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在监管企业开展总会计师由出资人委派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穗国资人〔2019〕1号

各监管企业:

为充分发挥总会计师专业职责作用,强化“出资人”监督,全面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市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在监管企业开展总会计师由出资人委派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2018年第5次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17日

关于在监管企业开展

总会计师由出资人委派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我市国有企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总会计师专业职责作用,强化出资人监督,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资国企改革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字〔2018〕12号)等文件精神,市国资委将在监管企业开展总会计师委派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以服务战略、创造价值、控制风险为目标,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关键岗位分权制衡、强化企业内部控制为重点,以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全面落实总会计师职责、培养任用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总会计师为手段,优化监管企业经营决策机制,加强财务专业支持,强化财务管控约束,提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效率,促进我市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开展总会计师委派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完善治理,优化决策。强化总会计师专业岗位责任,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发挥专业支持作用,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分权制衡,优化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2.强化内控,防范风险。加强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主要资金活动、重要资源配置、重大资产处置等经营管理事项中的财务管控,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3.职责清晰,权责对等。建立完善岗位职责清晰、权利责任对等、激励约束有效、责任落实到位的委派总会计师管理制度,加强总会计师履职监管,保障委派总会计师规范、有效履职。

4.问题导向,强化监督。通过建立委派总会计师制度,完善委托代理关系,加强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管控和监督制约,及时向出资人报告重要经营事项和重大风险,改进财务约束不力、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有效保障股东权益。

(三)基本目标。力争通过2-3年的努力,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总会计师委派制度基本确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健全,财务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更加有效,关键岗位的财务约束更加有力;适应现代国有企业管理要求的总会计师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基本建立,总会计师职责得到充分发挥,专业水平和履职能力持续提升,总会计师在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升企业财务绩效、实现做强做优做大作用

明显增强。

二、委派方式

为保障总会计师独立、勤勉、专业履职,市国资委选择部分监管企业开展总会计师委派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全面推行,并对总会计师实行任期管理和定期交流轮岗。

(一)实行委派制。市国资委按照组织程序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委派到监管企业担任总会计师,任免前征求市委组织部和企业党委意见后,由市国资委提出总会计师拟任人选,由董事会按法定程序聘任。总会计师在企业专司财务线口的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二)实行任期制。对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三年为一个任期。任期履职评价合格的,可以在本企业连任,也可交流到其他企业任职;任期履职评价不合格的不再续聘,根据干部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建议。

(三)实行交流轮岗制。为保障总会计师独立、客观履职,在同一家企业连续任职满两个任期的,一般应当进行交流轮岗。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现,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工作表现突出的予以重用。总会计师任职期间企业发生财务危机、重大资产损失、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事件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异常等情况的,一般应暂缓交流,视问题处理情况决定是否续聘、交流、转岗或问责。

三、任职资格

总会计师应当符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应当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素质与能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学历;一般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具有会计师、审计师等经济管理类高级及以上职称。

(二)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监督控制能力及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具备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三)具有累计10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监督和资本运营工作,并实际从事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审计、金融或相关工作。

(四)现任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或担任监管企业中层正职3年以上,或担任中层正职不满3年但担任中层正副职累计5年以上,或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任正处级3年以上;根据工作需要,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五)身体健康,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个人信用记录。

列入国家财经、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可优先考虑。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行业监管部门对总会计师任职资格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总会计师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制度。

四、岗位职责

总会计师应当紧紧围绕落实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正确把握规模、效益、质量与风险之间的平衡关系,以持续提升资本运营效率、改进企业经营绩效为目标,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政策和国资监管要求,充分发挥决策支持、资金保障、价值创造、风险防范和内部监督等作用,引导资源合规、高效配置,有效履行总会计师岗位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

(一)负责企业财金业务管理。负责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财务预算管理、成本费用核算、财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财务信息化建设、经济运行监测、资金筹措与集中管理和经营绩效评价等财务会计和金融业务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组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监督重大经营决策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投资并购、改制重组、资本运作以及涉及大额资金运用和重要资源配置的经营事项决策,参与重大经营合同和经济协议的论证审查,对所参与决策或论证事项的经营可行性及潜在风险等发表专业意见。总会计师提出的专业审核意见,作为提交董事会决策的必备条件。

(三)协助组织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协助企业负责人组织企业建设规范内部控制体系,实现内部控制管理的标准化、流程化、信息化,推动内部控制有效执行;负责财会和资金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建立大额资金联签制度,严格资金授权审批程序。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出资人监管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以及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提请企业负责人处理。

