保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并按月检查总包、分包单位的资料齐全和完善情况,或者要求总包、分包单位提供备案。
7.总包、分包单位拒不履行的,向项目所在地镇街政府劳动、建设部门反映。
8.积极接受项目所在地镇街政府、人社、住建等部门的监督指导,配合落实两制管理工作。
附件2-1-2
在建工程项目(总包单位)“两制”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XX项目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规范工程款、工资款支付发放,源头上杜绝工程款纠纷和劳资纠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9〕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工程项目各方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下称“两制”),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信息管理、考勤管理、工程结算、工程款和工资款支付、工人工资发放工作,完善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确保不发生工程纠纷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二、工作机制
(一)成立管理小组:
由项目经理XXX任组长,劳务管理员XXX、财务员XXX为成员。
组长负责统筹落实和监督分包单位落实工程结算和“两制”落实工作。
劳务管理人员负责落实本项目工人实名制登记、考勤和工资发放工作,并监督审核分包单位关于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编制、发放情况。
财务人员负责落实工程款、工资款分账管理工作,落实工人工资发放工作。
管理小组配合建设单位定期召开会议,提供和掌握工程进度、工程结算、工程款和工资款支付、工人招用退场以及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并做好“两制”工作会议记录(附件3)并妥善保存。
(二)工作措施。
1.取得施工许可后,开通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账户。与建设单位签订《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开通工人工资专户。
2.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开展实名管理数据的采集、登记、审核、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3.招用工人后,依法与工人订立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约定的工人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通过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4.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采集点,对首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采集个人实名管理信息。在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后,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账户。
5.建立现场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在施工现场人员进场后5日内,要向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报送实名登记信息资料并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监管。现场人员退场时,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者诚信记录,并按劳动合同约定结清相关费用。未与本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6.在项目现场设置公示牌,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薪酬约定等编制作业工人的工资表,经作业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后。将每月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7.委托银行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划入作业工人的工资卡。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发劳动者工资总额的,在15日内补足。
8.存在分包单位的,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对实名管理工作负总责,对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督促其落实实名管理制度。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监督其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接受分包单位委托通过银行代发工人工资,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9.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清单(附件2)准备和保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并按月检查分包单位的资料齐全和完善情况,或者要求分包单位提供备案。
10.应当指派能够胜任岗位的劳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学习,熟练运用广州市建筑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确保两制工作有效落实。
11.建设单位、分包单位拒不按照“两制”规定履行的,向项目所在地镇街政府劳动、建设部门反映。
12.积极接受项目所在地镇街政府、人社、住建等部门的监督指导,配合落实两制管理工作。
附件2-1-3
在建工程项目(分包单位)“两制”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XX项目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规范工程款、工资款支付发放,源头上杜绝工程款纠纷和劳资纠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9〕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工程项目各方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下称“两制”),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信息管理、考勤管理、工程结算、工程款和工资款支付、工人工资发放工作,完善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确保不发生工程纠纷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二、工作机制
(一)成立管理小组:
由项目经理XXX任组长,劳务管理员XXX、财务员XXX为成员。
组长负责统筹落实工程结算和“两制”落实工作。
劳务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负责具体落实本单位工人实名制登记、考勤和工资编制、发放工作。
管理小组配合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定期召开会议,提供和掌握工程进度、工程结算、工程款和工资款支付、工人招用退场以及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并做好“两制”工作会议记录(附件3)并妥善保存。
(二)工作措施。
1.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服从总承包企业的用工实名管理要求,将招用的施工现场人员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要求开展实名管理相关工作。
