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2021〕1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联系电话:86229630)。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3日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公平、公开、公正,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佛府办〔2017〕4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区)自治组织和农民集体设立的法人组织的集体资产交易活动。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采取出租、转租、出让、转让、入股、合资、合作、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的行为。本办法所涉及的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水域、滩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二)农村集体除土地之外的农村集体经营房屋、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等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采取承(发)包、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三)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依法可交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出资、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应当按照区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流转,其公开交易规则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制定,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海分中心或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所提供交易服务。

第四条 下列农村集体资产禁止流转交易:

(一)已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二)已设立抵(质)押权,未经抵(质)押权人同意的;

(三)产权关系不清、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民主公开、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农村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镇(街道)农业农村办是立项和区、镇(街道)级交易申请的受理部门,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审核联席会议是立项审核最高决策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审核小组]是立项审核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是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区级交易的审批部门,镇(街道)农业农村办是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镇(街道)级交易的审批部门,负责本级交易的投诉处理。

村(居)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村(居)级交易受理部门,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按规定流程进行交易;监督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负责本级交易的投诉处理;负责将资产台账、交易台账及合同台账等数据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交易系统”。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所有的集体资产台账、合同台账等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交易系统”,监管农村集体资产动态变化和合同履行情况;

(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交易系统”,监管“资产管理交易系统”运行情况;

(三)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流程进行交易;

(四)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五)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六)调查处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的投诉、举报。

第八条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海分中心、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所、村(居)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站是集体资产交易的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供本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和录音、摄像、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

(二)提供本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组织本级集体资产交易活动;

(四)管理本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

第九条 对资产权属、用地手续、资产质量等存在瑕疵的集体物业等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交易服务时,应提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公告中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及风险告知。

交易的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由交易双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原则上采用公开竞投的方式。若需采用公开协商方式交易的,须报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审核联席会议审批同意,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后实施。

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交易,其交易信息应当按照公开竞投方式的信息公布规则进行信息公布,并录入“资产管理交易系统”。

第十一条 公开竞投包括面向社会公开竞投、面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竞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制订资产交易方案时应当明确竞投人范围,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通过;方案没有明确竞投人范围的,视为面向社会公开竞投。

第十二条 公开协商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步骤就交易项目与拟交易对象“一对一”协商达成交易目的的方式。

公开协商交易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社委会成员、成员代表(总共不少于5人)与意向受让方代表进行公开协商谈判;监事会成员应到场见证监督交易,村(居)可派村(居)纪检机构成员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到场监督交易。

以下项目可采用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

(一)幼儿园、养老院等公办的公益事业项目;

(二)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资、合作的项目;

(三)同等条件下连续两次采取公开竞投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

(四)已纳入“三旧”改造或村级工业园改造前期土地整备范围,各级政府需实施预租、统租托管的集体资产;

(五)纳入国家、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范围需实施预租、统租的集体资产;因国家、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需要,临时使用项目范围以外需提前实施预租、统租的集体资产;

(六)由各级政府引入或主导实施的农村集体重大项目或产业,或涉及水、电、煤气、通信等特殊行业的交易项目;

(七)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适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的其他项目。

因第(三)种情形采取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的,交易条件不低于前两次公开竞投交易的交易条件。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交易系统”增设“短小零散”管理模

块,农村集体的出租屋、停车位、清拆前临时出租的物业、自留地、流动摊挡等金额小、时限短、流动性大的资产交易项目,可采取简易交易方式进行。纳入“短小零散”管理范围的农村集体资产具体对象、标准条件由各镇(街道)结合实际自行划定,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引城市更新项目(旧村改造项目除外)投资合作方的,须经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公开选取。

第十五条农用地不得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名义流转,也不得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捆绑流转。

农用地流转时,不得在流转条件中设定该宗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后其使用权由农用地原合同使用人直接取得。已流转的农用地拟全部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必须先解除原农用地流转合同;已流转的农用地拟部分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应变更原农用地流转合同的面积或解除原合同;并按区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交易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分级交易管理:

(一)区级交易

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且单宗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或涉及面广、标的金额大、对当地有较大影响的集体物业使用权出租,交易申请方申请区级交易的,由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办负责受理,经初审后提交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后进入区级交易。

(二)镇(街道)级交易

除纳入区级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外,由各镇(街道)结合实际划定农村集体资产纳入镇(街道)级公开竞投交易的范围。

村(居)级交易范围的资产,交易申请方申请镇(街道)级交易的,由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审核,批准后进入镇(街道)级交易。

