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管理工作指引
惠市住建函〔2022〕223号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3-31
为强化对城市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治理城 市工程占道、挖掘城市道路乱象,解决未经审批擅自占道施工、 超时长占道施工、围蔽时间过长等问题,有效提升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进度,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顺畅,落实 “利民、便 民、为民”的宗旨,提升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根据 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加 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惠州市城市道路占道施 工管理规定(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 引。
一、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管理
(一) 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对城市内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负总责,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得 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完成 时限,确保项目在最短时间内完工。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 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包括占道施工、 挖掘施工等方案)、施工图纸,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明确核定施工起止日期、开挖时限、施工围挡范围、围挡时间等,会同施工、 监理单位制定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按要求办理施工审批手续, 未办理的,不允许提前进场。建设单位应定期召开安全形势研判 会,动态优化围蔽、科学安排作业时间、严格落实燃气及高压线 路保护责任、严控施工扬尘、防范和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严 格渣土运输车辆管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业务办理,主要集中 在供水、供电、燃气、雨污分离、通讯等地下管线新建、维修或 管养工程领域。为加强施工管理,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建 设单位在施工前须到交通部门依法办理《市政设施建设类许可 证》。对于限额以上的地下管线工程项目(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 或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施工前还须到住建部 门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于限额以下的地下管线工 程项目(投资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下或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及以 下的),建设单位需在施工前将有关工程建设情况函告住建部门。
(二) 强化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 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勘察设计 工作,勘察设计成果务必准确、详实。施工前,向建设、施工、 监理单位说明勘察情况、设计意图和相关要求,解释勘察、设计 文件。勘察、设计文件中应当如实反映地下管线具体情况,充分 考虑管线的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内容。施工时,应严格按照合同 约定和勘察、设计文件中明确的节点、事项和内容,提供现场指导,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三) 强化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按照设计文 件以及施工图要求,结合现场实际和工程特点,编制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应包含施工组织安排、施工管理、施工期限、施工节点、 动态围蔽、文明施工、道路交通组织等,并报建设、监理单位审 查通过后,按方案组织实施。 同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检查、 管理和维护,并根据实际编制相关管线保护、扬尘防治实施、用工实名制等专项方案以及专项应急预案。对主管部门、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日常巡查及专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按照 “措施、 资金、责任、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原则落实整改。
(四) 强化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加强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的审查力度,重点加强对优化施 工时限、优化施工组织、科学施工作业安排、动态优化围蔽等方 面的审查力度,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细则。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规范施工的各项要求,督促施工单 位按照施工节点、施工时限落实施工进度。 同时,加强对危大工 程、有限空间作业等检查旁站和施工现场的巡查检查,原则上每日上午和下午至少各巡查一次,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施工单位 落实限时闭环整改,并书面报建设单位。
二、强化源头管控,切实把风险排除在施工前
(一) 强化施工方案审查力度
施工单位应结合现场道路交通情况,科学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组织方案的审查力度,严格按照审 批(许可) 时间、地点、面积等开展施工作业,通过优化施工组 织,调整围蔽范围、减少占道施工; 通过增加作业面人员和物力 投入等方式,进一步减少施工周期。对于大范围施工的市政项目, 必须采用分段施工的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对城市道路正常使用功 能的影响。 因特殊原因需延长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时限的, 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工程项目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无故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按照无证施工依法从严查处。
(二) 充分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
1.加强部门统筹指导。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 加强统筹各道路施工、管线施工的管理工作,对于同一路段不同 管线工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要统筹组织和安排施工, 严禁重复占道挖掘施工。在核发相关审批许可时,应联合交警等 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联合踏勘,严格审查围挡时限、围挡范 围、是否超标准围蔽等情况,对于未达到施工条件或交通组织实 施方案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暂缓核发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 工相关审批许可,避免 “围而不工”等影响道路交通情况。核发 相关审批许可后,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加强对城市 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监督指导,结合施工现场的道路交通 实际,提出具体防范重点和工作要求。
2.加强施工组织研判。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召 开开工前专题研判会,结合项目实际,重点对施工进度、 占道施工、文明施工、夜间施工; 围挡情况、封路情况; 燃气管线保护、 高压线路保护; 污水外溢、噪音扰民等民生问题,开展研究讨论 并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少对道路交通以及周边环境的影 响。对道路交通有一定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要牵头组织施工等 单位研究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公安交警部门审批,未经公安 交警部门审批,不能设置围挡,不能施工。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 责人应根据研判会精神及时编制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 单位审核后作为本工程施工的指导性文件,未委托监理单位的项 目, 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核。
3.加强施工组织实施。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相 关要求搭设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落实封闭管理、施工扬尘防治、 用工实名制、噪音控制等措施,对于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未达到 施工条件的项目,不得提前进场。对于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 项目,应在施工围蔽范围外,合理选定物料堆放场地,根据施工 进度,合理安排设备、物料进场,尽量压减占道围挡范围,较少 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施工前,应做好沿线的地下管线(道) 的探 测与保护工作,落实各项扰民防范措施。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相 关的岗前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涉及到管线 迁改的项目,相关管线迁改单位应主动配合并指定专人负责沟通 协调,按迁改计划推进迁改工作,并建立迁改联络小组,避免无 序施工或误拆等情形。
4.加强宣传及社会监督。对已取得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相关审批许可的项目,在道路挖掘施工前,必须在施工现场显著 位置对施工许可证照、交通组织方案、项目信息牌、施工原因、 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内容应包括但 不限于: 工程名称、工程概况、规划方案、开竣工 日期,建设单 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扬尘防 治监督责任人(联系电话)、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项目负责人电 话、监督举报电话等。
三、强化过程动态管理,切实做到文明有序施工
