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博罗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直和驻博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博罗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应。

博罗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8日

关于博罗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暂行)

为妥善解决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切 实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处理不动产登记中涉及的划拨用地 补缴地价的程序以及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 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协议出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 土资厅发〔2018〕4号)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 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关 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1〕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 〔2018〕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关于博罗 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 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

“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便民利民”为原则,以 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核心,牢牢守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条 底线,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二、分类处理办法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未办理土地登记,当事人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1、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办 理,有关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认定,可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 的相关政策处理,具体办法如下:

(1)土地批准文件中土地使用权类型确定为划拨的:

①当事人申请变更、继承、夫妻析产等不动产登记的, 按照划拨土地给予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

②当事人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按照划拨土地办理, 先由房产权利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划拨土地补出让手 续和缴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 记。法院裁定、房屋所有权人已故等其他特殊情形的,按照 本《意见》第二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处理后,再申请办 理不动产登记。

(2)土地批准文件中土地使用权类型确定为出让的:

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按照出让土地给予办理房地 权利主体一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 登记,土地使用期限终止日期与原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保持一 致。

2、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房屋投影界线范围内的土 地符合国有建设用地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上报县政府批 准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再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宗地界线整体偏移的:

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由县自然资源局核查实际情 况,确定宗地界线确属整体偏移的,以“不改变原土地发证 面积”为原则,根据已建成房屋实际占地范围,调整宗地界 线后进行公示,如无异议可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无法调整 界线的,参照本《意见》第二条第(十五)款完善用地手续 后再进行不动产登记。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全部土地无合法权属来源 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 法作出处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证明 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①当事人申请变更、继承等不动产登记的,土地用途按 照房屋用途确定,使用权类型按照划拨土地登记,可直接办 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不动产登记。

②当事人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土地用途按照房屋用 途确定,使用权类型按划拨土地登记,并按照本《意见》关 于划拨土地补出让的程序办理。

(3)关于已完成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业主全部取得或部 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问题:

①原则按照划拨土地办理。

②房屋业主办理不动产变更、继承、夫妻析产等情况的, 土地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证载的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 类型按照划拨土地确定。

③房屋业主办理不动产转移的,土地用途按照房屋所有 权证书证载的用途确定,需到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管理股办 理划拨土地补出让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才给予办理不 动产登记。

④上述①②③处理意见仅适用于单位房改房、集资房, 商品房(含分层、套,别墅),不包括个人自建房(含整栋, 分层、套)。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权利人与竣工验收备案表(或 私人住宅竣工验收证明书)记载的业主不一致的,由当事人 缴交相关税费后,当事人双方凭缴税凭证等材料共同向不动 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待转让后的土地 使用权权利人与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私人住宅竣工验收证明 书)记载的权利人一致后,予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 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三)单位或个人有合法的建设手续,但在建设中存在违 反规划条件、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超容积率等问题,由相关 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有关部门依 法处理的证明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2016年6月30日),存在上述违 反管理规定行为,但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已完 成竣工验收、购房人或自建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现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办理,按已建成的 建筑现状进行测绘落宗,并在登记簿及证书上标注“相关违 法违规情况须进一步处理”,由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在 登记后一年内对违反管理规定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 结果送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部分超出宗地红线占用国有建 设用地,但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已完成竣工验 收、购房人或自建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则上按 照等面积调整,确实无法调整的,需补办用地手续后办理不 动产登记;

(四)合法宗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转移链条清晰 且相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未同步办理土地使用证转移 导致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权利主体不一致,分别情况作如 下处理:

1、当事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共同申请不 动产登记的(若房屋所有权人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已故,由其 合法继承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受理,经调 查核实,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办理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一致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如由房产 原权利人单方申请的,须先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公告,无 异议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属划拨用地的,当事人应先按 相关规定,由房产权利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 证(或土地来源证明)办理划拨土地补出让手续和缴交土地 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已办理土地分割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权利人单 方申请的,经调查核实,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 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予以注销 原土地使用权登记后办理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 登记。

