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改制工作流程指引的通知
穗国资改革〔2017〕16号
各监管企业:
《关于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改制的工作流程指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3日
关于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改制的工作流程指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以及《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穗字〔2015〕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指导我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改制工作,推进企业完善治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转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改制工作流程指引的通知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改制可采取公司制改建、转让国有产权、增资扩股和重组等形式进行。鼓励企业整体改制,通过以国有存量资产吸引战略投资者增量投资的方式实施股份制改造。
(二)本指引所称“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指:
———“国有绝对控股公司”:国有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司;
———“国有实际控制公司”:国有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的企业。
(三)本指引所称“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指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和没有国有资本的公司。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六)《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七)《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国资监管权责清单和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国资法〔2016〕2号)。
三、主要流程
企业改制流程,一般包括制订改制方案、履行决策程序、提交审批材料、开展审计评估、实施产权交易和办理变更登记等五个主要环节。
(一)制订改制方案。
企业做好改制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制订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其中涉及改制企业员工持股的,不得委托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改制企业本部及其投资设立企业的名称、股权结构及法人治理情况、主营业务及生产经营情况、土地物业状况、近三年财务情况,以及改制前或上年末的担保、资产抵押、涉讼、或有收益(负债)等情况。
2.改制目标、思路和具体形式。
3.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
必要性应符合四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支持企业发展主业,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二是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是有利于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四是有利于优化国资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可行性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是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企业发展改革重组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则;三是具备改制条件,改制方案操作性较强,总体可行。
4.股权设置。包括作价依据和国有资本增减比例,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
5.资产与债务处置。包括各类资产的处置和债权、债务落实情况等。
6.土地资产处置。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7.职工安置。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和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测算;离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情况;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的,职工安置方案经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情况等。
8.改制后的企业发展规划。仍保留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要制订改制后的企业发展规划,包括战略目标、业务定位、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重组整合、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计划等。
9.改制的操作程序、组织领导、时间安排、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
(二)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由监管企业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主体责任。其中:
1.监管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审批;
2.重要子企业1改制未导致国有控股性质发生改变2的,由出资监管企业决策;
3.重要子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导致国有控股性质改变的改制,出资监管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须报市国资委审核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4.监管企业除重要子企业以外的其他子企业改制,由各出资监管企业决策;
5.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改制涉及员工持股的,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6.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改制涉及土地、物业处置的事项,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三)提交审核材料。
改制方案审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1.改制方案;
2.根据企业章程和“三重一大”管理要求,董事会决议前须党委会审议的,党委会形成的有关改制决议;
3.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办公会议)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的有关改制决议;
4.改制方案听取企业工会意见情况及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情况;
5.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6.职工安置方案;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的,经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准情况;
7.涉及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审批事项的批复意见;
8.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出资监管企业已设置总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须总法律顾问签名确认;
9.涉及员工持股的,制订员工持股方案作为改制方案附件;员工持股方案经改制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情况;员工持股方案经改制企业及出资监管企业纪委、监事会审议情况;出资监管企业对改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决策文件;
10.职工安置方案的公示情况;涉及员工持股的,员工持股方案的公示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11.根据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要求,涉及土地资产处置需市国资委审批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经审批同意的文件;
12.改制方案审批单位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开展清产核资、审计评估。
按规定公开选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并履行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对于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的改制企业,出资监管企业必须在改制企业改制前组织对其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
(五)实施产权交易、办理变更登记。
改制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增资扩股行为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执行;除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外,其余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增资扩股应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交易,并及时做好国家出资企业产权变动或注销,以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四、附则
(一)国家及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涉及上市公司的改制事项,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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