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修订依据】为加强我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工作,规范补充耕地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概念】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项目,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按照耕地占补平衡相关政策,利用工程措施,增加耕地面积或提升耕地质量,产生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
1.将园地、坑塘水面等非耕地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为旱地、水浇地的补充耕地项目;
2.将园地、坑塘水面等非耕地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垦成为水田或将耕地中的旱地、水浇地提质改造为水田的垦造水田项目;
3.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其他可以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建设单位】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项目的管理。补充耕地项目原则上由县级承担土地整治相应业务且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建设单位实施,具体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第四条 【采购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我省相关招投标、政府采购规定,选择确定项目各阶段的作业单位,不得再将项目工程转包、分包。
第二章 项目选址和立项
第五条 【选址论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和环保等相关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开展实地踏勘选址,确定补充耕地地块。垦造水田的选址还应当符合《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粤农〔2016〕180号,以下简称《水田建设标准》)、《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104号,以下简称《可研编制指南》)等文件要求。
第六条 【项目选址正面条件】选址条件:
(一)规划条件。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拟选地块已纳入全省补充耕地后备资源库。优先在耕地集中整治区内选址,推动耕地集中连片保护和耕地质量提升。涉及滩涂地的,应按照《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立地条件。拟选地块与周边连接耕地地块连片度原则上不低于50亩、坡度原则上小于15度;土壤无污染或通过合理的措施,可满足耕地土壤相关标准要求;
(三)水源及交通条件。有效水源有保障,其中垦造水田的地块通过合理工程措施,可满足项目建成后水稻种植季水田灌溉需求;交通方便,有机耕路通达项目点,可满足工程施工、生产运输需要,具备农业生产条件;
(四)土地权属条件。经项目涉及地块的土地权属人(所有权人、承包权人、经营权人和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下同)同意,项目区土地所有权无争议;
(五)形成占补平衡指标的地类条件。国土“三调”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为非耕地,且土地“二调”为非耕地地类(含可调整地类),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国土“三调”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为旱地、水浇地,且土地“二调”为非水田地类,新增水田可用于占补平衡。涉及将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林地整治为耕地的,需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相关要求执行。涉及将成片未利用地纳入土地整治范围的,需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2〕372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项目选址负面条件】禁止选址区域: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地块;
(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坡度25°以上的陡坡;
(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自然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河道湖区、林区牧区及沙化、荒漠化、盐碱化;
(四)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
(五)禁止在灌溉水源无法保障的区域垦造水田;
(六)《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开发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项目选址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作业单位,参照《可研编制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和依据权属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其中,新增耕地面积、耕地质量等别、灌溉保证率、排涝能力、土壤有机质含量、有效土层厚度、耕作层厚度、土壤质地、土壤pH值、田面平整度、交通通达度属于项目的关键建设目标。属于垦造水田项目的,除上述关键建设目标外,还应包括新增水田面积、稳定水源、防渗保水能力、地下水位等目标。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应充分调查已选地块土地权属人的垦造意愿,造册登记地块的土地权属、青苗、地上附着物等,编制补偿补贴等相关方案,并做好土地权属调整相关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要专章说明前期踏勘选址以及园地、林地、未利用地论证等情况。
第九条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立项申请后,应会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农业、土壤、测绘、水利等行业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在评审通过后批复立项。项目选址涉及第八条禁止性规定的,不得通过立项。经审批的项目立项资料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立项备案】立项备案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二)项目区国土空间规划图(局部图);
(三)项目区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图);
(四)项目区耕地质量等别图(涉及耕地的提供);
(五)项目区初步规划图;
(六)土地权属人同意实施项目的证明;
(七)青苗等补偿、激励补贴方案;
(八)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第三章 项目勘测和设计预算
第十一条 【设计勘测要求】项目立项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测绘单位对项目区进行比例尺不小于1:1000的地形图测绘,测绘不仅限于项目选址范围,与项目紧密相关的水源、道路、沟渠等相关要素以及与项目区连片地块的一定范围均需纳入测绘范围,并拍摄项目区建设前的航空影像或视频(地面分辨率不低于0.1米)。测绘成果必须符合相关测绘标准规范的要求和信息报备规定,将项目区内的田面高程以及田坎、道路、沟渠等地物准确标绘,经签字并加盖测绘专用章。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充分采集项目区地表水源情况、地下水位深度、水利设施条件、道路通达状况、有效土层厚度、土壤剖面构型、表土状况、周边土地利用状况和现场照片(带坐标、有参照物)等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规范采集土壤样品送土壤化验专业机构,进行土壤检测和出具土壤化验报告。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和预算方案编制要求】在项目立项资料和实测地形图基础上,建设单位组织规划设计编制单位,参照《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设计编制指南(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104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和《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预算编制指南(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118号)有关规定,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建设过程中,在支出范围内的必要支出,定额标准没有规定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参照相关工程建设的预算定额标准计价,不另外增加工程总投资。
规划设计方案中可预留适当的设施农业用地,满足机械化、现代化、规模化种植需求。因开展必要的灌溉与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拟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并在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具体位置和数量。规划设计方案须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和依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并在评审通过后报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出具审核意见后,批复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经审批的规划设计与预算资料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三补一贴】项目实施涉及的青苗等补偿费、建设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偿费和土地承包权人激励补贴等费用列入补充耕地项目成本,其中,垦造水田项目可将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偿费一并列入项目成本。由建设单位与项目地块涉及的土地权属人或镇级政府签订补偿补贴协议,通过开设项目地块涉及土地权属人补偿卡(银行账户卡),直接发放给相关土地权属人。
