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发经营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2022〕5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发经营监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7日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发经营监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发经营监管,健全完善监管制度,规范开发经营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广东省城乡融合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改委发〔2020〕11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20〕80号,以下简称“《入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南海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房屋开发经营(包括房屋建设、销售、租赁等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发经营包括入市开发经营和自行开发经营。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开发经营,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土地使用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整体转让、分拆销售(仅限已认定为商服产业载体项目、工业载体项目)、租赁房屋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自行开发经营,是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整体转让、租赁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房屋开发经营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区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城管、市场监管、发改、财政、民政、税务、公安、生态环境、政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纪委监察、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及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监管责任主体应当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发经营监管工作:
(一)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土地权属登记,工业载体项目认定审查,出让、转让调节金征收,规划报建审批,规划条件核实;在《入市管理办法》修订实施后,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审批业务;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土地出让(出租)合同及项目监管协议示范文本;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批后管理;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等工作。
(二)区住建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房屋销售(商服产业载体项目、工业载体项目)与租赁管理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和备案工作;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开发单位资质管理;依法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的消防审验、备案抽查工作;负责制定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招商中心现场信息公开公示内容管理规定,加强指导和规范房屋租赁、销售(商服产业载体项目、工业载体项目)现场信息公示;负责建立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制度,对租赁资金进行监管,指导、监督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开发单位开展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
(三)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使用的监管;在《入市管理办法》修订实施前,继续负责统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审批业务;指导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按规定的民主议事决策程序表决通过,指导镇(街道)督促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落实项目主体责任、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和合同履约工作纳入农村集体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四)区城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
(五)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主体准入工商登记,会同住建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的房屋销售或租赁宣传、价格、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六)区发改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管理,对建设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进行核准。
(七)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管。
(八)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项目涉及的地名进行审核管理。
(九)区税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税费征收等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发经营的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
(十)区公安部门负责对未达到法定租赁条件违法租赁房屋(特别是“未建先租”等)等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合同诈骗罪等犯罪行为的,及时立案侦查处理;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整治行动。
(十一)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发经营项目环保条件审查,对依法应由生态环境部门验收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专项验收等工作。
(十二)区政数部门负责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对依法需要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设置、开标评标、合同签订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管。
(十三)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及房屋开发经营的监管工作实施监察。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南海支行负责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企业、个人征信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五)供水、供电、燃气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配合相关部门采取停止供应水、电等措施。必要时参与规划联合审批。
(十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初审,项目监管协议签订,入市合同履约监管,工业载体项目初审,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诚信考核,村级监管责任主体工作考核、与税务部门共同开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发经营的纳税监管等工作。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成员的“镇政府(街道办)监管小组”,具体负责对辖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的日常监管,包括土地的开发利用及房屋经营监管。
(十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活动,包括竞买人资格审查、交易信息报送等。
第六条 村级监管责任主体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监管协议,负责项目日常巡查和监管,对发现的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条件、违规开竣工、未竣工投入使用、擅自预售、擅自预租、擅自将房屋用于住宅或类似住宅的居住用房、擅自分割销售房屋、违规收取租金、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租赁)房屋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镇政府(街道办)监管小组。
村级监管责任主体包括村(居)民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自行开发经营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入市开发经营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经集体土地整备中心入市的项目,由集体土地整备中心负责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
第七条 落实项目监管协议制度。入市开发经营的,在出让(出租)合同签订时,由交易双方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监管协议,项目监管协议应作为土地入市交易合同的附件;自行开发经营的,在取得用地规划条件后,申请规划报建前,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监管协议。
项目监管协议应当明确土地规划用途、规划条件、工程监管、开竣工时间、房屋销售(租赁)要求、销售(租赁)宣传及公示、知情书签订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建立律师团队协助监管制度。村级监管责任主体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协助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发经营中存在的违约情况进行监管并追究责任。司法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镇(街道)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第二章 用地交易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提交区土地交易专责组审批。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按规定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按规定可以协议方式流转的除外。
禁止将农用地以建设用地名义入市或农用地与建设用地捆绑入市。
第十条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公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信息,并将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管理。
第十一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竞买人的资格审查中,重点审查竞买人的资金证明。以出让方式入市的,竞买人须提供不得低于出让起始价款金额的资金证明;以出租方式入市的,竞买人须提供不得低于五年租金(起始价)总额的资金证明。
第十二条 按照《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流程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南农农〔2022〕36号),存在以下情形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允许以出让、出租、抵押等方式单独入市:
(一)在产业集聚区内,土地面积小于30 亩的地块;
(二)非产业集聚区内,土地面积小于5亩的地块;
(三)在划定的腾退区内的地块。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商服用途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以下情形的,方可入市。
(一)城市更新联动改造项目;
(二)城市更新混合开发项目;
(三)镇(街道)集体土地整备中心拟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四)用于建设农贸市场、幼儿园、加油(加氢)站、集中式员工租赁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开发单位须严格按交易合同及项目监管协议的约定开发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指标、转让条件等。
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项目用地性质、建筑功能等。在规划审批时,严格按照土地用途及用地规划条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除符合《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型公寓规划建设管理商务办公类项目管理和销售行为的通知》(佛自然资通〔2019〕450号)外,非居住用房规划布局禁止设计为别墅、住宅等建筑形式;建筑平面形式应规整,应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方式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形式;平面功能标注不得出现“公寓”、“卧室”、“客厅”、“厨房”等类住宅功能描述。建筑高度≤24米设置的商业用房建筑层高按《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执行;建筑高度>24米设置的商业用房建筑层高不得超过3.6米。外立面应具有明显的公共建筑形式特点和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严格按照审批图纸对现场进行核对, 发现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依法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置。
