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荔湾区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工业用地产业监管,促进本区工业用地高效利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等文件,荔湾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起草了《广州市荔湾区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现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意见时间

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3月16日。

二、提交意见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wcyyqk@163.com。

(二)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园区科;地址及邮政编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南路中段东漖南村638号,510375。

请在提交意见时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荔湾区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pdf

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2月15日

广州市荔湾区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工业用地产业监管,促进本区工业用地高效利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5号)、《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20〕3号)、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21〕1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适用于荔湾区行政范围内协议出让、公开出让工业用地的产业监管,包括新型产业用地(M0)和普通工业用地

(M1、M2、M3),仓储用地、划拨的普通工业用地可参照执行。

1.自2021年3月6日起,新供应的工业用地须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纳入工业用地产业监管。

2.存量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按以下要求执行:

(1)用地出让时已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2)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其中:用地出让时已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可在平等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用地出让时未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可在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

(二)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行政相对人为工业用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用地主体)。工业用地产业监管以宗地为单元,可将在同一宗地上注册登记且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纳入统计;同一用地主体在多个宗地上生产经营的,监管指标不得重复统计。

二、准入条件

(一)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条件。

1.主体准入

新型产业用地(M0)的供应对象原则上应为单一主体,符合以下条件:

(1)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2)应为制造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村集体改制企业或产业园区平台企业。

制造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制造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的企业。

村集体改制企业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为由集体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公司)。

产业园区平台企业包括以下企业:具有3年以上运营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产业园区经验的运营主体;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企业;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企业;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企业。

(3)拟成立新公司取得新型产业用地(M0)的使用权的,其母公司(控股方)需符合上述要求。

2.产业准入。

新型产业用地(M0)拟发展的产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属于《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规定的禁止类项目。

(2)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的租赁或分割受让对象,在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的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制造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优先引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详见《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附表。3.投入产出指标准入。

(1)新增新型产业用地或存量普通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且拆除重建类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1600万元/亩;存量普通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局部改造类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400万元/亩。

(2)年度土地产出率不低于4000万元/亩,年度地均达产

税收不低于240万元/亩,纳入统计的企业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3)原则上每公顷新型产业用地(M0)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高成长)企业不少于1家,

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2家。

(4)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增加差异性指标或要求,如研发投入、公建配套设施等要求等。

(二)普通工业用地(M1、M2、M3)准入条件。

1.产业方向。

引入的产业项目应按照《广州市构建“链长制”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荔湾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广州市荔湾区先进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十四五”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符合荔湾区产业发展方向和总体规划布局,重点发展数字经济、智能制造、医药健康以及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引导先进制造业、研发平台、科技孵化器、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总部项目以及具有关键技术和先进工艺等能促进本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落地。

2.投入产出指标准入。

普通工业用地(M1、M2、M3)项目投入产出指标分区域设定下限标准,具体项目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差异性指标或要求,所设指标须符合《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相关要求。原则上,从项目竣工之日起计算,3年内须达产,经申报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超过2年。

三、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整体转让、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及配套设施的分割转让应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等规定及以下要求执行:

(一)工业用地使用权整体转让。

原签订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应随其转移,并按照本指引前款要求与受让主体重新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

(二)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分割转让。

1.新型产业用地(M0)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最小分割单元不低于500平方米。分割登记、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后的50%。受让主体应符合《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

(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相关条件,由区科工信局或政府指定部门牵头综合认定受让主体资格。

2.制造业企业在工业产业区块范围内国有普通工业用地

(M1、M2、M3)上已确权登记的产业用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应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受让主体须为区科工信局或政府指定部门认定的已依法注册登记且属于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后的60%。普通工业用地(M1、M2、M3)内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独立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产业用房按比例以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

3.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时,区牵头部门应与受让主体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纳入监管。

4.物业产权分割转让后,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起止时间须在不动产登记证书附注注记。

5.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登记、转让的,按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

四、工作流程

(一)项目审查及用地供应

1.新增工业用地

(1)项目审查。

①项目引进及填写指标。区有关部门结合片区产业规划,优先引进符合本区重点发展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及上下游关联产业。由区牵头部门会同各关联条件的相关部门填写《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拟定《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

②报请审议。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等指标和文件。

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非限制类的工业用地,由区完成工业用地准入审核后供地,并将公开出让方案抄送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限制类工业用地出让由区完成工业用地准入初审,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后,纳入编制的土地供应方案一并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2)用地供应。