(一)项目实施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其他补偿费的补偿标准,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制定。县级政府应参照本地区征地补偿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垦造水田的青苗等补偿方案。
(二)建设施工期间(从项目动工到项目竣工,以开工、竣工令为依据,精确到月,下同)造成土地经营权人无法种植的补偿标准,参照项目立项当年或项目周边同期同类地块的租地价格,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土地经营权人协商确定。
(三)垦造水田项目竣工后,连续六年种植水稻造成土地经营权人相对经济收益降低的补偿标准,由县级政府参照项目立项当年或项目周边同期同类地块的租地价格确定,并在土地经营权人每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后,分年度发放给土地经营权人。
(四)对项目涉及地块的土地承包权人实行六年激励补贴,按每亩每年500元的标准分年度直接补贴给土地承包权人。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十四条 【施工管理和变更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现场施工管理正规化、标准化、制度化的要求,全面加强项目施工的制度、安全、质量、进度、成本、合同等施工管理,以及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并做好施工日志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项目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须征得涉及地块的土地权属人同意,由建设单位提出,并由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实施要有偿聘请项目涉及村庄农民代表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员。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投工投劳等多种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建设,并获得经济收益。
第十五条 【监理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TD/T 1042-1013)等工程监理相关规范,选派监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对项目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控,做好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及时编写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报告等。同时,使用“广东省土地整治移动监测APP”定位拍摄和定期上传能够反映实际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方面的照片,特别是要加强对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等隐蔽工程的施工监管和影像拍摄与报备。各项工程施工前、中、后的影像和相片资料要及时上报“广东省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进行备案。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备案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报备。
用于土壤改良的客土、肥料必须抽样检测并达到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防止受污染特别是重金属污染土壤或肥料进入项目区。
第十六条 【竣工测量要求】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测绘单位对项目区进行比例尺不小于1:1000的竣工测量,并拍摄项目区建设后的航空影像或视频(地面分辨率不低于0.1米)。测绘成果必须符合相关测绘标准规范的要求和信息报备规定,实地对项目区各田块高程以及路、沟、渠、田坎、田埂等不可以耕作地块的长、宽、高相关要素测量并准确标绘,经签字并加盖测绘专用章。
施工单位以竣工测量图为底图,根据实际工程形成项目竣工图。
第十七条 【验收三个阶段】项目验收分县级验收、市级验收、项目验收确认三个阶段,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水田建设标准》、《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13)、《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验收程序和要求】建设单位完成全部单项工程验收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县级验收申报资料(含规划设计目标)、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初步报告(含土壤检测)、工程复核结果和相关建设标准,规范开展县级验收。
县级验收合格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县级验收报告;县级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督促项目施工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县级验收。
第十九条 【市级验收程序和要求】市级验收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市级验收申请后,会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土地、农业、水利、测绘、造价等相关行业专家(5名以上单数)成立市级验收组,依据项目市级验收申报资料(含规划设计目标)、工程复核结果、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含土壤检测)、资金审计初步报告和相关建设标准进行实地市级验收。
(一)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市级验收前,应及时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工程复核、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含土壤检测)和资金审计工作,相关结果作为市级验收的要件资料之一,委托费用从项目投资预算中列支。其中,工程复核委托市级承担土地整治相关业务的单位或由其组织相关技术单位,采取内业审核和外业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由市级承担土地整治业务的单位对复核结果进行确认。内业审核包括核查验收资料的图、文、表、影像资料的齐全性、规范性和一致性;外业核查包括现场查看项目区实地与竣工图是否一致,全面核查工程数量和质量,核实关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工程是否满足相关建设标准的要求。其中,垦造水田的,要对项目区水田田块保水性能、灌溉水源有效性、灌排工程试运行等情况进行重点复核。
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中的土壤取样(混合样)由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派一名监督员进行监督和负责送检,并拍摄记录土壤取样点的选点、取样过程,对取样、送检过程负责。土壤样品应由市级及以上土壤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和出具土壤化验报告。验收组对土壤相关指标如有异议,可再次进行土壤取样和送检。
(二)市级验收合格的,由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出具项目验收意见函。市级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市级验收。
(三)验收意见函应明确的主要指标: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新增水田面积(垦造水田项目)、建设前后项目区耕地质量等别。
第二十条 【合并验收技术工作】开展县级验收前,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会同建设单位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将土壤采样、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含土壤检测)、工程复核等技术工作合并同步开展,共同认定相关数据和成果,作为各阶段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验收确认要求】验收确认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验收确认申请后,核实项目是否已移交管护并签订后期管护协议、是否已形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否已在最新国土变更调查中完成地类变更、是否已完成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并出具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均已完成的,由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出具项目验收确认函。
第二十二条 【各验收阶段材料要求】验收资料:
(一)县级验收申报资料
1.县级验收申请;
2.单项工程验收材料;
3.项目竣工报告(附项目竣工图);
4.工程复核报告;
5.工程监理报告;
6.项目实施前、后的土壤以及客土(如涉及)检测结果;
7.规划设计变更材料(含现场签证材料);
8.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及地类表、项目实施后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及地类表(涉及变化的图斑要进行模拟变更)、土地利用结构情况变化表;
9.所有材料的电子文件。
(二)市级验收申报材料:
1.市级验收申请;
2.项目县级验收报告;
