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文件的通知

穗党廉发〔2021〕1号

市直局以上单位党组(党委):

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意见》《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的意见》《广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防止利益冲突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2021年2月9日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进一步落实全面

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落实市属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发挥党委全面领导作用,突出政治建设,强化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政治担当。准确把握党委主体责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良好政治生态。积极推进企业廉洁合规建设,完善企业内控机制,坚决守住国有资产安全底线。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的党建引领国有企业

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做优广州国有资本,为广州在全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中勇当排头兵提供坚强保证。

二、明确责任内容

(一)增强“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思想建设,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政治能力,防范政治风险,涵养政治生态,强化政治引领。

(二)完善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企业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把党建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完善体制机制,明确党委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正确处理党委和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关系,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推

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三)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范选人用人工作。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二十字”标准做好选配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加大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力度。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注重抓早抓小、抓苗头抓预防。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实现制度管人育人。

(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重点完善临时工程项目、临时研发团队、混合所有制企业、异地企业、境外企业等各类党组织设置。规范党的机构设置,加强人员配备等各项保障。严肃党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等基本制度,抓好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全面开展述责述廉述德活动,强化党员教育和日常管理监督。加强党内民主,强化党员权利保障,推进党务公开。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党组织活动,发挥基层党组织战

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五)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实施企业廉洁合规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加强企业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强化权力集中、资金集中、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监督,突出选人用人、“三重一大”决策、工程招投标、改制重组、风险投资、产权变更和交易等重点环节监督,强化境外国有资产及参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提高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运用区块链技术探索建立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加强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六)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纠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管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肃查处侵吞挥霍国有资产、利益输送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深入开展以案治本和警示教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七)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领导。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领导,结合国有企业实际,积极主动采取措滋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企业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体系,细化完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各项措施。全面深化改革,统筹纪检监察、监事会、审计、法律等各方力量,加强对群团工作的领导,推动形成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合力。

三.全面履行职责

(八)党委领导班子全面履行领导、执行和推动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纳入国企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整体布局,做到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落实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第一议题等学习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效融合,健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加大选人用人检查和问责力度,严防“带病提拔”“近亲繁殖”“亲属扎堆”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健全作风建设常态长效机制,对“四风”问题优先查处、优先通报。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和廉洁风险。制定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具体措施,切实把党员干部的精气神引导到改革发展上来。

(九)党委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学习党章党纪党规,模范遵守廉洁从业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监督、组织和群众监督。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下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汇报,定期听取纪检监察、审计、巡察等方面的工作汇报。带头加强班子队伍建设,督促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定期听取班子成员履责情况汇报,重点强化领导

班子其他成员及下一级党组织书记的教育管理监督,抓早抓小,督促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带头抓好责任落实,及时组织研究制定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部署的具体措施,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十)班子其他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领导责任,主动把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任务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既抓业务工作又抓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每半年听取一次分管领域党组织书记专题汇报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专题调研分析。加强对分管领域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管,及时发现、提醒、纠正其在思想、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小错酿成大错。紧盯分管领域权力运行的薄弱环节,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严明纪律、完善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十一)纪委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协助企业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定期向党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协助党委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和领导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检查。突出政治监督,强化日常监督,开展同级监督,建立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各类监督贯通融合。组织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

建设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加强党内问责和责任追究工作,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精准稳慎有效追责问责。

(十二)形成全面从严治党内部工作合力。国有企业党委工作部门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进落实、检查考核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工作。国有企业监事、审计、财务等职能部门是职能监督的主责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协助党委、纪委开展监督工作。国有企业其他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结合实际研究推进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工作,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融入目标管理、风险管理和

内控机制建设,必要时实施流程再造。

四、完善保障机制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聚焦主体责任落实,完善“党委主责、书记首责、纪委专责、党委班子成员和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明确各责任主体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化细化、落到实处。推动下属各级党组织书记带头示范落实主体责任,采取约谈、述职、督查、追责等有效方式,层层传导从严治党压力,使落实主体责任工作体系切实发挥作用,见到实效。

(十四)建立清单与任务台账。企业党委结合实际制定主体责任清单,具体明确党委及其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每年年初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和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及时跟踪了解、通报任务落实情况。

