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 〔2021〕 77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办法》《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 (住宅部分)、个人的房屋而实施奖励的和征收个人的房屋给予搬迁困难补助的, 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三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按补偿协议约定期限腾空交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分别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上浮奖励。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 (不含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 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得超过15%。

(二)按期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签约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 400 元/平方米的按期签约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三)按期腾房奖励。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腾空交房的,根据腾空交房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 600 元/平方米的按期腾房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四)寻找房源奖励。对被征收人给予寻找房源奖励每户 (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共有产不得分开计算) 30000 元。

第五条 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按本办法第四条第 (二)(三) 项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奖励、按期腾房奖励。

第六条 个人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 (二)(三)(四) 项规定, 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奖励、按期腾房奖励、寻找房源奖励。

第七条 征收直管公房住宅和单位自管房住宅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按本办法第四条第 (二)(三) 项规定,给予产权管理单位 (产权单位) 按期签约奖励和按期腾房奖励。产权管理单位 (产权单位) 可以根据合法承租人签约、腾房时段,给予合法承租人适当的按期签约奖励和按期腾房奖励。

第三章 补助办法

第八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持有低保证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以及区房屋征收、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核实并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 由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会同区房屋征收部门适当给予房屋搬迁补助。

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助发放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助结果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九条 征收直管公房住宅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其合法承租人符合搬迁补助相关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对被征收人实施最低面积保障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时,应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 45 平方米之差的补偿价格。其面积差值部分的补偿价格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 (不含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 的50% 计算。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实施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 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违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申领搬迁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证明材料,不得伪造证明材料,不得冒领搬迁补助,违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款项。

第十二条 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由区县 (市) 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 5 年。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 〔2016〕 71 号) 执行。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