建立规划审批联合审查制度,成立由自然资源、住建水利、供水、供电、燃气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批小组”。在规划审批时,视项目情形,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联合审批小组”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开展联合审批,重点对规划布局进行合理性审查。
第十五条 经认定为商服产业载体项目、工业载体项目进行开发建设的,开发单位须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开发单位不得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用于建设住宅或类似住宅的居住用房,或将商业、办公等非居住用房改为居住用房。
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在设计、审图、施工和监理各阶段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预留加建、改建卫生间、厨房、夹层、楼地面孔洞等相关构造及设备设施。住建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含装修)及竣工验收阶段严格把关。验收时发现未按施工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开发单位应当在项目宗地开工、竣工前30日内,向镇政府(街道办)监管小组书面申报开竣工情况,并书面告知宗地所在的村级监管责任主体。
村级监管责任主体应根据报备信息,在项目开工前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定期核查建设项目现场,参与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时提供现场核查情况说明,发现违反交易合同和项目监管协议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镇政府(街道办)监管小组。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按国家、省、市现行规定及《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等相关规定实施。在联合验收环节,各职能部门对违反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的,不予通过验收。
第四章 房屋经营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未被认定为商服产业载体项目、工业载体项目的,严禁分割登记、分拆销售。
认定为工业载体项目的,按《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工业载体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南府〔2021〕2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用于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开发完成后只能自持经营、整体转让,并在经营前按《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
第二十一条 除经区政府批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商服产业载体项目、工业载体项目一律实行现房销售。非商服产业载体项目、工业载体项目,一律不得核发商品房销售证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地上房屋只能现房租赁,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不得预租地上房屋,不得收取定金、诚意金、保证金、会员费、预付款、租金等。
第二十二条 商服产业载体项目、工业载体项目房屋销售须按照《佛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办理入网认证的有关手续。在房屋销售后,开发单位应当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住建水利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开发单位租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房屋前,须将租赁项目情况向镇政府(街道办)监管小组报备;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租赁当事人应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核并备案存档。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向镇政府(街道办)房管所进行合同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涉及房屋销售、租赁等经营的广告发布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广告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购房者(承租者),不得使用含有公寓、府、墅、庄、苑、馆、轩、邨等住宅性质的名称,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居住功能,不得含有混淆房屋使用性质的内容,且应在项目名称后用相同字体、字号注明非住宅、非公寓用途。
第二十四条 涉及房屋销售、租赁等经营的,开发单位应在项目销售中心(招商中心)醒目位置制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信息公示栏,进行项目投资风险识别和提示。公示栏具体制作要求及具体内容由住建水利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商服产业载体项目、工业载体项目房屋达成买卖(租赁)定金协议,其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房屋达成租赁定金协议时,开发单位应当与购房者(承租者)签订知情书,提醒其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并同步录像,录像事项应明确告知购房者(承租者)。
知情书的内容须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的使用年限和房屋使用用途、地块规划条件、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处置等内容,由购房者(承租者)在知情书上亲笔写明“本人已完全知悉所购买(租赁)房屋非居住用房、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处置方式”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 购房者购买、承租者承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后,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二十七条 房屋买卖(租赁)定金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用途及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期限届满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房屋能否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水电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得用于居住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功能或改扩建等内容,不得作出与规划条件不符的表述。
第二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完成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届满前十二个月内租赁双方才能续签租赁合同。
以出租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完成后,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十年,租赁期限届满前十二个月内租赁双方才能续签租赁合同,且每次续签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开发单位不得一次性收取房屋承租者三年及三年以上的租金;除用于建设农贸市场、幼儿园、加油(加氢)、集中式员工租赁住房站外,开发单位必须自持并自行运营(不得租赁或以“转让房屋使用权”的名义“以租代售”)物业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10%。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租方式入市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须要求承租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并在双方签订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合同中约定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缴存金额、退还条件等内容。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由村集体合理设置,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的租金。
开发单位不得以“赠送使用年限”、“转让房屋使用权”等名义变相销售房屋或“以租代售”,开发单位不得采取“长租返利”等模式返租经营。
第二十九条 镇政府(街道办)监管小组应会同村级监管责任主体根据竣工报备信息,在项目竣工后,不定期核查项目房屋销售、租赁情况,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违反土地入市合同和项目监管协议、违反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要求的,应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查处,或及时上报区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城管等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及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建设或改变建筑物功能的行为,应责令开发单位立即改正,并通报其他相关监管责任单位采取联合约束措施,停止办理该项目审批手续、竣工验收手续或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同时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由住建水利部门牵头联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发经营联合巡查组,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联合巡查。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的房屋销售与租赁广告监管,发现广告不实、夸大、虚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查处。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涉及的地名审核,不予批准明示或暗示有居住功能的地名申请。
第三十三条 镇(街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入市流转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住建水利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对管理范围内有关企业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初次扣分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从重扣分。
第三十五条 镇政府(街道办)监管小组协同村级监管责任主体做好项目的日常监管,及时受理涉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违法违规违约的投诉、举报,按有关规定、土地入市合同及项目监管协议作出处理,同时根据管理职能向区相应职能部门做好信息通报。镇政府(街道办)监管小组须每月开展一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发经营巡查。
第三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发经营监管工作纳入镇(街道)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镇(街道)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奖惩依据。
第三十七条 村级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项目的日常巡查,防范和制止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条件、违规开竣工、未竣工投入使用、擅自预租、擅自预售、擅自将房屋用于住宅或类似住宅的居住用房、擅自分割销售房屋、违规收取租金、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报告镇政府(街道办)监管小组。村级监管责任主体须每两周开展一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发经营巡查。
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力、失职失责,以及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除根据区土地交易专责组审核同意以协议方式入市以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未按规定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登记,自然资源、住建水利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报建、施工报建手续。