(三)村(居)级交易

不纳入区、镇两级公开竞投交易范围的农村集体资产,由村(居)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站组织交易。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若只有1名竞投人参与竞投的,视为本次交易以底价成交,该竞投人竞得本项目;若有2名或以上竞投人参与竞投的,按照择优原则确定竞投人,在同等条件下,由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竞得;若全体竞投人均不到场或到场均不应价的,确认为交易失败,另行组织交易。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采取公开竞投、公开协商交易方式,在区、镇(街道)、村(居)等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一般程序为:

(一)交易立项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道)农业农村办提出交易立项申请。

(二)立项审核。镇(街道)农业农村办根据交易资产情况提交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审核联席会议进行审核。

(三)方案表决。立项申请审核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对资产交易方案进行民主表决。

(四)交易申请。交易方案经民主表决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道)农业农村办提出交易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将交易材料转到相应的交易服务机构。

(五)交易信息发布。对受理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标的物现场及村(居)务公开栏、社务公开栏发布交易信息。进入区、镇(街道)级交易的,还须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交易信息。

(六)组织交易。交易服务机构按规定组织交易。

(七)交易结果确认与公示。在政府门户网站、村(居)务公开栏、社务公开栏和标的物现场公示交易结果。

(八)合同签订。交易双方签订合同。

(九)资料归档及录入。村(居)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自交易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交易系统”。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应建立科学、灵活、高效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审核机制,对集体资产交易项目是否符合本地区产业规划、用地政策、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是否完成确权登记、补办手续或纳入违法建设“6+x”监管平台等进行事前审核。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前,交易申请方须向项目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办提交立项申请,经批准后,按民主议事决策制度进行表决,表决内容包括《交易方案》草案和《交易合同》草案等,并形成《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表决书》。

第二十条 交易申请方申请立项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申请表;

(二)交易方案草案;

(三)交易合同草案;

(四)交易申请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等有效证件;

(五)交易标的物权属有效证明材料;

(六)交易标的物坐标图(红线图)。

涉及农用地流转的须提交《农用地流转监管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在实施前必须按《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南府〔2020〕62号)、《关于实施重要事权清单管理巩固村(社区)党组织领导地位的意见》(佛委党办发〔2021〕1号)、《关于实施集体经济组织事权清单管理强化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的意见(试行)》(南组通〔2018〕12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民主决策,落实“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详细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四)交易保证金数额;

(五)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六)违约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不得为特定竞投人量身定做、设定排他性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第二十二条 交易申请方申请交易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

(二)立项审核材料;

(三)民主决议材料;

(四)交易方案;

(五)交易合同样本。

第二十三条 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应审查交易申请方所提交的申请交易材料,对申请进入镇(街道)级交易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进入镇(街道)级交易的受理意见;对申请进入区级交易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交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镇(街道)农业农村办根据区级审批意见作出是否受理进入区级交易。进入区、镇(街道)级交易的,由镇(街道)农业农村办负责受理登记和通知,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经同意进入交易环节的集体资产交易项目,交易申请方须在交易标的物现场及本村(居)务公开栏、社务公开栏上公布交易信息。

进入区、镇(街道)级交易的,交易服务机构须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交易信息。如集体资产存在瑕疵问题须一并公布。

农用地和集体物业资产交易信息发布期原则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交易底价;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缴纳方式;

(六)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撤销交易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须在交易日前3天向所在镇(街道)的农业农村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撤销交易、变更公告。撤销交易或者变更公告内容后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竞投意向人是指报名参与竞投但未被确认有竞投资格的人员。竞投人是指被确认有竞投资格的竞投意向人。

第二十七条 采用现场竞投方式交易的,竞投意向人(自然人或法人)在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竞投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竞投的,受托人要持委托人出具的合法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双方身份证明);

(二)竞投承诺函等承诺文件;

(三)符合按交易信息公告规定的交易保证金交纳凭证;

(四)按照交易信息公告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农村集体资产存在瑕疵的,竞投意向人在报名时须签字领取《瑕疵披露告知书》。

交易服务机构完成对竞投意向人相关资料审核后,按照规定组织交易。

第二十八条 区、镇(街道)级交易的集体资产项目,交易结果由交易服务机构于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交易申请方应同步在本村(居)务公开栏、社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村(居)级交易的集体资产项目,交易结果由交易申请方于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村(居)务公开栏、社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期为5天。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二)竞得人;

(三)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四)公示期限。

第二十九条 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应当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同时做好合同签订现场的录音、摄影、录像等措施的证据记录工作。

