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征求《关于“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及流程的工作指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全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区情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及流程的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完成第一轮意见征求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及流程的工作指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贵单位意见建议,请于12月1日(星期三)下班前将意见通过OA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逾期不复视为无意见。
专此函达。
附件:1.关于“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发证“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及流程的工作指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关于“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及流程的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采纳情况
番禺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9日
关于“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及流程的工作指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规范全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就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及流程提出如下工作指引,请遵照执行。
一、“一户一宅”认定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农村村民,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
(一)“一户”的认定
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
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具体的户人口数、年龄、婚姻状况等依据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民政婚姻登记部门登记为准。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依据上述标准认定,不强制以户籍登记规定的“一户”的标准来确定农村村民建房的分户标准。
(二)“一宅”的认定
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内家庭成员通过继承、遗赠取得的非本村集体土地住房,以及拥有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不计入“一宅”。
(三)其他情况
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且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合计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在符合村庄整体风貌或整治后与周边整体环境相协调的情况下,视为多户合并建房,每户可认定为“一户一宅”。
(四)“一户一宅”负面清单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一户一宅”:
1.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2.存在“一户多宅”情形的;
3.将原有宅基地或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他方式有偿退出宅基地的;
4.已视为多户合并建房,并认定为“一户一宅”的每一单户的;
5.违反“建新拆旧”政策,未将旧宅基地退回给农村集体的。
【说明】“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番府规〔2019〕6号)等政策法规。关于“一户一宅”的详细认定标准,最早见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0号)第(十六)项,相关规定与现行政策法规基本一致。
“一户”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二点第(三)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一宅”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二点第(四)项等有关规定。
“一户一宅”负面清单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二点第(六)项基本保持一致。
二、“一户一宅”认定流程
(一)自主申请
符合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1.番禺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一户一宅”认定申请表(简称“一户一宅”认定申请表,附件1);
2.本人及户内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
4.本人及户内成员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
5.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
(二)集体审核
1.初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一户一宅”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申请人“一户一宅”资格初审工作。小组组长由本村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由在职村集体领导班子成员、监事会成员担任,二级核算的农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格初审时可增加申请人所属生产队的队委作为小组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适当增加若干名党员代表、股东代表、退休干部代表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其中党员代表由党员大会推举,股东代表及退休干部代表由股东代表会议推举。
2.公示。经初审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申请人信息汇总并进行集中公示(可参考附件2),公示期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户一宅”认定申请表》加具意见。
3.复核。在初审或公示环节存在异议的,可由申请人针对异议问题提供自证材料,领导小组综合研究决定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申请人无法提供自证材料或领导小组无法确认申请人资格的,可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是否同意确权登记发证;实行二级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提交所属生产队户代表会议表决是否同意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复核结果在《“一户一宅”认定申请表》加具意见。
(三)镇街确认
属地镇街对申请材料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示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一户一宅”认定申请表》加具审核意见。
【说明】本条款主要根据《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关于“经村(社)统一(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经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后,按实测房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 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有:……(二)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第十四条“审核通过后,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申请情况、审核情况在村、社显要位置及建房用地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等相关规定,对具体的认定人员、表决流程及公示程序等进行了细化。
考虑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的宅基地及房屋均属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既定事实,为了降低基层工作压力及难度,在不违背上级方案精神的前提下,尽量将认定流程简化。本指引仅要求对在初审及公示阶段有异议情况的申请人信息进行集中表决确认,且明确属于二级经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由生产队户代表会议表决即可,无异议的申请人信息无需集中表决,一方面减少集中表决的事项,另一方面简化集中表决的流程,加快推进工作进展。
三、特殊申请主体的资格认定
申请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初审同意并经公示30日无异议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同意确权登记发证的书面证明,并按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发证:
1.本村村民在股权固化改革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2.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4.居民(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
5.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农村住宅,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
6.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农村住宅,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且符合建房面积标准的;
7.因拆迁安置,按照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8.申请人虽不具备本村户籍身份,但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与户内家庭成员符合“一户”认定情形及“一宅”认定标准的。
其他特殊情形的申请认定标准及流程,按照市、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方案有关规定及相关工作指引执行。
【说明】本条款主要是依据上级政策法规及确权方案精神,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明确个别虽不符合“一户一宅”认定标准、但符合“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条件的特殊情形,对个别由于历史或客观造成的特殊情形作兜底处理。本条款主要依据《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第三点“申请主体”第(一)项、第四点第(一)项有关精神拟定,其中第7小点考虑到我区近年来各项重点项目拆迁安置情况较多,部分历史遗留问题亟待解决,特意明确了“拆迁安置”属于特殊情形的一种;第8小点主要考虑我区开展股权固化改革较早,且早期政策鼓励村民“农改非”,部分村民参与股权固化、明确自己享受集体经济权益后,将户籍迁出本村集体,将该部分人员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符合我区区情实际。
四、其他
在本指引正式印发之前,农村集体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番府规〔2019〕6号)有关精神已对部分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一户一宅”认定的,无需再按本指引进行重复认定。
为提升“一户一宅”认定工作效率,申请人及户内成员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可以村为单位进行集中查询,查询结果可作为“一户一宅”认定的佐证材料,申请人无需再进行单独查询。
附件:1.番禺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一户一宅”认定申请表
2.公示信息表(范本)
附件1
番禺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一户一宅” 认定申请表 | |||||||||||||||
申请人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岁 | 是否本村股东 | ||||||||||
身份证 号 | 户口 所在地 | 联系方式 | |||||||||||||
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 关系 | 是否本村股东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拟申请确权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及房屋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宅基地取得时间 | 年 月 | 房屋建成时间 | 年 月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
西至: 北至: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郑重承诺: 本人及户内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申报信息及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自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生产队 意见(如有)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镇街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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