第四十条 开发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开展消防工程建设的,由住建水利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开发单位因自身原因逾期未动工的,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土地所有权人不配合办理手续、不履行合同约定等原因对土地未按时开发建设负有直接责任的,在改正之前,由镇政府(街道办)书面函告区自然资源部门,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暂停办理其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等自然资源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指标、转让条件的,开发单位按入市合同及项目监管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 开发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城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修改设计方案、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不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施工的,由住建水利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五条 未竣工验收或竣工未备案投入使用,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开发单位承担责任。村级监管责任主体未尽到巡查、报告镇政府(街道办)监管小组等相关职责的,由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扣除村级监管责任主体班子成员相应的年度绩效考核分数。
第四十六条 开发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开、竣工报备的,由镇政府(街道办)监管小组书面函告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开发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南海区土地市场竞买活动。
第四十七条 开发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住建水利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查处,并将违规行为情况通报给不动产登记部门,整改到位前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主体在房屋销售(或租赁)时,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发布令人误解、虚假等不实宣传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纳入严重失信记录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联合约束。涉及合同欺诈等导致相关利益方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开发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未公示有关材料、未签订知情书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改正并上报区住建水利部门对其进行查处,并将违规行为情况通报给不动产登记部门。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其合同备案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负责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其整改,并将违规行为情况通报给不动产登记部门,整改到位前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同时纳入严重失信记录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联合约束。
第五十一条 开发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镇政府(街道办)监管小组责令其整改并上报区住建水利部门对其进行查处,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联合约束措施,暂停涉案项目审批手续、验收手续及不动产登记、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十二条 开发单位存在以上违反规定进行虚假宣传及销售(或租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房屋的,除按上述条款规定处罚及按项目监管协议履行外,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限制其五年内不得参加南海区土地市场竞买活动。
第五十三条 若开发单位存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就预租地上房屋,或收取定金、诚意金、保证金、会员费、预付款、租金等情况,经村级监管责任主体核实的,村集体有权要求开发单位向其按租赁房屋所得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并退还相关违规款项。
第五十四条 投资人违反法律或有关规定,将地上房屋使用权单独转让,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的,住建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案件或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附件的示范文本为基础文本,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补充相应内容,包括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会同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内实施情势变化时,可依法评估修订。
此前实施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20〕16号)不再执行,我区其他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开发经营项目监管协议
3.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4.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租)开发经营项目监管协议
5.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房屋租赁知情书
6.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经营项目监管协议
附件1
合同编号: 南集()让〔20 〕00 号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土地所有者):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整备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码: 。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码: 。
第一条 甲方将依法拥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根据国家、省、市、区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国家、省、市和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位于 ,出让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折合 亩),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号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集体土地整备批文号为 (见附件1),证载用途为 。其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见附件2),地块编号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条 甲方同意在 年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乙方,甲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现状土地条件;
(二)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为 年,自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规划用途为用地。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土地用途,应当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报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符合区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编号:(南海区)规划条件( ) 号,以下简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规划用地面积: ;
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 ;
绿 地 率: ;
主导建筑物性质:;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按《规划条件》中的规定执行。《规划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利用本合同项下宗地应符合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4 、附件5 。
本宗地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除本协议约定外,还应符合《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和《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发经营监管试行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同时应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开发经营项目监管协议》。
第九条 该地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单价人民币大写 元/平方米(小写 元/平方米)。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
写 元)。定金抵作出让价款。
第十一条 经双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给甲方:
(一)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甲方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出让价款需支付利息,具体支付方法如下:
1、支付利息的利率按相应时期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利息计算期限自签订《出让合同》第31日起算,至第二期出让价款实际缴纳的时间。
3、乙方应于缴纳完第二期出让价款的3个工作日内将缴款凭证交至甲方,自甲方发出利息缴纳通知文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利息支付参照第二期)
如付款期限的截至日期是非工作日的,则截至日期将相应顺延至原截至日期之后紧邻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宗地交易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与税费按本条第 项缴纳:
(一)按规定由甲乙双方各付各税费;
(二)按约定由 缴纳;
第十三条 在付清全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与税费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申领不动产权证。
第十四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金并申领不动产权证后,在受让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按有关规定乙方可以转让、出租、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区人民政府被认定为商服产业载体项目、工业载体项目的,不得分割登记、分拆销售。
第十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均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向甲方报备。并于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按规定缴纳税费和持相关材料到土地所在地镇街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等(不含土地出让价款及其税费)。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土地。由于甲方未按时交付土地而致使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即每日千分之 )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限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若甲方延期交付土地达 日,经乙方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收取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乙方并可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价款。乙方不能按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即每日千分之 )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若乙方延期付款达 日,经甲方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出让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收取的定金不予返还,无偿收回土地,并可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月
日之前完成设计、报建等相关手续并正式动工建设,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全部建设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
开工标准,是指依法取得南海区住建水利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一定开发要求(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打永久桩开始施工)。已达到一定开发要求的项目,以施工许可证发证日作为动工日的认定依据。
宗地开发完毕后,竣工日认定以取得最后一期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日期为准。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的发证日为竣工日的认定依据。