(五)因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且不存在继承单位或上级主 管部门,购房人不能按照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 记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楚、界址明确,房屋的用地、 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批转文件齐全,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 购房款票据(或证明)、税费凭证等单方申请登记,不动产 登记机构经核实并公告后办理首次及转移等不动产登记。

因开发建设单位被吊销,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 记的,购房人可通过被吊销单位的主管或接管部门、博罗县 “问题”楼盘问题专项治理专责小组办公室协助办理不动产 登记,也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六)符合交易条件的房改房,当事人申请不动产转移登 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以下情况办理:宗地为出让土地, 当事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价款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完 全产权;宗地为划拨土地,当事人应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 关价款、税费后,按出让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 的处置方式和土地出让金或价款的缴纳标准,按照县政府相 关规定执行。

(七)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2016年6月30日),房屋所 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 一致的不动产,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1)当事人申请变更、继承等不动产登记的,继续分别按 照原记载的房屋(房改房除外)、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 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对原批准土地用途 与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21010-2017)n级类不 对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17)n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进行登记,并 在不动产登记薄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记载原批准用途。不动产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登记一年 内,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2)当事人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当事人到自然资 源局建设用地管理股办理划拨土地补出让手续和缴交土地 出让金及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费后,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3)本条款适用于经批准的所有规划用途的宗地,包 括但不限于住宅(含商品房、别墅、自建房、平房等)、商 业、工业、物流、仓储、教育、医疗等用途。

2、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1)土地权利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继续分别按照 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 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对原批准土地用途与现行《土地利用 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二级类不对应的,不动产登 记机构应按照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二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进行登记,土地使用期限终止日期 与原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保持一致,并在不动产登记薄及不动 产权证书“附记”中记载原批准用途。包括住宅(自建房、 平房等)、商业、工业、物流、仓储、教育、医疗等用途,已完成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除外(含商品房、别墅、集资房 等分层、套个人所有的房屋)。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 府应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 在登记后一年内,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2)已完成开发建设住宅小区的,应先补办土地用途变 更手续,取得用地批文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仍 在开发建设单位名下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完善用地手续和 缴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开发 建设单位已经注销、吊销的,按照本意见第二条第(五)款的 相关规定,由申请人缴交其名下分摊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 费后,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时,用途和土地使 用期限按照本意见上款的相关规定处理。

(八)综合用地、商住用地处理意见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 地用途为“综合用地”,且通过核查原土地批准文书无具体 用途的,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按明确的房屋规划用途确定。 房屋所有权证书未记载房屋规划用途,且通过各种方式均无 法明确房屋规划用途的,结合现状房屋的实际用途并对应现 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级类重新确 定归属地类进行登记,土地使用期限终止日期与原土地权属 来源材料保持一致,但不能超过相关用途规定的最高年限,

并在不动产登记薄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记载原批准用 途。

2、土地为“空地”的综合用地,原批准用途为商业厂 房、住宅厂房综合用地,土地用.途原则上按原批文批准用途 及出让合同记载的出让金确定用途;对于是否符合确定为商 业用途、商住用途把握不准的,按照“一事一议”报请县政 府同意后方可办理。

3、原为“商住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 70年,但未约定商业、住宅等不同用途的使用年限的,在按 照城市规划需要进行用途细分时,使用年限自原土地出让起 始日期计算,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

(九)房屋所有权证书未记载房屋规划用途且通过查找原 始房屋所有权证书发证档案资料、函询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 地镇政府等方式均无法明确房屋规划用途的,按原批准土地 用途确定房屋用途。对原批准土地用途与现行《土地利用现 状分类》(GB/T21010-2017U级类不对应的,结合现状房屋 的实际用途并对应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21010-2017) 二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进行登记,土地使用期限终止日期 与原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保持一致,但不能超过相关用途规定 的最高年限,并在不动产登记薄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 记载原批准用途。

(十)关于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原开 发商销售房产后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作如下处理:

土地抵押登记前,购房人已取得房产证的,可办理该存 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土地抵押登记前,购房人 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或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在房 屋办理首次登记后,可办理该增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及办 理相应的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 登记。