①签订协议。区规划资源分局将审核通过的《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纳入编制的土地供应方案一并公告,土地竞买人在报名竞买时需提供已签署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区牵头部门签署土地竞得人前期提交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

②纳入管理平台。区牵头部门按照《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工作指引》的要求,会同本区相关部门制作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数据库文件,按季度汇总至区科工信局,由区科工信局分送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部门,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纳入全市产业大数据监测及分析管理平台。

2.存量工业用地

在符合《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条件的基础上,用地单位可向区规划资源分局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工业用地容积率等指标。

(1)工业产业区块内的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符合《广州市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要求,经区规划资源分局核查不属于政府储备用地计划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协议拟定及方案审查。由区牵头部门会同各关联条件的相关部门拟定《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申请单位须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控规修正方案,控规修正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背景、项目区位、规划范围、现状产业情况、现行规划情况、现行建设情况、产业定位、意向引入产业资源情况、产业监管协议相关情况和申请修正内容等。申请单位须将控规修正方案、已签署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一并提交至区规划资源分局审查。

②方案公示及意见征询。由区规划资源分局牵头进行控规修正方案公示,征询公众意见,同步征询区发改局、科工信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申请单位。

③方案审议。申请单位按照公示意见和区相关部门意见调整完善方案,报送区规划资源分局审查后,提交区政府,由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委托审批。

(2)工业产业区块内的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超出《广州市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要求,或工业产业区块外的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其中①和②程序可同步进行):

①拟定协议。由区牵头部门会同各关联条件的相关部门拟定

《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

②编制方案及论证报告。申请单位须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控规修正方案且需同步开展公服设施,交通、市政设施,环境影响、文物影响和洪涝安全等专项评估。控规修正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背景、项目区位、规划范围、现状产业情况、现行规划情况、现行建设情况、产业定位、意向引入产业资源情况、产业监管协议相关情况、申请修正内容和必要性论证等。申请单位须将控规修正方案、论证报告和已签署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一并提交至区规划资源分局审查。

③方案公示及意见征询。由区规划资源分局牵头进行控规修正方案公示,征询公众意见,同步征询市、区相关部门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申请单位。

④方案审议。申请单位按照公示意见和市、区相关部门意见调整完善方案,报送区规划资源分局,经评估确有调整需求的,由区政府对控规调整方案进行初审,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供后管理。

在开竣工阶段、达产阶段、达产后每5年、出让年期到期前

1年等阶段,按照《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由区牵头部门会同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对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组织评估,也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履约评估工作。在达产以后阶段,年度土地产出率、年度地均达产税收等可采用考核期内的年度平均值,允许上述指标的实际考核值与《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指标之间有不超过5%的浮动。

1.收集指标。区牵头部门在项目评估各考核周期到期日的3个月前,向《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关联条件和指标的提出部门收集指标履行情况,初步判断指标是否符合《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约定要求。

2.通知企业。区牵头部门在项目评估考核周期到期日前通知用地主体需开展履约评估工作,根据前期收集信息告知用地主体未达标事项和待收集事项,提醒用地主体对存有异议的事项和待收集的事项进行准备。

3.核实指标。区牵头部门会同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通过实地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相关事项,必要时可由用地主体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

4.出具意见。在送达履约评估工作通知后3个月内,由区牵头部门会同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出具总体评估结果,就《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履约情况进行具体说明,并提出项目后续履约的相关要求。

5.报送结果。区牵头部门出具总体评估结果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部门,并录入全市产业大数据监测及分析管理平台。

6.督促整改。经评估用地主体未达到《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要求的,由关联条件提出部门督促整改,整改总期限不超1年。整改到期应再次进行履约评估。

五、惩戒及退出措施

(一)用地主体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按照出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要求执行。

(二)在开竣工阶段,超期开、竣工造成的违约责任按照出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要求执行。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达产阶段,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约定要求,违约责任按照出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要求执行。

(四)在达产以后阶段,经评估未履行《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按照约定要求由关联条件提出部门督促整改,整改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整改到期应再次进行履约评估;累计3年未达到要求的,按约定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

(五)新型产业用地(M0)整改期及整改逾期仍未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相关要求的,区科工信局或政府指定部门根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约定,暂停出具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受让主体认定意见。