乙方应当在项目宗地开工、竣工前30日内,向镇政府(街道办)监管小组书面申报开竣工情况,并书面告知甲方。
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因非乙方原因造成未开工、竣工的,乙方可在开竣工期限届满前30日,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延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十条 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相当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3‰的违约金。
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相当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3‰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出让期间,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本合同自动解除,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甲方应按照乙方使用土地的时间退回未使用部分的出让金。
征地补偿款按以下约定处理:乙方投资设备的搬迁费归乙方,乙方兴建的地上建筑物的补偿费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乙方的占有比例为:建筑物的补偿费×合同剩余期限/合同期限,甲方占有比例为:建筑物的补偿费×合同已履行期限/合同期限,土地补偿款及其他补偿款归甲方,甲方不另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对乙方依法使用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甲方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提前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实际对土地使用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最迟在期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除根据社会或集体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并在确定了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双方签订续期合同,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税费,并重新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乙方未申请续期的,甲方届时无偿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于期满后三十日内依照规定到地块所在镇街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甲方可按自建房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乙方申请续期未取得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当交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由甲方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同意按本条第 项的规定处理: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由甲方收回,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均不需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解决(仅可二选一):
(一)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名称)。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签订。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其余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其他条款。
附件:
1、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整备批文(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集体土地整备批文号为 );
2、用地红线图;
3、规划设计条件[编号:(南海区)规划条件( )号];
4、发改部门确定的产业准入条件文件;
5、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宗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文件;
6、成交确认书。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
联系方式(手机): 联系方式(手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协议编号: 南集( )让协〔20〕00 号
交易编号: 〔 〕 号
出让合同编号:南集()让〔20 〕00 号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开发经营项目监管协议
甲 方:佛山市南海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乙 方: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整备中心
丙 方: 。
二〇 年 月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
开发经营项目监管协议
甲方:佛山市南海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法定地址:
乙方: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整备中心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法定地址:
丙方: (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法定地址:
第一条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入市管理办法》)、《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发经营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入市监管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订立本项目监管协议(下称“本协议”)。本协议为入市合同的组成部分,丙方参与本宗地的竞买,视为丙方已认可本协议内容。
第二条本协议项下地块编号为,位于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折合亩),集体土地所有证号为,集体土地使用证号/集体土地整备批文号为 ,证载用途为 。(《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整备批文,见附件1)。
第三条本协议项下宗地,按照规划批准的用途为 用地。
第四条丙方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符合区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宗地《规划条件》(编号: ,以下简称《规划条件》,见附件2)。其中:
规划用地面积: ;
建筑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 地 率: ;
主导建筑物性质: ;
丙方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符合以下规定的产业规划要求:。
丙方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符合以下规定的环保要求: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按《规划条件》中的规定执行。
丙方利用本合同项下宗地应符合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3、附件4。
本宗地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除本协议约定外,还应符合《入市管理办法》、《入市监管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本协议项下宗地以出让方式入市,乙方应在入市合同及本协议签订后,配合丙方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乙方负责监督丙方按规定开发经营本协议项下宗地,全程参与项目开发经营的动态巡查,防范和制止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条件、违规开竣工、未竣工投入使用、违反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要求、擅自预租、擅自预售、擅自分割销售房屋、擅自将房屋用于住宅或类似住宅的居住用房、违规收取租金、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租赁)房屋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出让合同约定和本协议的行为,并及时制止报告甲方。乙方须每两周开展一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发经营巡查。
第六条丙方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 日之前完成设计、报建等相关手续并正式动工建设,年 月 日之前完成全部建设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
开工标准,是指依法取得南海区住建水利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一定开发要求(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打永久桩开始施工)。已达到一定开发要求的项目,以施工许可证发证日作为动工日的认定依据。
宗地开发完毕后,竣工日认定以取得最后一期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日期为准。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的发证日为竣工日的认定依据。
丙方应当在项目宗地开工、竣工前30日内,向甲方书面申报开工、竣工情况,并书面告知乙方。
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因非丙方原因造成未开工、竣工的,丙方可在开竣工期限届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经甲方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
(二)丙方对本协议项下宗地进行开发建设时,须按要求委托具有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三)丙方必须严格按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入市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利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指标和转让条件。
(四)本协议项下宗地不得用于建设住宅或类似住宅的居住用房,不得将商业、办公等非居住用房改为居住用房。
(五)除已认定为商服产业载体项目或工业载体项目的外,本协议项下宗地所建房屋不得分拆销售,只能现房租赁。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丙方不得预租地上房屋,不得收取定金、诚意金、保证金、会员费、预付款、租金等。
如本协议项下宗地用于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开发完成后只能自持经营、整体转让,并在经营前按《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
(六)如本协议项下宗地项目经区人民政府认定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商服产业载体项目或工业载体项目,商服产业载体项目或工业载体项目房屋销售须按照《佛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办理入网认证的有关手续。在房屋销售后,丙方应当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区住建水利局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丙方租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房屋前,须将租赁项目情况向镇政府(街道办)监管小组报备;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租赁当事人应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核并备案存档。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向镇政府(街道办)房管所进行合同备案登记。
(七)丙方涉及房屋销售、租赁等经营的广告发布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广告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购房者(承租者),不得使用含有公寓、府、墅、庄、苑、馆、轩、邨等住宅性质的名称,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不得含有混淆房屋使用性质的内容,且应在项目名称后用相同字体、字号注明非住宅、非公寓用途。
(八)本协议项下宗地涉及房屋销售、租赁等经营的,丙方须按区住建水利部门要求的内容、尺寸制作公示栏并在项目销售中心(或招商中心)醒目位置公示,进行项目投资风险识别和提示。
(九)本协议项下宗地所建房屋达成买卖(租赁)定金协议时,丙方应当与购房者(承租者)签订知情书,并对房屋情况告知过程进行同步录像,录像事项应明确告知购房者(承租者)。
知情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的使用年限和房屋使用用途、地块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及房屋的处置方式等内容,由购房者(承租者)在知情书上亲笔写明“本人已完全知悉所购买(租赁)房屋非居住用房、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处置方式”并签名。
(十)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用地开发完成后,丙方对地上房屋租赁经营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届满前 12 个月,丙方才能与承租者续签租赁合同。
丙方不得以“赠送使用年限”、“转让房屋使用权”等名义变相销售房屋或“以租代售”,丙方不得采取“长租返利”等模式返租经营。
