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惠州市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及相关待遇行政争议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现将惠州市化解行政争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惠州市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及相关待遇行政争议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转发到乡镇(街道、管委会)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加强对干部的培训教育。要组织开展县、镇、村三级干部培训教育,使相关干部懂法律、熟政策,能尽责、善尽责,养成自觉履职、依法履职、依法办事、公平正道的习惯。
二、加强对群众的引导。要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政策法规家喻户晓,引导群众打破"成员坐享其成"固化思维,将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有机结合,探索开展常态化集体劳动或公共事务,规范成员义务内容并形成村规民约,强化村民自治。
附件:惠州市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及相关待遇行政争议处理意见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10日
惠州市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及相关待遇行政争议处理意见
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及相关待遇行政争议,统一处理标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审理该类案件的司法经验,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当事人请求确认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先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处理申请,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处理决定不服或逾期不作出处理的,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人民法院可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调查后予以作出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不得以村民资格等其他名称代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二条 当事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法认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资格或享受同等待遇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第一条规定向当事人予以释明。经释明,当事人仍坚持诉请,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原则上采取“户籍+义务”,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确认。
对户籍有迁入、迁出集体经济在所在地情形的未成年人,其成员资格按照其父或母的成员资格情况来确定。
第四条 当事人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申请时,应已落户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但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高等院校而将户籍迁出的除外。
第五条 当事人在申请认定资格时应提供承包经营权证、自留山证、承包合同、办理合作医疗保险凭证、参加村中会议记录、选民证或非近亲属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言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生活或已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具有延续性的生产、生活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未能予以推翻,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须履行何种义务的,可视为当事人已经履行了法律法规或村规民约规定的相关义务。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成员待遇或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待遇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仅以当事人离婚、结婚、未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否定其成员资格。
对于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证据证明其在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生活,且已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具有延续性的生产、生活关系,但鉴于历史原因属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户籍迁入、迁出集体经济所在地”的情形,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予以认定当事人具有成员资格。
第六条 对属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户籍迁入、迁出集体经济所在地”的情形,经行政机关通知限期召开成员大会对当事人的成员资格进行表决后,集体经济组织仍未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行政机关可按当事人具有成员资格进行处理。
第七条 行政机关认定当事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当在处理决定书载明确认时间。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认定其中的一段时间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政机关应当在处理决定书载明认定的起止时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时间应以首次向行政机关提出资格认定申请或请求享受待遇之日为准。
第八条 当事人被依法认定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向集体经济组织请求分配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山、土地补偿款或其他集体待遇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审理范围。
第九条 当事人被依法认定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不因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升格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原因而丧失资格,无需再进行认定。如出现上述情况,当事人可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当事人被依法认定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因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升格等原因,不承认其原先资格,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向当事人予以释明。经释明,当事人仍坚持诉请,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被依法认定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请求行政机关支付征地安置补偿待遇,应先向法定的土地征收安置补偿义务主体提出处理申请,对处理决定不服或逾期不作出处理的,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人民法院可责令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是否属于征地安置补偿对象或是否享有征地安置补偿待遇予以认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属于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时,不宜在处理决定上引用是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而作出的语句,应在调查核实基础上,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独立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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