(六)在达产以后阶段连续两个考核期未达到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要求的,可选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并在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中予以明确:

1.用地主体不得享受广州市及荔湾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竞争性财政奖励或补助。

2.按照约定的税收要求,用地主体应以缴纳违约金的方式,补缴约定税收值与实际缴纳值之间的差额。

3.按照约定的土地产出率,用地主体应以缴纳违约金的方式,以一定比例补缴约定产出值与实际产出值之间差额。

4.将用地单位的违约行为列入信用信息档案,通过信用广州网统一向社会公布,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招商引资、竞争性政府资金扶持等方面予以参考。

5.暂停出具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受让主体认定意见。

六、部门职责

区科工信局、区规划资源分局为牵头部门,区政府另有指定的除外。对于关联条件的评估考核,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实施监管,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区科工信局负责开展产业导入、履约监管及分割受让主体资格认定工作;对工业用地项目产业类型、产品及产能要求、土地产出率、科技率等提出建议、相关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区规划资源分局负责开展履约监管工作,负责工业用地控规修正的指导和审查工作;对工业用地项目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用地指标、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提出建议和相关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区发改局对工业用地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投资强度等提出建议、相关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区商务投促局会同园区管理机构对工业用地项目投产时间、达产时间、达产税收总额、税收产出率等提出建议和相关时限、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工业用地项目产值能耗、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提出建议、相关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对工业用地项目安全生产提出建议、相关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区市场监管局协助做好分割受让主体资格认定工作。

七、其他

(一)本指引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被替代的,应当适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后的文件。

(二)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广州市荔湾区普通工业用地准入指标分区图

2.广州市荔湾区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

3.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模板(普通工业用地)

4.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模板(新型产业用地)

5.广州市荔湾区工业用地产业监管评估考核表

6.关于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办理流程




主要控制指标计算说明: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总投资÷总用地面积

其中,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3.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4.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6.用地指标:根据企业的类型和规模,给各类企业安排单位规模的合理用地数量,包含企业生产、生活、行政办公、露天堆场和绿化等用地。

7.土地产出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的产值。反映单位土地上项目的产出情况,是衡量土地利用效率、投资效益的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土地产出率=年工业总产值÷项目总用地面积

8.科技率:包括R&D(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投入比例、R&D

经费投入强度、新产品销售收入比例三个指标。

其中:R&D人员投入比例:R&D人员与从业人员的比值。

计算公式:R&D人员投入比例=R&D人员÷从业人员×100%

R&D经费投入强度:企业R&D经费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

计算公式:R&D经费投入强度=R&D经费÷主营业务收入×100%新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新产品销售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

计算公式:新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新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100%

9.产值能耗:万元工业总产值的耗能量,是工业能源消耗总量与工业总产值的比值,以吨标煤/万元表示。

计算公式:产值能耗=工业能源消耗总量÷工业总产值


附件1之附件3

××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模板

(普通工业用地)

宗地编号: 准入产业: 土地供应合同编号:

年 月 日


甲 方:

联系电话: 地 址:

乙方(土地竞得者):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 址: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

5号)及《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2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区产业项目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此协议。

一、地块信息

宗地编号: 土地供应合同编号: 土地位置:

用地性质: 供地方式: 土地使用年限: 准入产业类型: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净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容积率:

二、约定内容

乙方承诺在出让期限内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乙方拟于本宗地内建设投资项目,发展等产业,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产业类型。

(二)乙方须在本宗地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长期经营,以保证本项目产生的经济数据纳入评估考核的统计。在本宗地土地出让期限内,乙方承诺达成如下指标(以本宗地为统计单位,可将在本宗地上注册且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纳入统计),并接受甲方的评估考核工作。其中,本款第1项为开竣工阶段的考核指标,第2项为达产阶段考核指标,第3、4项为达产后的考核指标。

1.本项目于 年 月前开工,于 年 月前竣工。

2.乙方在本项目的土地投资强度不少于人民币 元/平方米,总投资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预计于年月前投产,于年月前达产。乙方须在竣工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甲方申报投产情况;在投产之日起个月内主动向甲方申报达产情况。