(一) 动态优化施工围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市城管执法局、住建局《关于 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围挡和土地围挡改造提升工作的函》 相关 要求,设立全封闭围挡及喷淋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夜间灯 光标识。对于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项目应将 “动态优化施工围蔽”作为工程例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就 “优化施工围蔽”开 展研究,并按施工进度进行动态修订,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每次施工围蔽搭建或改造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施 工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在围挡内组织施工。
(二) 科学安排施工作业时间
为确保项目如期推进、按期完工,同时降低施工作业对周边 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作业时 间表,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后严格实施。长期围蔽施工的,施 工作业时间应尽量与工程项目作业面( 点) 周边居民作息时间保持一致。临时围蔽作业,应主动规避交通高峰期。在城市噪声敏 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 的,应经建设、监理及属地相关职能单位审核后, 由施工单位到 工程项目属地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并在影响区域进行公 示。工地夜间施工必须具备满足施工和出行需要的照明条件,车 行道和人行道应按规定设置警示灯,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三) 强化落实重点管控措施
1.落实燃气管道、高压线路及相关设施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我市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我市高压线路及电 气设备保护的通知》 相关要求,必须根据施工和现场实际,编制 涉及燃气管道或高压线路土方开挖的专项施工方案、燃气管道或 高压线路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一是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组 织燃气、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燃气管线及设施保护四方协议。 二是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巡查等规章制度和 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三是现场地下管线 情况不明时,禁止施工,燃气或供电等部门接建设单位通知后应 立即安排专人现场指导深挖作业,监理及施工单位必须安排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程旁站,探明燃气管道、高压线路具体位置、 埋深、走向,并按方案做好保护工作后,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工 序。涉及军事设施(如国防光缆等) 的项目,应向所属部队报备,并按部队及地方有关管理要求有序施工。
2.落实施工扬尘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相关规定, 严格落实扬尘防治 “七个 100%”措施,结合现场施工实际,编制 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并严格执行。一是对驶出工地的车辆冲洗到位, 做到不冒装、不带泥上路。二是对施工区域内的裸土及易扬散物 料作好覆盖,进行土石方工程作业时,严格采取分段施工(分段 揭网)、择时洒水、雾炮压尘等措施。三是雾炮配置按作业点 “一 点一炮”的要求设置,确保作业土方达到湿润状态。 四是除正在 开挖的区域外,作业后新产生的裸土应及时覆盖。五是建设、监 理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扬尘防治工作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督 促施工单位限时闭环整改。
3.落实防范和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措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我市系统防范和化解道路交 通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结合现场施工实际,制定交通疏 解和安全防护方案,科学组织施工,避免工地围蔽时间过长,随 意封路等问题发生。一是配置足额的道路交通安全员,做好施工 现场安全防护,规范摆放交通标志牌、安全警示牌、夜间警示灯。 二是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路段交通情况进行分析 研究,科学优化施工组织、施工时段,减少在交通出行高峰时段 的施工时间,集中人力物力在交通出行压力较小的时段进行施工, 尽量缩短施工工期,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三是建设、施工单位应加强与交通和交警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改道设置、通 行引导等工作,对交通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施工期限长的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须编制交通疏导方案,报公安交警部门审批。
4.落实渣土运输车辆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必须与运输企业签订渣土运输协议,明确双方安全 责任。一是对有土石方外运的项目,应取得城管部门核发的《建 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证》 后,方可从事土石方外运。二是要严格 实行 “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管理: 无证车辆不准进; 未冲洗干 净车辆不准出、不密闭车辆不准出、超限超载车辆不准出。三是 严禁轮胎和车身带泥上路,严禁车厢密闭不严出现洒落。施工企 业、运输企业和驾驶人违反渣土运输管理规定的,将由公安交警、 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四、强化执法力度,形成部门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引要求,合力监管、严格执法,落 实长效监管制度,强化在日常监管中的应用。 同时,定期对企业 排查整治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于自查不深入、问题整改落 实不到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相关企业,相关单位应加大问责 处罚力度,顶格处理。
( 一)严格执法。由住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各相 关部门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联合执法,采取明察、暗访相 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城市内重点片区、重点路段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的检查执法力度,对违规占道施工、延期施工、夜间施工、随意封路、未核定开挖时限等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造成 社会不良影响的,一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和不良信用记录。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涉嫌超载、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加强对城市道路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的审批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事项,对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擅自夜间施工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夜间施工的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地下管线工程的许可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限的监督管理以及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检查,确保如期完工和工程质量安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未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工程项目进行依法查处;对涉嫌存在超限运输、改装等违法行为的运输企业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强化对道路施工方案的审查,加强对城市道路施工围蔽的审查管理,加强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时限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检查,确保如期完工和工程质量安全。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证》擅自从事土石方外运或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的工程项目进行依法 查处,负责查处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城市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加 强对违规占用绿化带施工行为监督执法检查力度。
(二)合力监管。交通运输、住建、城管综合执法、环保、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工作协商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一是由 住建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定期召开联席办公会议,统筹协调 各类城市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问题,解决各部门需配合 落实的管理难题,解决建设、施工企业遇到的施工管理难点问题, 解决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加强对同一路段不同管线 施工反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统筹管理,提高对项目的监管效 能。二是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 则加强对城市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强化日常监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和指导企业规范工程 项目的日常施工管理,优化围挡设置,科学制定施工计划,科学合理压缩工期,将占道施工及施工围挡对道路通行的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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