(十五)落实报告制度。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企业党委每年列出需向上级党委报告的清单,纳入台账跟踪督办落实情况。企业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及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其中,市管企业党委要向市国资委党委报告,其他市属企业向上级监管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市国资委党委和上级监管单位党组织分别汇总向市委报告。企业纪委应当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专责监督责任的情况,请示报告重要情况和重要问题。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年度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等,向所在党委报告个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

(十六)加强巡察监督。加强对各级企业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化运用市委巡察、市国资委党委巡察、企业党委巡察利剑作用,将企业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巡察的重点,着力发现和解决责任不明确、不全面、不落实等问题。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督促“对账销号”,切实整改到位。监督检查和巡察中,注重发挥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动形成监督合力。

(十七)强化监督考核。企业党委要统筹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等方面考核,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建立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日常监督和检查制度。坚持定性与定量、全面与重点、正向与反向、横向比较和纵向对比相结合,动态调整评价指标,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加强考核结果的综合运用,考核情况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绩评价、薪酬增减、激励约束的重

要依据。

(十八)精准追责问责。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对各级企业党委在履行主体责任方面出现问题的,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特别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不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依规依纪追究责任。规范责任追究程序,坚持“一案双查”,发现领导人员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严肃追责问责。典型问题要通报曝光,加强警示教育,强化以案促改、以案促建。本意见中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广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市管金融企业、委托监管企业,以及党委、政府部门管理的企业)。各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应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市属国有企业下属各级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市属国有企业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果,推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作风建设

(一)正确把握国有企业作风建设新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松,在“常”和“长”上下功夫,推动新时代作风建设高质量发展。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把握政治要求和政策策略,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坚决防止出现“疲劳综合症”。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标本兼治、与时俱进、久久为功,纠“四风”树新风并举,强化“不敢”的震慑;坚持深入研究分析和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强化制度约束和监督,扎紧扎牢“不能”的笼子;坚持深入开展廉洁教育,注重家风家教,培育廉洁文化,筑牢思想堤坝,增强“不想”的自觉。

(二)坚决落实国有企业作风建设新任务。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落实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部署,推进作风建设与企业改革发展深度融合。聚焦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高端人才引进、科研成果转化等关键环节,聚焦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保障社会民生和应对重大挑战等重点领域,聚焦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形成良好市场结构等重要目标,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作风问题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把纠治“四风”贯穿于企业改革发展全过程,为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优良作风保障。

二、聚焦重点整治隐形变异突出问题

(三)坚决纠治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1•纠治违规发放奖金福利问题。重点是企业自定薪酬,超核定薪酬总额发放薪酬;弄虚作假、虚增利润滥发绩效;违反福利费、工会费、党费管理使用规定发放奖金福利;违规购买商业保险;代缴应由个人支付的税费、公款购买和发放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

2•纠治公款旅游问题。重点是以考察调研、会议培训、疗养休整为名组织干部职工到国内外旅游景点公款旅游,或借公务、商务活动之机变相组织公款旅游。

3•纠治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重点是违规使用公款、以公务为名收礼送礼;利用职权便利和职务影响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在年节和日常往来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以网购、快递、提货券、电子礼品卡、电子红包等衍生工具违规收送礼品礼金。

4•纠治违规组织会议培训问题。重点是到非定点和非协议会议酒店、名胜风景区开会;超出实际需要虚列人数、会期组织会议培训、会议过多过长、滥发纪念品;在培训中组织打高尔夫球等高消费健身娱乐活动;违规公款报销个人学习培训、打高尔夫球等费用。

5•纠治公款吃喝问题。重点是以生产经营等名义违规购买、使用高档酒水;虚构公务接待、虚列会议培训项目、设置“小食堂”大吃大喝;业务接待不规范,将吃喝发票分拆公款报销,或者转嫁下属单位、业务合作单位、管理服务对象报销。

6•纠治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问题。重点是超标准购买、配备、装饰公务用车;借用、占用业务合作单位、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违规享受公务出行保障;用公务加油卡为私家车加油、公款报销个人车辆费用等私车公养行为。