3.本项目达产后,年度土地产出率不低于人民币元/平方米(允许%浮动,按照《广州市荔湾区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指引》浮动率不得超过5%的要求填写,下同),年度地均达产税收不低于人民币元/平方米(允许%浮动,不含个人所得税和海关代征税)。年度土地产出率、年度地均达产税收考核可采用考核期内的年度平均值。

4.其他指标要求(如项目达产后累计研发经费投入、R&D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等): 。

(三)甲方有权评估考核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所约定的指标落实情况,评估考核程序按照《广州市荔湾区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指引》执行。本协议约定的评估考核周期为开竣工阶段、达产时间1年内、达产评估考核后每隔5年、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评估考核期间,乙方应主动配合,如实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

(四)宗地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除满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外,乙方须将宗地投资建设受本协议约束如实告知其受让方,并由受让方与甲方重新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后方可变更土地使用权主体。

(五)本宗地内产业用房及配套设施分割转让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及以下要求执行:

1.本宗地内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独立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产业用房按比例以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分割登记、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后的60%,最小分割单元不低于500平方米。

2.本宗地内建筑物分割转让和再次转让的,乙方应就受让主体资格取得(荔湾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或政府指定部门,请结合实际情况填写)书面审核意见后方可转让。

3.乙方物业产权分割转让后,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5年后转让的,按照转让时的文件规定执行。

(注:第二条第(五)款规定视实际情况保留。制造业企业在工业产业区块范围内国有普通工业用地(M1、M2、M3)上已确权登记的产业用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如宗地不符合产权分割条件,应在产业监管中明确。如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登记、转让的,按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

三、毁约责任和本协议终止

(一)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按照出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要求执行。

(二)若乙方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将乙方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政府工商及征信等涉及经营的体系),同时甲方有权建议土地出让方向乙方提出追责:

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项目的土地用途、产业类型或发展方向的。

2.乙方不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的。

(三)乙方不能按期开工或不能按期开工的,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要求向出让方提出申请。延建期限及因延期产生的违约责任按出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要求执行。若本协议履行期间,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未按约定完成投资强度或总投资额的,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要求执行违约责任。

(五)在本项目达产以后阶段,经甲方评估考核,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考核评估未达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督促整改,原则上整改时间不超过1年,整改到期应再次进行考核评估。在达产以后阶段连续两个考核期未达到本协议约定事项要求的,按以下方式处理,由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执行:(请参照《广州市荔湾区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指引》第五条要求填写)

1.。

2.。

(六)乙方违反第二条第(四)款导致本协议的主体未能变更为其受让方的,则本协议内容仍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届时,乙方还需向甲方承担监督调查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律师、市场监管及其他单位的协助所产生的人力成本支出)。

(七)乙方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查处。

(八)本协议不影响乙方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变更协议等监管履行。本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前终止的,本协议自动提前终止。

四、其他事宜

(一)乙方申请调整本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工业用地容积率等指标的,须在平等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二)乙方对本项目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受让方应与荔湾区监管部门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接受监管。

(三)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效力

(一)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在此之前签署的其他监管协议同时废止。

(二)本协议书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所引用的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被替代的,应当适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后的文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签约代表人: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之附件4

××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模板

(新型产业用地)

宗地编号: 准入产业: 土地供应合同编号:

年 月 日


甲 方:

联系电话: 地 址:

乙方(土地竞得者):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 址: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

5号)和《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20〕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区产业项目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此协议。

一、地块信息

宗地编号: 土地供应合同编号:

土地位置: 用地性质: 供地方式: 土地使用年限: 准入产业类型: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净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容积率:

二、约定内容

乙方承诺在出让期限内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乙方拟于本宗地内建设投资项目,发展等产业,且产业类型不属于《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规定的禁止类项目,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产业类型。

(二)乙方须在本宗地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长期经营,以保证本项目产生的经济数据纳入评估考核的统计。在本宗地土地出让期限内,乙方承诺达成如下指标(以本宗地为统计单位,可将在本宗地上注册且符合考核要求的实际生产经营企业纳入统计),并接受甲方的评估考核工作。其中,本款第1项为开竣工阶段的考核指标,第2项为达产阶段考核指标,第3-5项为达产后的考核指标。

1.本项目于 年 月前开工,于 年 月前竣工。

2.乙方在本项目的土地投资强度不少于人民币元/平方米,总投资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预计于年月前投产,于年月前达产。乙方须在竣工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甲方申报投产情况;乙方在投产之日起个月内主动向甲方申报达产情况。