2.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3.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本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开展实名管理数据的采集、登记、审核、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4.招用工人后,依法与工人订立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约定的工人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通过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5.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采集点,对首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采集个人实名管理信息。在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后,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账户。
6.配合总包单位做好现场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7.在项目现场设置公示牌,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薪酬约定等编制作业工人的工资表,经作业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后。将每月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8.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清单(附件2)准备和保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
9.总包单位拒不按照“两制”规定履行的,向项目所在地镇街政府劳动、建设部门反映。
10.积极接受项目所在地镇街政府、人社、住建等部门的监督指导,配合落实两制管理工作。
附件2-2
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台账清单
一、项目基础资料
1.项目施工许可证(A)
2.项目招标文件(A)
3.工程施工合同(含总、分包)(A)
4.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含总、分包,如有)(A)
5.项目施工日志(B)
6.项目监理日志(B)
7.监理例会纪要(B)
8.分包单位资质报审、安全生产许可(A)
二、资金往来相关资料
9.工程款支付担保(如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提供此项)(A)
10.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三方协议和开立证明(A)
11.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发放工资委托书(A)
12.建设单位人工费用拨付凭证(B)
13.其他工程款拨付凭证(B)
14.工程款拨付申请表或工程结算单(B)
15.工资发放记录(银行代发流水)(B)
16.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保函)或免于缴存证明(A)
三、用工管理相关资料
17.进场施工人员劳动合同(按班组)(B)
18.用工花名册(B)
19.考勤表(按月)(B)
20.工资支付表(按月)(B)
21.总、分包单位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管理的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劳资专管员任命书以及劳动合同。(A)
22.总、分包单位有关农民工工资管理的制度、文件。(A)
23.农民工进场调度通知书;农民工退场资料。(B)
24.维权公示资料、工资公示资料。(B)
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相关资料:
25.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预付款银行付款凭证(A)
26.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可研报告(A)
注:1.上述台账资料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按实际提交;2.上述B类资料需按月动态更新收集。
附件2-3
在建工程项目“两制”工作会议记录
时间:
地点:
参会人员:
一、基本情况
(按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提供和记录工程进度、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工资款支付情况以及工人数量情况、招用辞退数量情况、进出场管理、工资及发放情况等)
二、存在问题
(分别记录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关于两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计划)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按实际记录)
注:本会议记录由总承包单位负责记录,将镇(街)网格管理员备案。
附件3-1 | |||||||||
在建工程项目款项支付情况登记表 | |||||||||
项目名称: | 工程编码: | ||||||||
工程款支付约定: | |||||||||
人工费拨付约定: | |||||||||
工人工资专户账号: | |||||||||
年月 | 工程进度 | 工程款支付进度 | 人工费拨付情况 | 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 核查人员签名 | 备注 | |||
日期 | 金额 | 日期 | 人数 | 金额 | |||||
1.每月应有工人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相关支付凭证等备查; |
附件3-2 | |||||||||
花名册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籍贯 | 工种 | 入职时间 | 离职时间 | 手机号码 | 合同编号 |
制表人: | 审核人: | 日期: |
附件3-3 | ||||||||||||||||||||||||||||||||||||
项目 班组人员考勤 | ||||||||||||||||||||||||||||||||||||
工程名称: 。 | ||||||||||||||||||||||||||||||||||||
序号 | 日 期 姓 名 | 年 月份 | 全月工时合计 | 全月工日合计 | 签名 | 备注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备 注 栏 | ||||||||||||||||||||||||||||||||||||
考核人: 复核人: 审核人: | ||||||||||||||||||||||||||||||||||||
备注:出勤按时计算,统一符号为 :休息Х 旷工○ 待工△ |
附件3-4 | |||||||||||
公司 项目 班组工资表 | |||||||||||
序号 | 姓名 | 工种 | 身份证号 | 月 | 加班天数 | 加班费 | 高温补贴 | 借支 | 应发工资 | 实发工资 | 领取签名 |
制表人: 班组长: 项目负责人: 日期:
在建工程项目实地核查表
核查时间:2022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是否政府或 国有企业 投资项目 | 所属行业 | |||||
住建 | 交通 | 水利 | |||||
地点 | |||||||
考核评分项目序号 | 评分项目及分值 | 需要核查的证明材料 | 核查情况及 问题说明 | ||||
1 | 工程领域建设用工管理情况。(人社) | □是否配备劳资专管员,查看其聘用合同、身份信息 □用工管理台账 □随机询问3名施工现场工人身份证、银行卡是否被扣 押,是否被要求提供押金 | 劳资专管员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名农民工存在被扣押身份证、银行卡或被要求提供押金的问题 | ||||
2 | 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人社) | □工资发放付款凭证(工资发放表、银行流水记录) □考勤记录、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合同(随机抽查施工现场工人) | 抽查月份: 未列入花名册人数: 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登记人数: 未考勤人数: | ||||