(四)负责财会人员队伍建设。负责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管理和培训工作,制定财务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企业任免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向下属全资、控股和其他实质性控制企业派出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以及对其实施评价、考核、奖惩时,应当听取总会计师的意见。

(五)及时报告重要经营事项。按规定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对企业发生的的经营损失、存在的重大经营风险以及重大决策发表不同意见未被采纳等可能影响国有资本安全的经营事项,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沟通基础上,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六)市国资委及企业赋予的其他职责及交办的专项任务。

五、职业准则

总会计师履行职责应当始终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一贯恪守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依法合规、谨慎稳健、专业高效、清正廉洁”的行为准则,在推动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优化经营决策、高效配置资源、有效防范风险、提升经营绩效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依法合规。总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宏观经济政策、出资人监管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等履行职责,不断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和内控机制,强化决策、运营、管理、财务等各环节的合规性监督,推动企业依法决策、合规经营、按章办事。

(二)谨慎稳健。总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据企业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安排资金筹措与供给,按照内部控制规范和风险管理手册要求有效防范各类财务风险,始终遵循谨慎稳健原则,防止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资金保障失衡、财务风险失控等情况发生,保障企业信息真实、财务稳健、风险可控。

(三)专业高效。总会计师应当持续加强财经专业知识学习积累,及时熟悉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走向,实时跟踪研判国内外市场变化和行业走势,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坚持专业高效原则履行职责,高效配置企业各类财务资源,努力做到工作勤勉、意见专业、履职高效。

(四)清正廉洁。总会计师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按照新时期好干部“20字”标准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20字”要求,严格把好自身的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明底线、知敬畏,不断提升自身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严格按照廉洁从业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等各项要求履行职责,努力做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守住底线、不碰红线。

六、履职管理

总会计师实行定期述职、专项履职报告和任期履职评价管理,并建立相应的薪酬管理和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一)定期述职。总会计师实行年度报告和任期述职制度。总会计师应当在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和任期结束1个月内,按照干部管理要求进行年度工作报告和任期述职。总会计师年度工作报告和任期述职报告要结合规定的工作职责、企业财务绩效变动状况、市国资委提出的工作要求等,全面报告本人履职情况,对本人在企业资源配置和风险管控中发挥的专业支持和管控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总会计师还应参加企业经营班子的述职和考核。

(二)专项履职报告。企业发生财务危机、重大资产损失、系统性财务违规违纪事件,或者出现会计信息质量严重失真、财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财务基础管理混乱等问题,总会计师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专项履职报告,全面说明事件或问题的详细情况、本人履职过程情况、事件或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任期履职评价。总会计师作为企业经营班子成员,由市国资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实施综合考核评价。考虑其岗位特殊性,还需实施专业岗位任期履职评价。专业岗位任期履职评价由市国资委根据总会计师年度工作报告、任期述职报告和专项履职报告,结合日常履职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及企业财务管理和绩效改进情况,参考企业董事会考核意见等综合评定。专业岗位任期履职评价结果,作为对总会计师续聘或调整的重要参考。

(四)薪酬管理。总会计师薪酬由任职企业提出初步意见、市国资委核定,任职企业发放。总会计师薪酬参照任职所在企业经营班子副职薪酬标准,结合综合考核评价和专业岗位任期履职评价结果确定。

(五)责任追究。总会计师未有效履职导致不良后果的,市国资委将根据严重程度和责任认定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企业未听取或未采纳总会计师意见,造成经营损失的,总会计师如已履行及时报告职责的可相应免责。

七、工作要求

(一)各监管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总会计师委派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支持配合总会计师委派试点工作,提供工作条件,支持总会计师依法、合规、勤勉、忠实履行职责,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水平。

(二)各监管企业要结合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善公司章程,规范法人治理,明晰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边界,促进建立科学有效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各监管企业要参照本意见,积极探索开展重要子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委派工作。建立完善企业子企业总会计师委派制度,明确总会计师职责权限、任职资格、工作责任等有关工作要求,按照产权关系至少对二级及以下重要子企业委派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充分发挥总会计师职责作用。

(四)市国资委将根据本意见选择部分监管企业开展试点,严格工作程序、持续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范围,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操作、有序推进;不断完善总会计师委派试点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总会计师重大事项报告、专业岗位履职评价等配套制度;加强总会计师队伍和后备人才建设与培训,努力打造一支综合素质好、履职能力强、专业水平高、职业操守好的高素质专业化总会计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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