(十一)本协议项下宗地及地上房屋的转让(转租/抵押)条件与本宗地入市合同中所约定的相一致,丙方须严格按照宗地入市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项下宗地入市合同存续期间,丙方未按要求对本协议项下宗地及所建房屋进行开发经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入市管理办法》及《入市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丙方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宗地出让价款总额0.3‰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丙方继续履约。
因乙方不配合办理手续、不履行合同约定等原因对土地未按时开发建设负有直接责任的,在改正之前,由甲方书面函告区自然资源部门,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暂停办理其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等自然资源业务。
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宗地出让价款总额0.3‰的违约金。
(三)丙方未按要求进行开、竣工申报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由镇政府(街道办)监管小组书面函告区、镇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由区、镇公共资源交易所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开发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南海区土地市场竞买活动。
(四)丙方未按约定委托工程监理企业的,乙方应责令其改正,并上报镇政府(街道办)监管小组,由监管小组上报区住建水利等相关责任单位对其进行查处;甲方同时有权要求丙方向其支付相当于本项目工程造价总额1.5‰的违约金。
(五)丙方未按本宗地入市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容积率等土地利用要求的,乙方和甲方均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协议约定最高标准的,乙方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或由甲方责令丙方拆除超出部分的建(构)筑物,拆除工作和拆除费用由丙方承担;或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由甲方要求丙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本宗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经违约处罚后,丙方还须向乙方补缴超容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六)本协议项下宗地用于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对地上房屋进行租赁经营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并上报区住建水利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责任单位对其进行查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向其支付销售或出租房屋所得价款(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
(七)丙方违反规定将本协议项下宗地所建房屋进行预售、预租、分拆销售的,违反规定变相销售房屋的,或房屋租赁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并上报区住建水利等相关责任单位对其进行查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每天向其支付租赁房屋所得价款(租金)的1‰(即千分之一),直至全部退还相关违规款项之日止。
(八)丙方在房屋租赁过程中,违反规定将本协议项下宗地所建房屋以住宅或类似住宅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并上报区市场监管等相关责任单位对其进行查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向其支付租赁房屋所得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乙方有权提前无偿收回未租赁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物业。
(九)丙方违反规定租赁(含分租)本协议项下宗地所建房屋的,不按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并上报区住建水利等相关责任单位对其进行查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向其支付原为租赁房屋所得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
(十)丙方未按要求制作公示牌在项目销售中心(或招商中心)挂牌公示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并上报区住建水利等相关责任单位对其进行查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在整改期内按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宗地出让价款总额0.3‰的违约金。
丙方未与购房者(承租者)签订知情书或知情书未说明土地所有权性质、使用期限及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处置方式、土地用途等影响房屋价格、租金等重要情况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并上报区住建水利等相关责任单位对其进行查处,购房者(承租者)有权要求取消购房(承租)合同及违约赔偿,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向其支付销售或租赁房屋所得价款(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
(十一)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宗地入市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条件转让(转租/抵押)土地及地上房屋的,乙方、甲方应责令其停止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所得30%的违约金。
(十二)乙方对本协议项下宗地未按约定开竣工报备、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条件、未竣工投入使用、擅自分割销售、将房屋用于住宅或类似住宅的居住用房、违规收取租金、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尽到巡查、报告镇政府(街道办)监管小组等相关职责的,由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扣除乙方领导班子成员相应的年度绩效考核分数,并责令其继续履行职责。(乙方为镇(街道)集体土地整备中心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对其领导班子及具体经办人进行处罚,并责令其继续履行职责)
(十三)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丙方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八条 丙方被处以违约金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支付。逾期支付的,除违约金本金外,还须按照当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三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甲乙丙三方同意,若在本协议签订后,国家、省、市、区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出现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按届时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协议共 页整和附件份,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整备批文(证/文号: );
2、《规划条件》[编号:(南海区)规划条件( )号];
3、发改部门确定的产业准入条件文件;
4、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宗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文件。
(本页以下无协议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方式(手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方式(手机):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方式(手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合同编号: 南集()租〔20 〕00 号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
第一条 甲方同意按规划用途出租依法拥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给乙方使用。根据国家、省、市、区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承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利用土地的各项行为,均应遵守国家、省、市和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租宗地位于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折合 亩),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号为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集体土地整备批文号为 (见附件1),证载用途为 。其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见附件2),地块编号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条 甲方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租宗地交付给乙方,甲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现状土地条件;
(二)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限 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租地块,按照规划批准的用途为 用地。在出租期限内,如需改变土地用途,应当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报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符合区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编号:(南海区)规划条件( ) 号,以下简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规划用地面积:;
建筑容积率: ;
建筑密度:;
绿 地 率:;
主导建筑物性质: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按《规划条件》中的规定执行。《规划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利用本合同项下宗地应符合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4 、附件5 。
本宗地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除本协议约定外,还应符合《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和《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发经营监管试行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同时应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租)开发经营项目监管协议》。
第九条 租金与支付方式
(1)每月租金为 元。租金每年递增一次,增幅为 %(即百分之 ),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年(大写 元/年);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年;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年;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年;
出租期内,乙方向甲方缴交租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租金情况表详见附件)
(2)租金支付方式:在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先付首期租金 元给甲方,以后的租金按每 月为一期支付,每期在到期当月的 日前付清。
(3)其他付款方式: 。
第十条 乙方同意在签订合同后 日内,支付金额为元人民币(大写 元)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出租合同期满,若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完其义务,则甲方无息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第十一条 宗地交易税费按本条第 项缴纳:
(一)按规定由甲乙双方各付各税;
(二)按约定由缴纳;
(三)。
第十二条 符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按期支付出租价款后,在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按有关规定乙方可以转让、转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物业租金收益权进行质押或进行其他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转租的,双方当事人均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向甲方报备。地上物业租金收益权质押的,应另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等(不含租金及其税费)。