(十一)未覆盖乡村规划的地区,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 权的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县人民政府对未覆盖乡村规划 的乡村及时间界限作出统一认定,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 记,符合上述认定范围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 的相关材料。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 和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小组和村委会出具证明 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 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十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的幢基底涉及跨宗 地,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 管理部门对涉及宗地按照房屋与宗地对应一致原则进行分 割、合并或调整边界处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处理结果办 理登记。

(十三)关于同一住宅小区涉及多宗土地且土地使用权年 限、土地用途不一致的问题

1、房屋已登记办证到业主名下的,若房屋已办理土地 分割登记,按照土地分割登记时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办 理;若房屋未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将同一住宅小区所涉宗地 土地使用权年限进行合并,原则上同一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

年限不得超过三个,年限超过三个的,相差少于三年的,以 “年限短”的为准,年限相差大于三年的,按房屋幢基底占地 年限为准。

2、为避免以后出现多个土地使用权年限的问题,在办 理房屋报建手续时,若发现土地使用权年限不一致的暂缓报 建,需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补办“统一土地使用权年限”手 续后,再予以办理报建手续。

3、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涉及 住宅、商服类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GB/T21010-2017)ii行归类,若无法归类的,需填写全部 原批准土地用途,原则上土地用途不得超过两个。

(十四)关于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 原开发商名下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法院查封的处理办法:

1、房屋尚未办理预告登记、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仍在 原开发商名下的,原开发商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予办理。

2、房屋业主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已办理预告登记、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予以办理。

(十五)关于建筑物部分超出宗地红线占用国有建设用地 的问题。建设项目已依法取得规划、竣工验收手续,但建筑 物部分超出原批准用地红线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以下 情形办理:

当事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房屋占地超土地发证 界线的,分以下情况处理:

1、非测量误差导致面积发生变化或界址、现状发生改变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房屋占地超土地发证界线5平方米以内的,当事 人无需缴纳违法用地处罚金和土地出让金,不动产登记部门 直接办理登记;

(2)房屋占地超土地发证界线5平方米(含)以上的, 当事人缴纳违法用地处罚金和土地出让金后,不动产登记部 门依据证明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

超占土地应补地价=房屋建筑总面积/房屋占地总面积x 超占土地面积x评估楼面地价(估价期日以申请办理日期确 定)

2、因手绘图转数字化导致面积发生变化且界址、现状 未改变的,原批准权利性质为出让,以已建成的建筑现状进 行测绘落宗,按照出让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实测面积超出 原发证面积的,原则上按照等面积调整,确实无法调整的, 需补办用地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原批准权利性质为划 拨,以建成的建筑现状进行测绘落宗,按照划拨土地办理不 动产登记。

(十六)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得办理 不动产登记。

(十七)对于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且占 用林地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须按规定完善林地征占用 手续后方可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相关规定

2001年10月18 H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划拨用地目录》中已无商服用地、住宅用地等用途的划拨 土地,由于历史原因,博罗县仍有商服、住宅等用途的划拨 土地,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对 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 的单位房改房、集资房、商品房(含分层、套,别墅)、经 济适用房(含其他保障性住房)、个人自建房(含整栋,分 层、套)涉及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经县自然 资源局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 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 可按以下划拨土地补缴出让金程序:

(一)土地及房屋权属均未发生转移的划拨土地补出让:

1、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一致的划拨土地补出让

补交出让金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房屋用 途对应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X房屋建筑面积X40%,基准地 价按受理该宗业务时的基准地价确定。

土地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计。

2、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划拨土地补出让 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房屋用途对应土地用途的基准

地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X60%) x房 屋建筑面积。

房屋证载用途包含多种用途的,“房屋用途对应土地用 途的基准地价”按照各用途比例或建筑面积和按受理该宗业 务时的基准地价确定。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包含多种土地用途的,若无法明确各 用途比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用途”按照受理该 宗业务时各用途基准地价的算术平均数确定;若明确各用途 比例或规划建筑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用途” 按照各用途比例或规划建筑面积和按受理该宗业务时的基 准地价确定。