7•纠治违规业务接待问题。重点是公务接待、商务接待制度缺失;商务活动礼品酒水采购、报销和日常管理混乱;公务活动违规使用酒水;虚列虚大支出套取费用超标准购买赠送礼品、违规接待;违规在夜总会、足浴健身场所开展业务接待;以业务接待名义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8•纠治超标准享受履职待遇问题。重点是差旅期间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入住酒店;既领取差旅补贴又违规报销相关费用或超标准领取差旅补贴;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和家具等。

9•纠治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重点是未按规定报告操办事宜或超过报备数量和范围操办;违规使用公车、公物和场地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多次操办、异地操办、以他人名义操办等形式变相大操大办;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

(四)深入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

1•纠治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空泛表态、应景造势问题。重点是片面坚持“企业特殊论”,肃清李嘉、万庆良恶劣影响不彻底;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缺乏实际行动或打折扣搞变通,推动改革进展缓慢,“守摊看庙”思想严重,对企业发展缺乏明确目标和长远规划;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不到位,企业库存和生产成本增量异常;违规向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产业提供大额资金支出,服务本市经济、实体经济、小微企业、“三农经济”力度明显不足;主业弱化,

热衷资本运作,盲目扩张,企业金融风险剧增;落实脱贫攻坚“四个不摘”政策不力,搞短时间集中投入的“突击脱贫”,在脱贫摘帽后产生厌战情绪和松劲的问题。

2•纠治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方面敷衍塞责、推拖应付的问题。重点是为民办实事项目不紧不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虚、僵、躲、拖”;“新官不理旧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不力,与上级组织要求和干部职工期待差距较大;对下属企业指导帮带不力致使企业发展长期受困。

3•纠治在履职尽责方面盲目决策、不思进取的问题。重点是乱决策乱拍板乱作为,调研不足、独断专行、盲目扩张;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不进取,主营业务虚化;对企业债权等权益应追不追或追讨不力导致企业利益受损,投资项目管理不善不力造成巨额损失;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导致生产经营错失重要时机;明显脱离实际导致重大投资失误。

4•纠治在学风会风文风及检查调研方面作风浮夸、弄虚作假的问题。重点是照抄照搬上级文件,会议文件过多过滥,学风文风会风差;企业领导人实绩造假作秀,虚假宣传在企业内部搞个人崇拜;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力搞一言堂;党建工作流于形式,批评与自我批评落实不到位;对待组织监督态度不端正,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存在问题拖延整改、虚假整改。

三、综合施策建立长治长效工作机制

(五)对标对表加强制度建设。国资监管部门、市属企业要定期梳理中央和省、市有关制度,研究制定企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制度规定,针对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不同特点细化工作措施。重点完善绩效考核评价、薪酬福利保障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区分商务、公务活动,完善相关差旅、接待、会议制度,细化差旅、接待、会议规模和开支标准,完善商务赠送礼品管理制度;完善培训管理制度,规范费用报销范围;完善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杜绝循因私渠道出国(境)办理公务;完善办公用房、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制度,将公务用车纳入广州市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监管;完善行政经费支出制度,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及差旅、会议、文件、通讯等一般性支出。

(六)做深做细做实日常检查。国资监管部门、市属企业要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年度民主生活会剖析检查、述责述廉内容,压实主体责任。企业行政、财务、管理等职能部门定期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日常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守住重大节日等重要节点,紧盯公款赠送礼品、公车私用、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请吃、突击花钱发物、违反规定举办晚会等节日病开展监督检查。

(七)见微知著落实风险防控。市属企业探索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梳理“三重一大”风险评估环节和决策程序、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扶贫资金使用、合同管理等经营管理过程中风险点,排查虚报冒领等奢靡享乐问题、推诿扯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建立完善数据库,主动发现、及时解决“四风”问题。

(八)突出重点推进专项治理。国资监管部门、市属国企聚焦领导人员、关键少数,深入排查“四风”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实现动态管理。每年抓住若干重点开展专项治理,坚决整治办公用房、公务用车、薪酬福利、会议培训、餐饮浪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方面突出问题,防止隐形变异、反弹回潮;坚决整治“文山会海”、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滥、重留痕轻实绩、重面子轻里子,