3.本项目达产后,年度土地产出率不低于人民币元/平方米(允许%浮动,按照《广州市荔湾区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指引》浮动率不得超过5%的要求填写,下同),年度地均达产税收不低于人民币元/平方米(允许%浮动,不含个人所得税和海关代征税)。年度土地产出率、年度地均达产税收考核可采用考核期内的年度平均值,纳入统计的企业应符合《广州市荔湾区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指引》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4.乙方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高成长)企业不少于家,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家。考核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以实际注册数量为准。

5.其他指标要求(如项目达产后累计研发经费投入、R&D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等): 。

(三)甲方有权评估考核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所约定的指标落实情况,评估考核程序按照《广州市荔湾区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指引》执行。本协议约定的评估考核周期为开竣工阶段、达产时间1年内、达产评估考核后每隔5年、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评估考核期间,乙方应主动配合,如实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

(四)宗地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除满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外,乙方须将宗地投资建设受本协议约束如实告知其受让方,并由受让方与甲方重新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后方可变更土地使用权主体。

(五)本宗地内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其分割转让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及以下要求执行:

1.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本项目分割转让时已确权登记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的50%,最小分割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2.地下空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和抵押。

3.分割转让对象应为从事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的制造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4.租赁或分割转让对象的产业类型在统计部门或税收部门的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制造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

5.分割转让对象的受让面积土地产出率或税收强度应满足本协议约定的土地产出率或地均达产税收折合产业用房单位建筑面积强度的要求。未达强度要求的企业可先租赁产业用房,待满足条件后再行分割转让。

6.宗地内建筑物分割转让和再次转让的,乙方应就受让主体资格取得(荔湾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或政府指定部门,请结合实际情况填写)书面审核意见后方可转让。

7.乙方物业产权分割转让后,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5年后转让的,按照转让时的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项目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变更协议约定向荔湾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无偿移交10%的产业用房,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移交相关资料。乙方应按幢、层等固定界限移交产业用房,且最小固定界限不得小于500平方米。乙方在移交房屋经联合验收合格后180天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办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并协助将产权登记至荔湾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名下;未限期移交的,甲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如广州市出台新的产业用房移交规定的,按新出台规定执行。

三、毁约责任和本协议终止

(一)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按照出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要求执行。

(二)若乙方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将乙方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政府工商及征信等涉及经营的体系),同时甲方有权建议土地出让方向乙方提出追责。

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项目的土地用途、产业类型或发展方向的;

2.乙方不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的。

(三)乙方不能按期开工或不能按期开工的,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要求向出让方提出申请。延建期限及因延期产生的违约责任按出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要求执行。若本协议履行期间,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完成投资强度或总投资额的,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要求执行违约责任。

(五)在本项目达产以后阶段,经甲方评估考核,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考核评估未达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督促整改,原则上整改时间不超过1年,整改到期应再次进行考核评估。在整改期及整改逾期仍未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相关要求的,(荔湾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或政府指定部门,请结合实际情况填写)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暂停出具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受让主体认定意见。在达产以后阶段连续两个考核期未达到本协议约定事项要求的,按以下方式处理,由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执行:

1.暂停出具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受让主体认定意见。

2. (其他违约处置方式请参照《广州市荔湾区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指引》第五条要求填写。)

(六)乙方违反第二条第(四)款导致本协议的主体未能变更为其受让方的,则本协议内容仍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届时,乙方还需向甲方承担监督调查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律师、市场监管及其他单位的协助所产生的人力成本支出)。

(七)乙方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查处。

(八)本协议不影响乙方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签订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变更协议等监管履行。本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前终止的,本协议自动提前终止。

四、其他事宜

(一)乙方申请调整本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工业用地容积率等指标的,须在平等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二)乙方对本项目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受让方应与荔湾区监管部门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接受监管。

(三)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效力

(一)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在此之前签署的其他监管协议同时废止。

(二)本协议书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所引用的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被替代的,应当适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后的文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签约代表人:

乙方:(盖章)签约代表人:

附件1之附件6

关于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办理流程

注释:

1.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

2.工业产业区块的信息可联系荔湾区科工信局、区规划资源分局查询。

3.详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附表。

4.具体要求按照《广州市荔湾区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指引》第四条执行。

5.虚线框为涉及申请单位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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