当“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负值时,应缴纳的土地出 让金按零元处理。

土地用途结合现状房屋用途并对应现行《土地利用现状 分类》(GB/T21010-2017)-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进行登 记,土地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计。

(二)土地或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类的划拨土地补出让:

1、房屋与土地用途一致的划拨土地补出让应缴纳的土 地出让金=房屋用途对应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楼面价x房屋 建筑面积X40%,基准地价按土地或房屋产权首次转移时的 基准地价确定。土地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自土地或房 屋产权首次转移之日起计。

2、房屋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划拨土地补出让应缴纳的 土地出让金=(房屋用途对应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国土证证 载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X60%) x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证载用途包含多种用途的,“房屋用途对应土地用 途的基准地价”按照各用途比例或建筑面积和土地或房屋产 权首次转移时的基准地价确定。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包含多种土地用途的,若无法明确各 用途比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用途”按照土地或 房屋产权首次转移时各用途基准地价的算术平均数确定;若 明确各用途比例或规划建筑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 土地用途”按照各用途比例或规划建筑面积和按土地或房屋 产权首次转移时的基准地价确定。

当“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负值时,应缴纳的土地出 让金按零元处理。

土地用途结合现状房屋用途并对应现行《土地利用现状 分类》(GB/T21010-2017)X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进行登 记,土地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自土地或房屋产权首次 转移之日起计。

3、土地权利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需取得土地权 利人同意,当事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共同申请 不动产登记,参考本意见第二条第(四)项。

(三)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原公有住房,已取得县住房办 入市交易审批手续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房屋用途对应 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x房屋建筑面积X10%,基准地价按房 改房入市审批时的基准地价确定。土地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 年限,自房改房入市审批之日起计。

(四)基准地价体系的选用。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基准地 价按照下表选用。

补出让 起算时间

选用基准

地价体系

备注

1

2007629日 前

2002年基准 地价体系

除商服、住宅、工业用地外, 其它用途土地参照工业用 地基准地价。

2

2007630日 至20101230

2007年基 准地价体 系

除商服、住宅、工业用地外, 其它用途土地参照营利性 公益事业用地基

准地价(营利性公益事业用 地级别范围根据工业用地 级别范围进行确定)。

3

2010 12 31 日至201312 31

2011年基 准地价体 系

除商服、住宅、工业用地外, 其它用途土地参照盈利性 公用事业用地

基准地价(营利性公益事业 用地级别范围根据工业用 地级别范围进行确定)O

4

201411 日至201712 31

2014年基 准地价体 系

/

5

201811 日至新一轮基 准地价公布之 日

2018年基 准地价体 系

/

6

新一轮基准地 价公布之日至 本意见失效

新一轮基准 地价体系

/

2002年的基准地价体系均为地面地价,2007年的基准地 价体系罗阳街道的商业和住宅为楼面地价,工业为地面地 价,其余乡镇商业、住宅和工业均为地面地价,2011年后 的基准地价体系的商业、住宅为楼面地价,工业为地面地价。 本意见基准地价体系选用的地面地价作为楼面地价使用。

(五)其它未提及的补地价情形的,应参考《城镇土地 估价规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国土资厅发〔2018〕4号)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等技术标准评估确定。

四、 其他规定

(一)要从讲政治、顾大局,从历史发展的长远眼光高 度重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切实做到在宏观上平稳把控、 微观上大胆探索。土地管理、规划、城乡建设、农业、财政 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依法、规范、便民 的要求,共同推动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平稳有序实施。

(二)健全监督和纠错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 执法监督和行政纠错机制,对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发现的违 法违规发证行为,要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对失职渎职造 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勺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国 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 防止产生新的问题。

五、 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一)凡法律法规政策明令禁止的,不纳入处理范围, 另行依法处理。对于把握不准的历史问题,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我县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意见相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处理办法解释权归博罗县自然资源局,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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