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价款。乙方不能按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即每日千分之 )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若延期付款达 日,经甲方催交后仍不能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收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无偿收回土地,并可请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给乙方使用的时间为 年月日前。由于甲方未按时交付土地而致使乙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即每日千分之 )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若甲方延期交付土地达 日,经乙方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并退还已经收取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价款,并可请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日之前完成设计、报建等相关手续并正式动工建设, 年
月日之前完成全部建设工程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申请竣工验收。
开工标准,是指依法取得南海区住建水利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一定开发要求(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打永久桩开始施工)。已达到一定开发要求的项目,以施工许可证发证日作为动工日的认定依据。
宗地开发完毕后,竣工日认定以取得最后一期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日期为准。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的发证日为竣工日的认定依据。
乙方应当在项目宗地开工、竣工前30日内,向镇政府(街道办)监管小组书面申报开竣工情况,并书面告知甲方。
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因非乙方原因造成未开工、竣工的,乙方可在开竣工期限届满前30日,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延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九条 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相当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价款总额0.3‰的违约金。
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相当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价款总额0.3‰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 出租期间,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本合同自动解除,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甲方须退还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按照乙方当年使用土地的时间退回未使用部分的租金。
征地补偿款按以下约定处理:乙方投资设备的搬迁费归乙方,乙方兴建的地上建筑物的补偿费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乙方的占有比例为:建筑物的补偿费×合同剩余期限/合同期限,甲方占有比例为:建筑物的补偿费×合同已履行期限/合同期限,土地补偿款及其他补偿款归甲方,甲方不另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对乙方依法使用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甲方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提前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实际对土地使用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租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承租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须最迟在期满之日前六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或集体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并在确定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年限、租金标准及其他条件后,双方补签或重新签订出租合同。
乙方未申请续期的,甲方届时无偿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乙方申请续期未取得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当交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由甲方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同意按本条第 项的规定处理: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由甲方收回,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不承担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及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签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国家、省、市和区的有关规定的保护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解决(仅可二选一):
(一)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名称)。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送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留存。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其余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其他条款 。
附件:
1、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整备批文(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集体土地整备批文号为 );
2、用地红线图;
3、规划设计条件[编号:(南海区)规划条件( )号];
4、发改部门确定的产业准入条件文件;
5、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宗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文件;
6、成交确认书;
7、租金情况表。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
联系方式(手机): 联系方式(手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4
协议编号: 南集( )租协〔 〕 号
交易编号: 〔 〕 号
出租合同编号:南集()租〔20 〕00 号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租)开发经营项目监管协议
甲 方:佛山市南海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乙 方: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整备中心
丙 方: 。
二〇 年 月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租)开发经营项目监管协议
甲方:佛山市南海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法定地址:
乙方: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整备中心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法定地址:
丙方: (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法定地址:
第一条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入市管理办法》)、《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发经营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入市监管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订立本项目监管协议(下称“本协议”)。本协议为入市合同的组成部分,丙方参与本宗地的竞买,视为丙方已认可本协议内容。
第二条本协议项下宗地编号为,位于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折合亩),集体土地所有证号为,集体土地使用证号/集体土地整备批文号为 ,证载用途为 。(《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整备批文,见附件1)。
第三条本协议项下宗地,按照规划批准的用途为 用地。
第四条丙方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符合区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宗地《规划条件》(编号: ,以下简称《规划条件》,见附件2)。其中:
规划用地面积:;
建筑容积率: ;
建筑密度:;
绿 地 率:;
主导建筑物性质: ;
丙方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符合以下规定的产业规划要求: 。
丙方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符合以下规定的环保要求: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按《规划条件》中的规定执行。
丙方利用本合同项下宗地应符合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3、附件4。
本宗地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除本协议已有规定外,其他须按《入市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本协议项下宗地以出租方式入市,乙方应在入市合同及本协议签订后,积极配合丙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或提供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竣工验收等所需材料,以保证丙方按时办理开竣工及有关手续。
(二)乙方负责监督丙方按规定开发经营本协议项下宗地,全程参与项目开发经营的动态巡查,防范和制止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条件、违规开竣工、未竣工投入使用、违反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要求、擅自预租、擅自预售、擅自分割销售房屋、擅自将房屋用于住宅或类似住宅的居住用房、违规收取租金、虚假宣传违规租赁房屋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出让合同约定和本协议的行为,并及时报告甲方。乙方须每两周开展一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发经营巡查。
第六条丙方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设计、报建等相关手续并正式动工建设,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全部建设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
开工标准,是指依法取得南海区住建水利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一定开发要求(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打永久桩开始施工)。已达到一定开发要求的项目,以施工许可证发证日作为动工日的认定依据。
宗地开发完毕后,竣工日认定以取得最后一期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日期为准。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的发证日为竣工日的认定依据。
丙方应当在项目宗地开工、竣工前30日内,向甲方书面申报开工、竣工情况,并书面告知乙方。
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因非丙方原因造成未开工、竣工的,丙方可在开竣工期限届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
(二)丙方对本协议项下宗地进行开发建设时,须按要求委托具有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三)丙方必须严格按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入市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利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指标和转让条件。
(四)本协议项下宗地不得用于建设住宅或类似住宅的居住用房,不得将商业、办公等非居住用房改为居住用房。
(五)本协议项下宗地所建房屋不得分拆销售,只能现房租赁。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丙方不得预租地上房屋,不得收取定金、诚意金、保证金、会员费、预付款、租金等。
如本协议项下宗地用于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开发完成后只能自持经营、整体转让,并在经营前按《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
(六)丙方租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房屋前,须将租赁项目情况向镇政府(街道办)监管小组报备;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租赁当事人应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核并备案存档。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向镇政府(街道办)房管所进行合同备案登记。
(七)丙方涉及房屋租赁等经营的广告发布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广告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承租者,不得使用含有公寓、府、墅、庄、苑、馆、轩、邨等住宅性质的名称,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不得含有混淆房屋使用性质的内容,且应在项目名称后用相同字体、字号注明非住宅、非公寓用途。