层层签订责任状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九)动真碰硬强化执纪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围绕“四风”问题开展暗访,建立健全暗访工作台账,专项督办、限时整改。畅通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对“四风”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函询诫勉。坚持严字当头,完善追责问责机制,对顶风违纪、隐形变异问题从严查处、从严问责。充分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落实纪律处分与绩效薪酬挂钩,与领导人员使用挂钩,坚决维护纪律刚性。对“四风”典型问题一律通报曝光,加强释纪释法,贯通情理,以案促改、以案促建。

四、严管厚爱涵养干事创业政治生态

(十)完善鼓励干事机制。坚持严管厚爱,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我市《关于支持改革创新宽容失误的意见》《关于支持广州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创新宽容失误的实施意见》,在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的框架内,完善表彰先进、考核评价、激励创新、容错纠错机制,营造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浓郁氛围。企业在改革创新中遇到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予以答复,不

得推诿敷衍。

(十一)把握容误政策界限。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辩证历史看待和处理国企改革不同时期出现的不同问题,尊重企业发展历史,尊重国企改革规律,尊重企业首创精神,正确区分为公与为私、无心与有意、无禁与有禁的政策和纪律界限,深入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对符合中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向,在引进非国有资本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敢于担当积极解决“老、大、难”问题等方面,对推进改革中因

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应当适用容错机制作出处理。

(十二)树立正确执纪导向。做到宽严相济,把握“三个后”,紧盯“三类人”,重在管住今后,为党加分,常态化抓早抓小,精准运用“四种形态”,落实监督执纪“七个看”和问责“六字诀”,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小问题演化成大问题、违纪问题演变成犯罪问题。严肃查处明知故犯、屡教不改、不收敛不收手等问题。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及时为受诬告、错告者澄清是非,严肃追究恶意造谣中伤、打击报复的行为。

五、一体推动建立贯通联动责任体系

(十三)强化上级指导。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属国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检查指导,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配套制度开展“回头看”,完善制度体系;组织市属国有企业定期交流工作经验和有效做法,及时指导改进、巩固成果;加强对市属国企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针对国企“四风”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监督、巡察监督,定期部署专项治理。市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要加强对国企领域纠治“四风”工作的指导,统筹调配力量查办突出典型“四风”

问题。

(十四)加强内部协作。企业党组织要完善作风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发挥主体责任的牵头抓总作用,明确行政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业务部门等在完善制度、监督执行、日常监督中的具体职责,在主体责任清单中建立分级清单,一级管一级,形成作风建设的第一道防线。完善党组织书记责任清单,发挥第一责任人引领推动作用,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纪委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完善纪委监督责任清单,紧盯“关键少数”,深化创新同级监督,精准发现

问题,精准执纪问责,用好纪检监察建议,深化标本兼治。

(十五)完善沟通平台。市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要探索与国资监管部门、市属企业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以实时、真实、客观的数据反馈提高监督效能。加强“巡纪贯通”“巡审结合”,强化巡察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国资监管部门的协作,形成“巡前意见征询、巡中沟通协调、巡后成果共享、监督整改落实”的全程协同机制;市委巡察办与市国资监管部门建立巡察问题信息共享机制,深入分析共性问题,持续推动问题整改。发挥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在企业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集体研究解决作风建设问题,持续构建企业党委全面监督、纪检监察机构专责监督、职能部门专业监督贯通融合的格局。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与上级监督协调贯通机制,推动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内部监督信息共享,定期分析研究工作。

广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防止利益冲突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国有企业延伸,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明确纪律要求,重申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企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可查询、可追溯的权力运行反馈机制,强化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推动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自觉防止利益冲突,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坚守初心使命,坚定政治立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政治自觉,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严格遵守执行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强化政治意识,坚持看齐理想信念宗旨高线与严守纪律底线相结合,自觉接受监督,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廉洁从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益冲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和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三)互相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违反规定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违规自定薪酬、违规兼职取酬或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六)内幕交易或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七)违规同业经营或违规关联交易;