3 | 在建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制度实现全覆盖。(人社) | 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付款凭证或保函、保证保险、担保 凭证 □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0号)要求,就工资保证金专户内资金专款专用签订协议情况。 | □无故未缴存工资保证金 □依规暂缓缴存工 资保证金 已缴存工资保证金,信息如下: 缴存主体: 缴存金额: 万元 缴存时间: | ||||
4 | 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督办本领域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欠薪案件,并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转交或移送线索或证据的相关部门。(住建、交通、水利) | 查看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施工单位资质等资料,并与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比对 | 不存在 存在,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 ||||
5 | 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住建、交通、水利) | □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条款中对工程款支付担保办理的具体要求 □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或保函、保证保险 | 无担保 有担保,信息如下: 担保金额: 担保时间: | ||||
6 |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住建,交通、水利) | □项目约定工程款支付节点和支付比例的合同条款 □建设单位确认的,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节点和支付比例拨付工程进度款的申请表 □拨付到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和合同约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帐户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凭证 | 约定内容: 工程款拨付情况: 时间: 年 月 金额: 万元 时间: 年 月 金额: 万元 时间: 年 月 金额: 万元 | ||||
7 |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禁施工企业带资建设。(住建、交通、水利) | □查阅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开工令、预付工程款的银行付款凭证,核查建设单位是否预付工程款(住建项目核查该项)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是否支付预付工程款。通过查阅施工许可证、开工令记载的开工日期和预付工程款的银行付款凭证核实(开工后是以施工许可证签发时间后一个月内)(交通项目核查该项) □查阅施工合同、开工令、项目开工情况书面报告备案、预付工程款的银行付款凭证,核查建设单位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工程预付款(水利项目核查该项) | 拨付情况如下: 时间: 年 月 金额: 万元 时间: 年 月 金额: 万元 时间: 年 月 金额: 万元 (非政府投资项目 无需填写) | ||||
8 | 本地区房屋市政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实现和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对接、信息共享;在建工程项目通过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项目数据实时更新。(住建,交通、水利) | □是否建立实名制台账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是否录入全国平台(住建项目核查该项)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随机抽查的6名工人实名信息是否录入全国平台。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随机抽查的6名工人是否按规定考勤并上传全国平台(住建项目核查该项) □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是否实现省市县互联共享(交通项目核查该项) | 在建工程项目工人未纳入实名制管理台账人数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随机抽查的6名工人未录入全国平台人数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随机抽查的6名工人未按规定考勤并上传全国平台人数 | ||||
9 |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规开立、撤销工资专用账户情况。(住建,交通、水利) |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凭证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 | □未开户 □已开户,信息如 下: 专户名称: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开户时间: | ||||
10 | 建设单位及时足额向总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情况。(住建、交通、水利) | □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 □查阅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往来凭证资料(连续3个月),并将凭证资料与施工合同条款和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中约定的人工费支付比例、支付时间进行核对,核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条款和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中人工费支付比例,将人工费拨付至施工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 □没有拨付人工费用 □有拨付人工费用,拨付情况如下: 时间: 年 月 金额: 万元 时间: 年 月 金额: 万元 时间: 年 月 金额: 万元 | ||||
11 | 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住建,交通、水利) | 抽取连续3个月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相关材料以及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 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盖章确认的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汇总表,需注明分包单位名称 | □没有工资支付表 □有工资支付 表,情况如下: 分包单位名称: 抽取月份: 年 月至 月 □工资支付表有农民工签字 □工资支付表没有 农民工签字 | ||||
12 | 总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委托银行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住建、交通、水利) | 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等凭证 资料(抽查3个月) □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协议 | □未委托银行代发 □委托银行代发,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代发时间: 代发人数: 代发金额: | ||||
