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印发《关于市属企业受党纪政务处分企业负责人薪酬扣减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穗国资党〔2021〕27号

各市属企业党委:

《关于市属企业受党纪政务处分企业负责人薪酬扣减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

关于市属企业受党纪政务处分企业负责人薪酬扣减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负责人受党纪政务处分结果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处分决定在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等方面的限制规定及时落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期间薪酬支付问题有关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20〕54号)、《广州市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试行)》(穗纪发〔2021〕2号)和《广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穗国资监督〔2020〕1号,下称“1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属企业受党纪政务处分的组织任命管理企业负责人(下称“企业负责人”)。

二、扣减标准

(一)受党纪处分的企业负责人,根据处分等级,直接扣减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或降低考核等级,并扣减相应任期激励收入,其中:

1.受到警告处分的,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不得高于0.85,扣减当期任期激励收入不低于20%;

2.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不得高于0.8,扣减当期任期激励收入不低于50%;

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留党察看处分的,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不得高于0.6,不得领取当期任期激励收入;

4.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二)受政务处分的企业负责人,根据处分等级,直接扣减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或降低考核等级,并扣减相应任期激励收入,其中:

1.受到警告处分的,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不得高于0.85,扣减当期任期激励收入不低于10%;

2.受到记过处分的,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不得高于0.85,扣减当期任期激励收入不低于20%;

3.受到记大过处分的,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不得高于0.8,扣减当期任期激励收入不低于50%;

4.受到降级处分的,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不得高于0.7,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5.受到撤职处分的,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不得高于0.6,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6.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三)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认定和薪酬扣减标准等按1号文规定执行。

(四)企业负责人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三、薪酬发放

(一)企业负责人因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期间,已被采取留置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市属企业应停止发放其薪酬。被错误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市属企业不再补发其薪酬。

(二)企业负责人因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期间,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法正常履职,市属企业应暂缓发放无法正常履职期间年度薪酬,按不超过本人当年基本年薪月发标准计发生活费。

(三)企业负责人因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结束后,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企业负责人,市属企业应补发其受调查期间应发薪酬。

(四)企业负责人受党纪政务处分,从处分决定生效次月起根据处理结果和相关规定扣减当年核定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并做好补扣补发工作。

四、企业负责人受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后,其所属市属企业党委应履行处分决定执行主体责任,所属市属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职责,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执行情况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市国资委。

五、企业负责人同时受纪检监察机关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以及行业监管部门处罚的,按照所受处分和处罚中较高标准执行薪酬扣减,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行业处罚不累加执行薪酬扣减。

六、市属企业应参照本工作指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修订完善企业内部(含职业经理人)受党纪政务处分人员的薪酬扣减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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