(八)本协议项下宗地涉及房屋租赁经营的,丙方须按区住建水利部门要求的内容、尺寸制作公示栏并在项目招商中心醒目位置公示,进行项目投资风险识别和提示。
(九)本协议项下宗地所建房屋达成租赁定金协议时,丙方应当与承租者签订知情书,并对房屋情况告知过程进行同步录像,录像事项应明确告知承租者。
知情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的使用年限和房屋使用用途、地块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及房屋的处置方式等内容,由承租者在知情书上亲笔写明“本人已完全知悉所租房屋非居住用房、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处置方式”并签名。
(十)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用地开发完成后,丙方对地上房屋租赁经营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十年,租赁期限届满前 12 个月内丙方才能与承租者续签租赁合同。丙方不得一次性收取房屋承租者三年及三年以上的租金;除用于建设农贸市场、幼儿园、加油(加氢)站、集中式员工租赁住房外,丙方必须自持并自行运营(不得租赁、或以“转让房屋使用权”的名义“以租代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0%以上。
丙方不得以“赠送使用年限”、“转让房屋使用权”等名义变相销售房屋或“以租代售”,丙方不得采取“长租返利”等模式返租经营。
(十一)本协议项下宗地及地上房屋的转让(转租/抵押)条件与本宗地入市合同中所约定的相一致,丙方须严格按照宗地入市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项下宗地入市合同存续期间,丙方未按要求对本协议项下宗地及所建房屋进行开发经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入市管理办法》及《入市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丙方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宗地租金总额0.3‰的违约金,乙方有权要求丙方继续履约。
因乙方不配合办理手续、不履行合同约定等原因对土地未按时开发建设负有直接责任的,在改正之前,由甲方书面函告区自然资源部门,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暂停办理其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等自然资源业务。
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宗地租金总额0.3‰的违约金。
(三)丙方未按要求进行开、竣工申报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由镇政府(街道办)监管小组书面函告区、镇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由区、镇公共资源交易所向社会公示,并限制丙方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南海区土地市场竞买活动。
(四)丙方未按约定委托工程监理企业的,乙方应责令其改正,并上报镇政府(街道办)监管小组,由监管小组上报区住建水利等相关责任单位对其进行查处;甲方同时有权要求丙方向其支付相当于本项目工程造价总额1.5‰的违约金。
(五)丙方未按本宗地入市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利用要求的,乙方和甲方均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协议约定最高标准的,乙方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或由甲方责令丙方拆除超出部分的建(构)筑物,拆除工作和拆除费用由丙方承担;或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由甲方要求丙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本宗地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经违约处罚后,丙方还须向乙方补缴超容部分的租金。
(六)本协议项下宗地用于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对地上房屋进行租赁经营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并上报区住建水利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责任单位对其进行查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向其支付租赁房屋所得价款(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
(七)丙方违反规定将本协议项下宗地所建房屋进行预租、分拆销售,或违反规定变相销售房屋,或房屋租赁期限超过规定期限,违规收取租金,自持并自行运营的物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并上报区住建水利等相关责任单位对其进行查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每天向其支付租赁房屋所得价款(租金)的1‰(即千分之一),直至全部退还相关违规款项之日止。
(八)丙方在房屋租赁过程中,违反规定将本协议项下宗地所建房屋以住宅或类似住宅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并上报区市场监管等相关责任单位对其进行查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向其支付租赁房屋所得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乙方有权提前无偿收回未租赁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物业。
(九)丙方违反规定租赁(含分租)本协议项下宗地所建房屋的,不按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并上报区住建水利等相关责任单位对其进行查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向其支付租赁房屋所得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
(十)丙方未按要求制作公示牌在项目招商中心挂牌公示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并上报区住建水利等相关责任单位对其进行查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在整改期内按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宗地租金总额0.3‰的违约金。
丙方未与承租者签订知情书或知情书未说明土地所有权性质、使用期限及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处置方式、土地用途等影响房屋租金等重要情况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并上报区住建水利等相关责任单位对其进行查处,承租者有权要求取消承租合同及违约赔偿,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向其支付租赁房屋所得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
(十一)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宗地入市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条件转让(转租/抵押)土地及地上房屋的,乙方、甲方应责令其停止违约行为,甲方要求其支付违约所得30%的违约金。
(十二)乙方对本协议项下宗地未按约定开竣工报备、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条件、未竣工投入使用、擅自分割销售、将房屋用于住宅或类似住宅的居住用房、违规收取租金、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尽到巡查、报告镇政府(街道办)监管小组等相关职责的,由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扣除乙方领导班子成员相应的年度绩效考核分数,并责令其继续履行职责。(乙方为镇(街道)集体土地整备中心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对其领导班子及具体经办人进行处罚,并责令其继续履行职责)
(十三)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丙方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八条 丙方被处以违约金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支付。逾期支付的,除违约金本金外,还须按照当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三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甲乙丙三方同意,若在本协议签订后,国家、省、市、区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出现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按届时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协议共 页整和附件份,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整备批文(证/文号: );
2、《规划条件》[编号:(南海区)规划条件( )号];
3、发改部门确定的产业准入条件文件;
4、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宗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文件。
(本页以下无协议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方式(手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方式(手机):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方式(手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5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房屋租赁知情书
(在签约前,请您仔细阅读本知情书。如有未尽事宜,请向现场工作人员咨询。)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
第一部分 交易须知
一、宗地情况
(一)本项目下土地所有权属于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非国有土地;甲方对本项目下宗地享有开发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不享有所有权;本项目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途为(商服/工矿仓储/……),土地的使用年限为年,终止日期为年 月日。
甲方以一次性支付(出让金/租金)方式取得本项目下土地使用权,并于年月 日前已支付完成。
甲方以分期支付租金方式取得本项目下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期内分 期支付租金,本期已支付租金为第 期,租金涵盖期限为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提示:签订时按实际情况选择上述表述方式)
(二)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发经营监管试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宗地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使用,不得在商业、酒店、办公及配套建筑内建设公寓、酒店式公寓、公寓式办公、SOHO办公、产权式酒店等有居住功能形式的用房。不得以商品住宅、公寓等带有居住性质的名义进行违规宣传、销售。项目建设的商业、办公、配套设施用房等非住宅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改为住宅用途。规划用途为办公用房、商业楼的,不得用于居住。用于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开发完成后只能自持经营、整体转让。
(三)本项目下土地及房屋的出租和转租,须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合同的出租、转租条款履行,入市合同未明确的,须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本项目房屋不得分拆销售,只能现房租赁。项目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甲方不得预租地上房屋,不得收取定金、诚意金、保证金、会员费、预付款、租金等。
以出让方式入市(或自行开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完成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届满前十二个月内租赁双方才能续签租赁合同。
以出租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完成后,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十年,租赁期限届满前十二个月内租赁双方才能续签租赁合同,且每次续签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开发单位不得一次性收取房屋承租者三年及三年以上的租金;除用于建设农贸市场、幼儿园、加油(加氢)站、集中式员工租赁住房外,开发单位必须自持并自行运营(不得租赁或以“转让房屋使用权”的名义“以租代售”)物业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10%。
甲方不得以“赠送使用年限”、“转让房屋使用权”等名义变相销售房屋;不得采取“长租返利”模式返租经营。甲方不得一次性收取乙方三年及三年以上的租金。甲方不得以“赠送使用年限”、“转让房屋使用权”等名义变相销售房屋;甲方不得采取“长租返利”模式返租经营。
(提示:签订时按实际情况选择上述表述方式)
(四)乙方承租的单位为本项目 (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 座 楼 号,规划用途为 (经规划核准的单位工程的各层平面图各房间用途)。项目竣工验收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不得自行或委托装修企业等单位违法加建、改建、扩建,否则按《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查处。
二、不利因素说明
(一)项目房地产权提示