(八)以借为名变相长期占用管理服务对象房屋、车辆等物品;

(九)违反履职待遇规定;

(十)违反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规定;

(十一)离职、退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十二)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诚履行职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自觉防止损害企业利益行为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菅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经营活动;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利益;

(三)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或者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

(四)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健全议事规则,自觉防止违规决策行为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擅自决定,或临时动议决定;

(二)未按规定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请示报告,或未按规定经批准而擅自组织实施;

(三)未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或上市公司股权;

(四)其他违反规定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重大投资项目,以及违反人事任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经菅管理法规,自觉遵守合规经营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二)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转让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投资并购中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四)改组改制等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编制、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或要求中介鉴证机构、有关单位出具不真实审计报告等鉴证报告,以及违规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等;

(六)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等;

(七)其他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明显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二)透露招标秘密信息,或者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控制中标结果;

(三)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

(四)授意、指使下属单位、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人员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

(五)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依法依规管理和处置国有资产,自觉防止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

(二)隐匿、截留、转移、侵吞国有资产;

(三)违反规定以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

(四)违反规定以企业资产提供抵押、担保或者将企业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他人管理投资;

(五)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低价租赁造成国有资产收益损失;

(六)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薪酬福利制度,自觉防止损公肥私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奖金等福利待遇;

(二)在兼职企业或下属企业领取薪酬和国家、各级政府的特殊奖励以外的其他工资性、福利性及股东奖励等收入;

(三)违反规定缴存公积金,或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支付个人所得税;

(四)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擅自进行薪酬核算;

(五)其他违反薪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有关履职待遇规定,自觉防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超出预算进行职务消费、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或者采取自行审批等方式违规公款报销涉及本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账单;

(二)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各种消费卡、会员卡或设置定额消费;

(三)擅自参加其他面向社会举办的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项目,公款报销相关费用;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兼职、从业规定,自觉防止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到下属企业、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兼任领导职务、担任顾问及其他名誉职务;

(二)经批准兼职后,擅自领取兼职报酬、津贴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或报销与履行兼任职务无关的费用,接受兼职单位违规转让、赠予的股份及其红利,或违反规定投资入股;

(三)长期占用或变相长期占用兼职单位小汽车、办公用房、住房以及其他贵重物品;

(四)利用兼职职权和职务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其他利益输送,安排亲属在兼职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重要敏感部门负责人;

(五)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六)在履行兼职职责中损害本企业利益或从事与本企业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制度,自觉防止徇情营私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在本企业办公室、人事、财务、监察、审计和采购等部门任负责人或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

(二)安排亲属在本人分管的部门、驻境外机构及工程、企业投资项目中担任领导职务;

(三)所在企业与本人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必须发生经济往来时没有公开其经菅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

(四)对上述亲属的有关重要人事安排,或与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的亲属进行业务往来时,没有申请公务回避;

(五)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聘用、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选拔、发展党员、调资、安置复转军人、毕业生分配等公务活动,没有回避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或以其他方式施加影响;

(六)其他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纪律建设,严于律已,自觉防止影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二)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股票、股权、贵重礼品,或为领导干部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三)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四)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或者由请托人出资以“合作”形式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收益;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等形式,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七)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借为名长期占用管理服务对象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八)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九)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十)其他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公私分明,严格约束管理配偶、子女等亲属,自觉防止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近亲属等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谋取私利,或者与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等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等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等谋取非法利益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影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五)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六)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从业要求,党委、经菅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财务审批、工程建设,抵制利益冲突行为,防范决策风险,自觉防止权力滥用、以权谋私和影响公众形象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事项、重要工作。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加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核查,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在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述德等活动中对本人防止利益冲突情况进行对照检查、深入剖析,自觉接受监督。岗位变动时应当主动排查利益冲突行为,结合述职述廉定期向组织书面报告利益冲突情况,

并在填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政档案系统时如实填报,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有关信息纳入领导干部监督“活页夹”。

第十九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结合企业实际,完善相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执纪执法,严肃纪律规矩。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分类处理。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作出组织调整、组织处理;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犯罪的,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各区、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之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体由市党廉办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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