采用现场竞投方式交易的,交易服务机构和竞得人应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须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和场所与交易申请方签订合同,集体资产存在瑕疵的应当签订《承诺书》;若竞得人未在约定时间内与交易申请方签订合同的,由交易申请方取消竞得人资格和没收交易保证金,报交易受理部门和交易服务机构备案,并可启动新一轮的交易程序。

第三十条 村(居)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在合同签订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录入“资产管理交易系统”。每宗交易项目要建立完整的交易档案,档案资料主要包括:意向立项申请表、意向立项明细表、标的物相关资料、民主决议材料、交易方案、交易信息公告、竞投报名表、见证人员签到表、竞投资格确认书及竞投意向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竞投承诺函、竞投记录表、竞投会现场监督见证书、成交确认书、交易信息结果公布表、交易合同等。

第五章 短小零散交易

第三十一条 符合“短小零散”资产交易项目的,可按以下简化程序进行公开交易:

(一)拟定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拟订交易初步方案,按民主议事决策权限组织表决,报村(居)党组织审批。审批通过后,交易方案、民主表决书在村(居)务公开栏、社务公开栏公示5天。

(二)立项申请。公示5天无异议的,村(居)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在“资产管理交易系统”中录入立项申请,协同网上报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审批。网上审批通过后,由村(居)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站组织交易活动。

(三)发布信息。交易信息可在标的物所在地场所、村(居)务公开栏、社务公开栏发布(须拍摄照片存档),交易信息发布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组织交易。在规定的交易日内,按照交易方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5名成员代表的见证和监督下,由村(居)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站组织交易。

(五)公示结果。交易结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居)务公开栏、社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交易结果公示的信息发布渠道应当和交易信息发布渠道一致。

(六)签订合同。交易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交易双方在村(居)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站签订交易合同,村(居)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照要求对交易资料和交易合同进行归档备案。

第三十二条 “短小零散”资产交易项目在交易方案的租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合同,新合同的租期必须在交易方案的租期范围内、租金不得低于交易方案的底价。

如与法律法规或上级要求相违背的,审批部门可直接叫停。

第三十三条 严禁擅自将集体资产标的金额、面积或期限分拆为“短小零散”资产,规避进入上一级公开交易。

第六章 公开引入城市更新项目投资合作方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引入城市更新项目投资合作方,须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交易及受理。引入合作方方案(含服务协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民主表决,表决通过的,向镇(街道)农业农村办申请交易。申请材料包括:

(一)依规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引入合作方方案的批复文件;

(二)拟定的引入合作方方案(含服务协议);

(三)依权限表决通过引入合作方方案(含服务协议)的民主表决材料。

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将交易材料转到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 交易信息发布。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所须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交易信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步在本村(居)务公开栏、社务公开栏上发布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发布期原则上不少于15天。

交易信息公告发布后,由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所接受意向人的咨询和报名,审查报名人资格。关于交易流程、报名资格的咨询,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所可直接答复咨询人;关于交易项目其他内容的咨询,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所可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答复咨询人。

第三十七条 组织交易。报名截止后,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所按照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现场竞投会,按照引入合作方方案规定的合作方选取原则选定城市更新项目投资合作方。

第三十八条 交易结果公示。引入合作方交易的结果由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网进行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步在村(居)务公开栏、社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期为5天。

第三十九条 签订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城市更新项目投资合作方签订合同。

第四十条 资料归档及录入。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所对引入城乡更新项目投资合作方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应当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交易系统”。

第七章 监督和投诉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竞投交易时,交易申请方应组织部分成员代表和监事会成员(各3人以上)见证监督交易。如不到场见证监督,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区

级交易的项目,区级交易审批部门应派员到场见证监督。

第四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镇(街道)农业农村办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交易服务机构可以作出延期交易或中止交易的决定,并自延期交易或中止交易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上发布公告:

(一)交易项目情况出现重大变化;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重要异议,且确有证据或合法理由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的,按照《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投诉处理办法》(南府〔2018〕3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加强资产交易后的经营监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将集体资产经营监管工作纳入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进行监察,对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和交易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以及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职能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责任追究;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交易的;

(二)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三)交易活动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七)不按规定将资产信息、合同台账等信息录入交易平台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存在串通竞标、故意泄露竞投秘密行为的;

(十)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依照相关法律及交易规则承担法律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区级现场竞投交易流程

2.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区级现场竞投交易表格样式

3.瑕疵披露告知书

4.承诺书

5.农用地流转监管承诺书

6.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优先承租权行使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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