根据本项目宗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甲方、乙方对地上房产的持有年限不超过本项目宗地出让/租赁年限。年限届满后,甲方可向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续期申请,除根据社会或集体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续期权。如甲方未申请续期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无偿归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甲方申请续期未取得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处置方式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二)项目周边规划提示
(项目四至以及周边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包括但限于道路、高压线、公交站、停车位/场、池塘、信号塔、市场、学校、医疗机构、加油站、地铁站等设置。)
(三)项目内规划提示
(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数量、楼高、物业用房、车位、电房、垃圾站、化粪池、水泵房、燃气调压站、风机房、发电机房、消防设施等。)
(四)项目建筑结构提示
(项目单位内部是否存在层高差异等。)
三、注意事项
(一)关于物业情况之相关文件,已在 接待中心挂牌公示,请认真阅读所有资料并充分理解。
(二)乙方在签订本知情书之前,已详细阅读本知情书内容,同意按此签订。
第二部分 知情同意签名页
交易者知情同意声明
请乙方亲笔写明“本人已完全知悉所租房屋非居住用房、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处置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联系方式(手机):
承租人(盖章)(如适用):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方式(手机):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附件6
协议编号: 南集( )协〔20〕00 号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经营项目监管协议
甲 方:佛山市南海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乙 方:村(居)民委员会
丙 方: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二〇 年 月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经营项目监管协议
甲方:佛山市南海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法定地址:
乙方: 村(居)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法定地址:
丙方: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法定地址:
第一条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入市管理办法》)、《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发经营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入市监管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订立本项目监管协议(下称“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项下宗地编号为 ,位于 ,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折合 亩),集体土地所有证号为,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土地使用权人为 ,证载用途为 。(《土地使用证》见附件1)。
第三条本协议项下宗地,按照规划批准的用途为 用地。
第四条丙方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符合区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宗地《规划条件》(编号:,以下简称《规划条件》,见附件2)。其中:
规划用地面积: ;
建筑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 地 率: ;
主导建筑物性质: ;
丙方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符合以下规定的产业规划要求: 。
丙方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符合以下规定的环保要求: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按《规划条件》中的规定执行。
丙方利用本合同项下宗地应符合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4 、附件5 。
本协议项下宗地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本协议约定外,还应符合《入市管理办法》和《入市监管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负责监督丙方按规定开发经营本协议项下宗地,全程参与项目开发经营的动态巡查,防范和制止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条件、违规开竣工、未竣工投入使用、擅自预租、擅自预售、擅自分割销售房屋、擅自将房屋用于住宅或类似住宅的居住用房、违规收取租金、虚假宣传违规销售(出租)房屋等违规违约行为,并及时报告甲方。
第六条丙方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 月 日之前完成设计、报建等相关手续并正式动工建设,年 月 日之前完成全部建设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
开工标准,是指依法取得南海区住建水利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一定开发要求(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打永久桩开始施工)。已达到一定开发要求的项目,以施工许可证发证日作为动工日的认定依据。
宗地开发完毕后,竣工日认定以取得最后一期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日期为准。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的发证日为竣工日的认定依据。
丙方应当在项目宗地开工、竣工前30日内,向甲方书面申报开工、竣工情况,并书面告知乙方。
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因非丙方原因造成未开工、竣工的,丙方可在开竣工期限届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经甲方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
(二)丙方对本协议项下宗地进行开发建设时,须按要求委托具有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三)丙方必须严格按规划条件开发利用本协议项下宗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指标和转让条件。
(四)本协议项下宗地不得用于建设住宅或类似住宅的居住用房,不得将商业、办公等非居住用房改为居住用房。
(五)本协议项下宗地所建房屋不得分拆销售,只能现房租赁。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丙方不得预租地上房屋,不得收取定金、诚意金、保证金、会员费、预付款、租金等。
如本协议项下宗地用于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开发完成后只能自持经营、整体转让,并在经营前按《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
(六)丙方将本协议项下宗地所建房屋租赁前,须将租赁项目情况向镇政府(街道办)监管小组报备;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须向镇政府(街道办)房管所进行合同备案登记。
(七)丙方涉及房屋销售、租赁等经营的广告发布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广告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购房者(承租者),不得使用含有公寓、府、墅、庄、苑、馆、轩、邨等住宅性质的名称,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不得含有混淆房屋使用性质的内容,且应在项目名称后用相同字体、字号注明非住宅、非公寓用途。
(八)本协议项下宗地涉及房屋销售、租赁等经营的,丙方须按区住建水利部门要求的内容、尺寸制作公示栏并在项目销售中心(或招商中心)醒目位置公示,进行项目投资风险识别和提示。
(九)本协议项下宗地所建房屋达成租赁定金协议时,丙方应当与承租者签订知情书,并对房屋情况告知过程进行同步录像,录像事项应明确告知承租者。
知情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的使用年限和房屋使用用途、地块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及房屋的处置方式等内容,由承租者在知情书上亲笔写明“本人已完全知悉所租房屋非居住用房、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处置方式”并签名。
(十)本协议项下宗地开发完成后,丙方对地上房屋租赁经营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届满前 12 个月内丙方才能与承租者续签租赁合同。
丙方不得以“赠送使用年限”、“转让房屋使用权”等名义变相销售房屋或“以租代售”,丙方不得采取“长租返利”等模式返租经营。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项目开发经营期间,丙方未按要求对本协议项下宗地及所建房屋进行开发经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入市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丙方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动工、竣工的,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向其按日支付相当于本宗地规划用途对应最高出让年限基准地价总额0.3‰的违约金,甲方应书面函告区自然资源部门,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暂停办理丙方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等自然资源业务。
(三)丙方未按要求进行开、竣工申报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并书面函告区自然资源部门,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暂停办理其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等自然资源业务。
(四)丙方未按约定委托工程监理企业的,乙方应及时知会甲方,由甲方责令其改正并上报区住建水利等相关责任单位对其进行查处。
(五)丙方将本协议项下宗地用于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对地上房屋进行租赁经营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并上报区住建水利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责任单位对其进行查处。
(六)丙方违反规定将本协议项下宗地所建房屋进行预售、预租、分拆销售的,或违反规定变相销售房屋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并上报区住建水利等相关责任单位对其进行查处。
(七)丙方违反规定将本协议项下宗地所建房屋以住宅或类似住宅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甲方应责令其改正并上报区市场监管等相关责任单位对其进行查处。
(八)丙方违反规定出租(含分租)本协议项下宗地所建房屋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并上报区住建水利等相关责任单位对其进行查处。
(九)丙方未按要求制作公示牌在项目招商中心挂牌公示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并上报区住建水利等相关责任单位对其进行查处。
(十)丙方未与承租者签订知情书或知情书未说明土地所有权性质、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处置方式、土地用途等影响房屋价格、租金等重要情况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并上报区住建水利等相关责任单位对其进行查处,承租者有权要求取消房屋承租合同及违约赔偿。
以上(三)、(四)、(五)、(六)、(七)、(八)、(九)款,乙方均有权要求丙方向其支付违约金。
(十一)乙方对本协议项下宗地未按约定开竣工报备、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条件、未竣工投入使用(含出租)、将房屋用于建设住宅或类似住宅的居住用房、违规收取租金、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未尽到巡查、报告镇政府(街道办)监管小组等相关职责的,由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扣除乙方领导班子成员相应的年度绩效考核分数,并责令其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丙方被处以违约金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支付。逾期支付的,除违约金本金外,还须按照当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三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甲乙丙三方同意,若在本协议签订后,国家、省、市、区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出现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按届时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协议共 页整和附件份,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土地使用证》(证号:);
2、《规划条件》[编号:(南海区)规划条件( )号];
3、发改部门确定的产业准入条件文件;
4、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宗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文件。
(本页以下无协议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方式(手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方式(手机):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方式(手机):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