13 | 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按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住建、交通、水利) | 是否按国办发〔2016〕1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粤治欠办〔2020〕9号标准要求在室外设立维权公示牌,维权公示牌是否有法律援助电话 | □没有维权信息告示牌 有维权信息告示牌,情况如下: 设立位置: 设立时间: 告知事项: 全面 不全面 | ||||
14 | 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预防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财政) | □财政部门按时拨付工程款的凭证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文件 | 财政资金拨付情况如下: 时间: 年 月 金额: 万元 时间: 年 月 金额: 万元 时间: 年 月 金额: 万元 (非政府、国企投资项目无需填写) | ||||
15 | 审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严格审查资金筹措方案,未明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的不得批准可研报告。(发改) | □发改部门审批的相关材料(是否明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 明确 不明确 (非政府投资项目无需填写) |
随机走访或电话联系该项目的6名工人,了解用工管理情况。访谈应单独安排,核查人员表明身份(可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后,应提示其谈话内容将予以保密,请其实事求是回答。6名工人的人员信息应与劳动用工管理资料进行印证核查。 | ||||||
问题 | 工人姓名: 联系方式或签名: | 工人姓名: 联系方式或签名: | 工人姓名: 联系方式或签名: | 工人姓名: 联系方式或签名: | 工人姓名: 联系方式或签名: | 工人姓名: 联系方式或签名: |
是否在该工地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怎么约定? | ||||||
是否在实名制平台登记? | ||||||
进出场施工时,考勤设备使用吗? | ||||||
每月核算工资吗?每月几号发工资? | ||||||
每月工资是否足额发放?是否进行公示? | ||||||
工资怎么发?银行卡、现金还是都有? | ||||||
在该工地工资是否结清? | ||||||
如没有,还欠多少? | ||||||
是否知道工地维权信息告示牌在哪?是否知道被拖欠工资后的维权渠道? |
核查人员签名: 核查工作负责人签字:
附件5
承诺书
我单位已收到《关于落实在建工程项目根治欠薪制度和加强工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增人社函〔2022〕 号,下称《通知》),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已详细阅读《通知》各项要求,知悉其中内容;
二、我单位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派员成立本项目“三方管理小组”或配合“三方管理小组”按照《在建工程项目“三方管理小组”工作规则》,建立工作机制,采取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根治欠薪和加强工地管理工作。
三、我单位对已经或将提供的台账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如违反承诺,将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惩戒。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保障农民工资支付工作法律责任
一、处罚依据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二)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18号)
第三十条 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制度进行扣分。
(一)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实名制信息的;
(二)施工企业报送虚假数据的;
(三)施工企业未建立实名制信息登记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监理企业未履行对施工企业执行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的;
(五)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实名制,监理企业未要求整改,或施工企业逾期仍未整改,监理企业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发生因拖欠工人工资或工程款引发群体事件,且未按规定建立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登记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按相关规定纳入企业“黑名单”管理。
(四)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处理指导意见(试行)(穗增水〔2021〕3号)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全区通报批评:
……
(八)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列入“限制准入名单”,将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良行为抄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一)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揽项目的,或挂靠借用资质,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项目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串通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
(六)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工程设备材料采购费不予整改,使工人采取停工、集体上访、聚集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为的;
……
二、查处分工
(一)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3条、54条、55条第一、二项的,除本大点第(三)外,由区人社部门查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由区人社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5条第三项、第56条、57条的,除本大点第(三)项情况外,由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查处。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5条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由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实施。
(四)房建建设和市政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违反《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18号)第30、31条规定的,由区住建局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规字〔2018〕19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水利项目责任单位违反《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处理指导意见(试行)》(穗增水〔2021〕3号)第11、12条的,由区水务局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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