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国资资本〔2019〕83号

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部门: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指引》已经市国资联席会议2019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反映。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国资预〔2016〕1号)同时废止。

专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指引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含监管和持股,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包括下列类型:

(一)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二)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三)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捐赠。

第四条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不属于对外捐赠,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不属于对外捐赠,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五条 企业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企业对外捐赠原则上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二)量力而行原则。企业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三)统一管理原则。市属国有企业对集团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总部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四)严格管控原则。企业对外捐赠应纳入年度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捐赠项目实际支出时,捐赠管理部门应逐笔审核,规范审批流程,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涉及“三重一大”的捐赠事项,须提交企业党委会前置研究。企业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国资委在企业对外捐赠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开展对外捐赠工作;

(二)按规定审核、审批对外捐赠事项;

(三)不定期检查企业对外捐赠情况;

(四)对企业不规范行为进行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在对外捐赠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照本指引制定完善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范围,合理确定集团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

(二)将企业对外捐赠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并实行集团统一管理,建立管控机制,并将本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的相关信息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管理工作。企业在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时,应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等合法票据,并规范账务和税务处理。

(四)加强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企业应当通过内部及外部专业力量定期开展对外捐赠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有条件的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赠对象、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六)配合市国资委检查对外捐赠及管理情况。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违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八条 对外捐赠须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明确每项捐赠实施的具体责任人,并建立工作台账。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等任何个人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九条 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一)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二)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三)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四)国家财政拨款;

(五)受托代管财产;

(六)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

(七)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八)变质、残损(具有使用价值的除外)、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九)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实施对外捐赠,违规捐赠造成资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企业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经营的;

(二)企业与受赠对象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或重大影响,或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

(三)受赠对象为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前述人员所有、实际控制或者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或组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一条 企业对外捐赠总额实行限额管理,除省市政策要求或由市国资委统一部署的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和乡村振兴等捐赠外,企业净资产(指企业上年末合并报表净资产,下同)小于200亿元的,年度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100万元;净资产在200亿元至500亿元之间的,年度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300万元;净资产大于500亿元的,年度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年初编制本企业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明确对外捐赠项目、方案及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捐赠总额限额要求;存在特殊情形确需突破总额限制的,需对捐赠的必要性、重要性作详细分析,并随年度全面预算报告上报市国资委。对外捐赠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在年度预算内且单项1000万元以内(含本额)的对外捐赠,以及按照省市政策要求或由市国资委统一部署的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和乡村振兴等捐赠,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照扶贫济困和对口支援等有关规定执行,无需另行报市国资委批准。年度预算内单项100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项目,在对外捐赠前,市属国有企业需报市国资委审核,再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确因国家、省、市的政策要求或工作部署,需突破年度预算的,经企业董事会审议同意后,单项1000万元以内(含本额)的对外捐赠项目,报市国资委审批;单项100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项目,报市国资委审核,再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审批。企业对外捐赠不得违反规定化整为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同一捐赠事项需分期捐赠的、同一捐赠主体和目的而受赠对象不同的、同一受赠对象由市属国有企业或其不同子企业捐赠的,捐赠金额需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报送市国资委审核、审批的对外捐赠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文件;

2.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事项情况表(见附件1);

3.党委会决议(涉及“三重一大”的捐赠事项需提交);

4.董事会决议;

5.对外捐赠方案(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捐赠资金使用计划、受益人情况等);

6.捐赠事由证明文件;

7.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五条 除省市政策要求或由市国资委统一部署的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和乡村振兴等捐赠外,以及按照规定需报送市国资委审核、审批的对外捐赠事项外,单项对外捐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属国有企业应提交企业董事会进行决策,并在会议审议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对外捐赠事项情况作为重要信息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单笔金额(价值)超过50万元;

(二)同一会计年度内,同一捐赠事项需分期捐赠的,当年累计捐赠金额(价值)超过50万元;

(三)同一会计年度内,对同一受赠对象由市属国企或子企业分别捐赠的,当年累计捐赠金额(价值)超过50万元;

(四)同一会计年度内,同一捐赠主体和捐赠目的而受赠对象不同,当年累计捐赠金额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向市国资委报告的对外捐赠事项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报告正文;

2.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事项情况表(见附件1);

3.党委会决议(涉及“三重一大”的捐赠事项需提交);

4.董事会决议;

5.捐赠事由证明文件;

6.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七条 每年年末市属国有企业应总结当年实际捐赠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逐项填列年度对外捐赠汇总表(附件2),随下一年度全面预算报告一同上报市国资委。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对本企业的对外捐赠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不定期组织对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等不规范行为进行通报,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未履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披露捐赠信息、营私舞弊、滥用职权、利益输送、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应按本指引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市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或董事会的国有股东代表,应按照本指引精神,需在行使表决意见前取得国有股东同意后,依法依规在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行使表决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委托有关部门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由受托监管部门按规定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国资预〔201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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