3.工程复核报告、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4.项目实施前、后的土壤以及客土(如涉及)检测相关结果;
5.工程结算书(初稿)、审计报告(县级验收阶段);
6.工程监理报告;
7.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及地类表、项目实施后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及地类表(涉及变化的图斑要进行模拟变更)、土地利用结构情况变化表;
8.项目竣工图;
9.所有材料的电子文件。
(三)验收确认阶段申报材料:
1.验收确认申请;
2.工程结算报告及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3.财务决算报告及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4.审计报告(全过程);
5.所有材料的电子文件。
(四)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收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影像、视频和相片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五章 信息备案和新增耕地核定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全流程信息报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设计、实施、验收等各阶段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信息及时报备至广东省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及时报备,严格信息审核,加强全流程监管,确保占补平衡指标真实可信。
第二十四条 【新增耕地核定】市级验收通过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367号)和《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关于进一步严格新增耕地报备入库有关事项的函》(自然资耕保函〔2021〕38号)等有关规定,完成新增耕地核定初审,并逐级上报审核。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初审结果审核把关,组织实地抽查,发现新增耕地不真实、报备不规范的,不得审核确认。新增耕地核定结果经省级土地整治机构复核后,上报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
第二十五条 【外业种植照片拍摄要求】项目新增耕地核定通过自然资源部审核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要及时利用自然资源部外业核查软件,拍摄符合新增耕地地类要求的种植照片和视频资料(垦造水田的,应拍摄现场水稻种植照片),上传至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土地整治机构逐级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 【地类变更】经市级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项目验收资料,按规定程序及时在国土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
第六章 后期管护和监测监管
第二十七条 【管护协议和管护移交】补充耕地项目通过市级验收并核发市级验收意见函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方案》(粤农农〔2019〕329号)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与镇政府、项目土地所有权人办理项目基础设施移交手续并签订项目三方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项目移交清单和管护协议抄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纳入高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管护要求及监管责任】县级政府负责编制项目后期管护实施方案,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各类涉农资金用于项目后期管护,确保在项目退出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前种植符合补充耕地地类要求的作物(垦造水田项目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不得撂荒。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地力培肥计划,明确管护职责、措施、标准、费用及期限,压实镇村及土地承包经营者的管护责任。镇级政府的管护经费和标准由县级政府确定,具体做好种植监管工作。管护经费的发放要求参照《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方案》(粤农农〔2019〕329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探索多途径可持续的后期管护模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多途径可持续的后期管护模式。鼓励引入现代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实行规模化种植或由建设单位统筹各类管护资金在管护期内落实种植包干并待土地熟化后移交相关土地权属人,确保项目退出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前每年种植符合监管要求。严禁流转给为获取后期管护种植补贴利润的非种植企业或种植大户,确保补充耕地持续稳定利用。
第三十条 【省级监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结合耕地卫片监督、督察、巡察、动态监测相关工作部署,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对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种植利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监管,对不符合后期管护种植要求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冻结对应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七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补充耕地项目建设,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支出范围包括实施项目所必须的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拆迁补偿费。具体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预算编制指南(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118号)有关规定执行。另外,补偿补贴费用均纳入拆迁补偿费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项目成本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支付,可参照《广东省省级实施垦造水田资金结算与支付管理办法》(粤财农〔2019〕7号)和《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审核规程(暂行)》(粤财农〔2012〕490号)的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规使用资金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行业部门监督】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项目工程质量日常巡察监管制度,不定期对补充耕地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管护等各环节开展巡察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验收把关,组织工程复核单位、建设单位对项目工程进行试运行,对新增耕地地块进行试种,其中,垦造水田项目要重点开展犁底层防渗保水检查和灌排设施试运行,确保通过验收的项目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三十六条 【对“非农化”“非粮化”问题监督】对未按要求落实后期管护的,由县级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发放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偿费、土地承包权人激励补贴。对新增耕地存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整改到位,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监督,省农业农村厅要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检查。
第三十七条 【对技术单位监督】对在勘测定界、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核查、验收、抽查检查等过程中,相关单位弄虚作假、实施期限无故逾期、随意恶意变更规划设计及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专家要求】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验收时,应从市级以上土地整治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不少于5名(单数)。土地整治专家库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建立,专家库成员由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土地、土壤、水利、造价、测绘、农业、环境等领域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十九条 【政策解释】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政策衔接】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在本办法之前已立项的项目,其后续程序均须按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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